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诉讼保全解除有何规定?人民法院如何作出新裁定?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一、诉讼保全解除的相关规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和第九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以及《意见》第109条中关于“诉讼期间如需解除保全措施,法院应迅速作出裁决,予以解除”的精神,除了需依照《意见》第103条的规定,将案件和财产保全的裁决上报至二审法院外,财产保全裁决解除的程序,应与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决不服提出复议的程序相同,由作出财产保全裁决的审判员或合议庭依法重新作出裁决,从而解除财产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或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存在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时,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中明确指出:法院院长若发现本院已生效的诉前保全裁定或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实存在错误,并认为有必要予以撤销,则需将情况提交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并最终作出裁定,撤销原裁定。”
依据相关规定,若法院院长察觉本院生效的诉前保全裁决存在失误,并需予以撤销,则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进行审议并作出决策,随后颁布新的裁决以替代原有裁决。此新裁决应由负责审查或审理该案的审判员及书记员共同签署,亦或由执行该案的执行员及书记员共同签署。《批复》适用于诉讼保全裁决出现错误的所有情形。依据该《批复》,若人民法院院长察觉到本院已有法律效力的诉讼中财产保全裁定存在失误,并认为有必要予以撤销,则应将情况提交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与决策,随后作出撤销原裁定的裁定。该裁定需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或书记员签名,或者由执行该案的执行员或书记员签名。
二、诉讼保全的解除方法
诉讼保全的效力通常应当持续至生效法律文书得以执行完毕。在诉讼进行期间,若须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理应迅速作出裁定以解除相关保全。在审判实务中,若遇到以下任一情形,均应依照法律规定,立即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若主动提出解除保全措施,或者在诉讼进行中请求撤回诉讼且法院裁定同意,那么实施保全的初衷和作用已经失去效力,法院将立即解除之前的诉讼保全。
申请人已提交足额的执行财产抵押,据此东莞万江律师,财产保全措施应予撤销。法院对申请人提供的抵押物需进行细致核查,抵押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实物,或由信誉良好的担保人出具担保书。不论抵押形式如何,都应确保法院能够轻松监管和执行。抵押金额应与被保全财产的价值或申请人所要求的金额相匹配。在实际操作中,担保通常由现金、银行等金融机构或信誉卓著的大型企业提供。此外,向法院提交的担保必须是无条件、无期限且不可撤销的,否则将不予采纳。若担保金额未达到要求,虽然可以接受,但仅对等值的财产解除保全措施,而对不足部分对应的资产,则继续执行保全操作。
若出现其他应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形,例如当事人主动履行了调解书或判决书中规定的支付责任,或者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其上级法院认定保全措施存在明显错误,那么均应依照法律规定,迅速解除财产保全。
万江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