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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暂行规定:亲属关系与职务回避要求

时间:2025-07-22 00:0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暂行规定

(1991年1月13日人事部人调发〔1991〕1号公布)

为完善干部人事管理机制,推动国家行政机构的廉洁建设,消除因亲属关系集中而产生的负面影响,确保国家行政人员秉持公正廉洁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故制定本项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需避嫌的亲属包括:配偶关系;直系血亲,包括收养的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以及他们的配偶;以及近姻亲关系,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子女的配偶及其配偶的父母。

国家行政机关的员工,若存在本规定第二条提及的亲属关系,则不得在同一行政首长直接领导之下担任职务,亦不可担任存在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此外,他们也不得在涉及人事、监察、审计或财务职能的机构中担任任何职务。

第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回避按以下原则进行:

职位等级有差异的,应让级别较低者回避;对于某些因工作性质特殊而需要的情况万江律师,人事部门批准后,亦可由级别较高者回避;若职位等级相同,则由人事部门依据工作需求及当事人实际情况来决定哪一方需回避。

国家行政机关的员工在招聘、提升、调动等环节,必须向相关干部或人事机构真实报告应予回避的亲属关系;各级干部和人事机构在人员招聘、提升、调动环节,需对相关人员实施严格审查;对于因婚姻等新产生的亲属关系,也需定期进行检查,以确认是否存在回避的必要,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人员录用、考核、奖惩、任免、晋升、调配、出国审批、专业技术职务评定以及监察、审计等公务时,若涉及自身或与自身有第二条规定的亲属关系,必须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参与相关调查、讨论、审核、决策过程,更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干预。

第七条 对于那些应予回避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若其拒绝遵从合理的安排,且经过批评教育后仍无改进,相关部门除了必须采取相应的行政手段进行纠正之外,还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八条 对于在特定部门和关键岗位工作的国家行政机关人员,若获得同级别政府人事部门的同意,他们可以暂时不执行回避制度。

第九条 各级政府的人事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实施状况实施监督与审查,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情形,应迅速启动行政手段进行纠正。

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及其直属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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