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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怎样缴纳诉讼费?一文详解缴纳标准及相关规定

时间:2025-07-21 00:1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您好,针对您询问的反诉诉讼费缴纳方式,我的回答是:反诉的诉讼费用缴纳方式是怎样的?

合并审理反诉案件时,需缴纳的案件受理费将减半。一旦败诉,当事人可能需承担诉讼费用的全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条款,本规定得以编制。

在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按照本规定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在诉讼环节,严禁超出本规定所界定的费用范围与标准,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国家针对那些确实面临诉讼费用支付难题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援助,确保他们能够依照法律行使诉讼权利,并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条 对于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外国企业或机构在中国境内参与诉讼活动,应遵循本规定的相关条款。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若在诉讼费用缴纳方面受到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同的待遇,则应依据对等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章 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在人民指定的日期,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以及理算人员若需出庭,其产生的交通费用、住宿费用、生活开销以及因误工而应得的补贴,均予以报销。

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

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

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驳回上诉的案件;

对于那些对不予受理、驳回以及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持有异议,并选择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的案例。

(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九条 按照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所确立的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无需缴纳案件受理费用。然而,以下情况不在此列:

当事人掌握了新的证据万江律师,这些证据能够有效推翻原有的判决或裁定,他们可以向人民请求进行再审,人民在审查后决定对案件进行再审的。

(二)若当事人未就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或裁决提起上诉,且在判决或裁决生效后,又提出再审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进行再审的案件。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申请人需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仲裁机构依照法律规定的裁决和调解书,还有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件。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提交海事强制令申请、进行共同海损的理算工作、建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办理海事债权登记手续、以及发出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第十一条规定,在人民指定的日期,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以及理算人员若需出庭,他们所产生的交通费用、住宿费用、生活费用以及因误工而应得的补贴,均由人民代表国家按照既定标准予以收取。

当事人需根据实际成本支付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及法律文书的工本费,该费用应向人民法院缴纳。

第十二条 在诉讼进行期间,涉及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以及船舶监管等环节所产生的,依法应由当事人承担的费用,应遵循“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当事人直接向相关机构或单位支付。在此过程中,人民不得代为收取或代为支付。

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十一条

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第三章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案件在缴纳诉讼费用时,需依据诉讼请求涉及的金额或估价,依照以下比例进行分段累加收费。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范围内的金额,需按0.6%的比例缴纳费用。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离婚诉讼费用为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若案件涉及财产分割,且财产总额未超过20万元,则无需额外支付费用;若财产总额超过20万元,则超出部分需按0.5%的比例缴纳。

对于侵犯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个人权利的诉讼,需支付100元至500元的诉讼费用。若案件涉及赔偿,赔偿金额在5万元以下者无需额外费用;若赔偿金额介于5万元至10万元之间,则需额外支付赔偿金额的1%;若赔偿金额超过10万元,则需额外支付赔偿金额的0.5%。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争议金额或价额若不存在,则每案需缴纳500至1000元费用;若存在争议金额或价额,则应依照财产案件的标准进行缴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若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权提出质疑,若该质疑未被认可,则需支付费用,具体金额为每件50元至100元不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根据本地区的具体状况,对上述规定进行调整。

(二)项、第

(三)项、第

(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依照法律规定,向民众提出执行已生效的法律判决、裁决、调解协议,以及仲裁机构依照法律作出的裁决和调解协议,公证机关依据法律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以及申请承认并执行外国判决、裁决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需按照以下规定缴纳费用: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若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内,需缴纳50元;若超过1万元但不超过50万元,则按比例计费。

缴纳比例为1.5%,对于超过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缴纳比例为1%,而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缴纳比例为0.5%,至于超过一千万元的部分,缴纳比例则为0.1%。

3.符合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第四款明文规定,若权利人未进行登记便向民众提起诉讼,则需依照本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申请费用,无需额外支付案件受理费用。

申请人如需采取保全措施,需根据保全财产的实际金额,依照以下规定缴纳费用:

若财产价值未超过1000元或未涉及财产价值,则需缴纳30元;若财产价值在1000元至10万元之间,则需按1%的比例缴纳;若财产价值超过10万元,则需按0.5%的比例缴纳。然而,无论何种情况,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所支付的费用上限均为5000元。

依照法律规定提出支付令申请的,需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用的三分之一进行缴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对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确认仲裁协议有效性的案件,需缴纳的费用为每件400元。

破产案件的费用是依据破产财产的总额来确定的,它需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的收费标准减半支付,但这个数额的上限是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者,需缴纳费用1000元至1万元不等。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若案件通过调解达成和解或当事人主动提出撤诉,则案件受理费将按照规定减半缴纳。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对于财产纠纷案件,若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满意并选择上诉,需根据对一审判决不服部分所提出的上诉请求金额,缴纳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用。

若被告提出反诉或具有诉讼请求权的第三方就本案提出相关诉讼要求,且法院决定合并审理,则各方当事人需缴纳的案件受理费将各自减半。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

第九条明确指出,对于必须缴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应依据对原判决不服部分的再审请求金额来缴纳相应的案件受理费。

第四章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第二十条 在案件受理过程中,原告、具备请求权的第三方当事人以及上诉人需预先支付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用。若被告提出反诉,并且根据本规定必须缴纳案件受理费,则应由被告先行支付。至于追讨劳动报酬的案件,则可以免除预交案件受理费的义务。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

(一)项、第

第六项规定的费用,申请人无需事先支付,待执行费用环节后再行缴纳;至于破产申请费用,则需在清算完成后进行支付。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第二十一条 若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诉讼请求的金额作出调整,则案件受理费的收取将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操作:

若当事人提升诉讼金额,则应依据调整后的诉讼金额进行补缴。

在法庭调查结束之前,若当事人提出降低诉讼请求的金额,应依据调整后的诉讼请求金额进行退还计算。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收到缴纳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算起,需在7天之内支付案件受理费;对于提起反诉的当事人,同样需从提起反诉的次日算起,在7天内缴纳相应的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受理费用需由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预先缴纳。若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则各自需分别预缴。若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未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予以通知,并要求其在7日内完成预缴。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若未按时缴纳诉讼费用,亦未提交司法救助的申请,或虽提交了司法救助申请但未得到批准,若在法定的期限内仍未能缴纳诉讼费用,相关部门将根据既定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本法的第九条要求,涉及需缴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应由提出再审申请的当事人先行支付。若双方当事人均提出再审申请,则各自独立预交。

第二十四条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相应规定,对于需要移转或转交的案件,原先负责受理的人民法院需将当事人事先缴纳的诉讼费用,一并移交给负责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处理。

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若法院发现存在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并将案件转交给相关部门处理,那么当事人所缴纳的案件受理费将予以退还;而在案件移交之后,如果民事案件仍需继续审理,当事人之前缴纳的案件受理费则不会退还。

第二十六条 规定,对于诉讼或执行被暂停的案件,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将不会退还。一旦暂停诉讼或执行的原因被消除,诉讼或执行得以恢复时,当事人将无需再次缴纳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

第二十七条 规定,若二审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则须退还上诉人缴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若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则应退还当事人缴纳的案件受理费;若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不予受理或驳回裁定提起上诉,且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的裁定,则一审法院亦应退还当事人缴纳的案件受理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诉讼程序终止的案件,按照本规程的相关条款,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用将不予返还。

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在案件审理结果中,若部分判决为胜诉、部分为败诉,民众将依据案件的具体细节来判定当事人各自应承担的诉讼费用金额。

在共同诉讼中,若一方当事人未能胜诉,民众将依据该当事人与诉讼标的之间的利益关系,来判定他们各自应承担的诉讼费用金额。

第三十条 若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所做出的判决或裁定进行更改,则需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承担的判定作出相应的调整。

第三十一条 对于通过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涉及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应双方当事人共同商议解决;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由人民机关作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

(一)项、第

对于符合(二)项规定的需缴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应由提出再审申请的当事人承担;若双方当事人均提出再审申请,则诉讼费用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分担。至于原审诉讼费用的承担,应由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的相关原则重新作出判定。

第三十三条 在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承担问题上,双方当事人需进行协商;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则由人民法庭作出裁决。

第三十四条 在民事案件中,若原告或上诉人提出撤诉请求,经人民法院裁定同意后,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用需由原告或上诉人承担。

若行政案件的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变更或撤销,且原告提出撤诉请求,经人民法院裁定同意后,案件受理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在法庭调查阶段结束后,若当事人提出降低诉讼请求金额,那么因调整诉讼请求而减少的受理费用,应由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若债务人未对督促程序提出任何反对意见,相关申请费用应由债务人承担。然而,若债务人提出异议导致督促程序终止,则申请费用应由申请人承担;若申请人选择其他途径,则有权将申请费用计入诉讼请求之中。

第三十七条 公示催告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

(一)项、第

(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若当事人成功达成和解,申请费用的承担应通过双方协商确定;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则由人民法庭作出最终决定。

本办法第十条第

根据(二)项的规定,申请人需承担申请费用,若申请人提起诉讼,则可将此费用纳入诉讼请求之中。

本办法第十条第

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用,需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相关人员来确定承担的具体事宜。

第三十九条 海事案件中的有关诉讼费用依照下列规定负担:

在提出海事请求保全或海事强制令的诉前申请时,申请人需自行承担申请费用;若申请人就相关海事请求提起诉讼,则可以将上述费用纳入诉讼请求之中。

(二)诉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在诉讼过程中,对于因扣押而进行的拍卖或变卖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及船用物料所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需由申请人预先支付。这些费用将在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中优先扣除,并在扣除后退还给申请人。

四、申请人需承担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进行债权登记及受偿、以及提出船舶优先权催告案件的相关申请费用。

五、在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及执行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公告费用应由申请人承担。

第四十条 若因当事人自身因素,未能按期完成举证,于二审或再审阶段提出新增证据,导致诉讼费用上升,则该增加的费用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一条 在特别程序下审理案件的公告费用,应当由当事人或申请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 规定,对于依照法律程序向民众提出破产申请的,其诉讼所需费用将根据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从破产的资产中予以划拨。

第四十三条 规定,当事人无权独立就人民对诉讼费用所做决定提出上诉。

当事人若对人民就诉讼费用所作出的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有权向作出该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提出复核请求。该复核结果需在法院收到当事人复核申请后的15天内予以公布。

若当事人对诉讼费用的计算结果持有不同意见,他们有权向作出该决定的相关部门提出复核申请。若经复核发现计算存在错误,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更正。

第六章 司法救助

第四十四条 若当事人面临缴纳诉讼费用的实际困难,可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获得延期支付、减少支付或免除诉讼费用的司法援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五条 若当事人提出司法援助申请,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法院应准许其免缴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那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或者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若他们没有其他任何收入来源;

(四)若因秉持正义、勇敢行善或为维护社会公共福祉而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本人或其亲属要求获得赔偿或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若当事人提出司法援助申请,并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法院应准许其减免诉讼费用:

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目前正在接受社会救助,亦或是家庭生产经营难以持续的情况。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十七条 若当事人提出司法援助申请,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法院应准许其暂缓缴纳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海上发生的事故、陆上交通事故、医疗领域的事故、工作中的伤害事故、产品品质相关的事故,以及其他导致人身伤害的事故,受害者要求获得赔偿的情况。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若寻求司法援助,需在提起诉讼或上诉的同时,递交一份书面请求,并附上能够充分证明其经济状况确实困难的相应证据,以及所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文件。

因遭遇生活困境或为追讨基本生活费用而申请免除或减少诉讼费用的,需额外提交相关证明,证明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已达到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

若人民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请求未予同意,则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阐述具体原因。

第四十九条 若当事人提出诉讼费用的缓交申请,且经审查认定其符合本法规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要求,法院应在受理案件并决定立案前,做出同意缓交诉讼费用的裁决。

第五十条 若一方当事人接受了司法援助,而另一方当事人未能胜诉,那么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若另一方当事人胜诉,则可根据申请司法援助当事人的经济条件,决定其是否需要减少或免除诉讼费用。

第五十一条 若人民同意对当事人减免诉讼费用,相关减免信息需在法律文件中予以明确记载。

第七章 诉讼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诉讼费用的缴纳及收取规则需对外公布。在收取诉讼费用时,应依据财务隶属关系,使用由财政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发的财政凭证。案件受理费及申请费应全额上交至财政,并纳入预算管理,实施收入与支出分开的管理模式。

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时,需由法院提供相应的缴费凭证。此凭证用于当事人前往指定的代理银行完成缴费手续。若依法需退还诉讼费用,法院应依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处理。至于诉讼费用的缴纳与退还的具体操作流程,则由财政部门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商定并另行制定。

偏远、水域、交通不畅的地区,基层巡回法庭现场对案件进行审判。若当事人表示向指定的代理银行缴纳诉讼费用存在实际困难,基层巡回法庭可现场收取费用,并发放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正规票据;若未提供此类票据,当事人有权拒绝支付诉讼费用。

第五十三条 在案件审理完毕之后,相关部门需向当事人提供诉讼费用的具体明细,并明确告知其应承担的费用金额。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中,必须明确标注出各方当事人各自应承担的费用数额。

若需退还诉讼费用给当事人,人民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的15天内完成退还手续。

第五十四条,价格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对诉讼费用实施监管;对于违反本规定而擅自收费的行为,将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规定,诉讼费用应以人民币作为计费标准。若采用外币计费,需按照受理案件当天国家公布的汇率将外币换算成人民币进行缴纳;至于上诉案件及再审申请的诉讼费用,同样需依据一审受理案件当天国家公布的汇率进行换算。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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