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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引风波!土地经营权证背后的家庭纠葛咋解?

时间:2025-07-21 00:0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在乡村,土地对农民而言至关重要,如同他们的生命之源,而土地的确权之举,就像是给这生命之源安上了一道法律的保护伞。然而,却有这样一件事情,由于土地确权,导致一个家庭陷入了纷争与不安之中。今天,我们就来探讨其中的奥秘,为大家详细解析土地确权的方方面面,同时也为那些面临类似困境的农民朋友们提供一些建议。

一、案例详情:土地经营权证引发的家庭风波

这户人家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之前,有一成员将户口迁出,后来成为了一名事业单位的教师,我们暂且称她为A。尽管A在早年便已将户口迁出,但在父母离世之后,她却对家中土地产生了觊觎之心。原来,土地经营权证上登记的共有者和子女均已在第二轮承包期内搬离,然而,他们的土地与父母的土地权益是合并的,而且这位共有者已经连续耕种土地二十载,同样分享了二十年的收益。A却宣称那片土地全属于父母,理应归她所有;在家族长辈的见证下,她索要共同持有土地经营权证,并且坚信只要握有该证和合同正本,这片土地的掌控权便尽在她的掌握之中。

二、农村土地确权法律依据体系剖析

根本法与基本法律牢筑根基

《宪法》第十条犹如稳固的基石,明确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这表明,农村及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明确归国家所有的部分外,其余均归属集体所有东莞万江律师,诸如宅基地、自留地等,也都纳入了集体的统一管理之中。《民法典》中的物权编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深入的阐释,具体指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于其承包的耕地、林地等拥有明确的占有、使用以及收益权,从而使得农民对土地的权益得到了稳固的保障。

专门法律保驾护航

《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土地登记的程序,对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登记造册并核发所有权证书。若出现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方式因主体而异:单位间的争议应向县级以上政府寻求解决,而个人或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纠纷,则可向乡级或县级以上政府提出。《农村土地承包法》主要针对承包经营权进行规范,从其设立、流转到保护,均有详细规定,一一明确。此外,该法还构建了承包纠纷的解决机制,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种途径,全方位保障权益。

行政法规及部门法规细则化

原国土资源部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通知着重指出,在征地前进行确权登记和发放证书至关重要,否则农用地转用审批将不得不中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权属存在争议的土地不得进行登记。农业部等六个部门共同提出的意见中,确立了确权登记工作的原则,即“保持稳定、尊重历史、关照现实、分类处理”,这十六字原则颇具深意。

地方性法规及政策文件因地制宜

各省级政府依据本地具体状况,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与颁证工作,出台了相应的实施办法。例如,若遇到承包地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不匹配的情况,应如何处理;若公益事业占用承包地,又当如何应对,均设有明确的规范措施。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与宅基地确权差异辨析

权利性质与客体大不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主要针对的是农用地,诸如耕地、林地、草地等,其目的是确认农民对所承包土地的用益物权,即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最终会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宅基地的确权主要针对的是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民可在该土地上建造住房及其配套设施。他们获得的证书是《不动产权证书》或《宅基地使用证》。尽管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但农户仅享有使用权。至于房屋本身,其所有权则归属于农户。

确权范围与标准各有要求

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确权范围广泛,涵盖了所有此类土地,且以第二轮承包为基准。尽管实测面积可能会有所变动,但承包关系保持稳定。至于宅基地的确认则更为严格,仅限于那些依法获批准的宅基地,并且必须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对于超标准或“一户多宅”的情况,原则上不予确权,除非满足分户条件或合法继承。此外,宅基地的面积标准由省级政府制定,超出规定面积的部分在登记时会被标注为“超占面积”,并且不会进行确权。

确权主体流程各有特点

土地承包权的确认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单位进行的,同时充分考虑到第二轮承包期间共有人的关系。在宅基地的确认过程中,同样是以家庭为基准,但必须关注权利人的户籍状况。对于拥有城镇户籍的子女,在继承房屋后,可以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手续,但证书上会明确标注为“合法继承人”。宅基地的确权流程包括申报、权属调查、审核公告、审批登记以及证书颁发等多个严谨步骤,相较之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则更加强调地块的测绘、合同的完善以及登记簿的设立,审批环节相对较少。

流转与处分权能有差别

土地承包权明确之后,流转、抵押或作为股份参与均较为便捷,其灵活性较高。相比之下,宅基地的使用权受到较多限制,其转让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条件的人员之间,除试点区域外,通常不可进行抵押,继承方面也仅限于地上房屋的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移,无法独立继承。

四、从案例看农村土地重新确权条件

承包关系变化引发的重新确权

此类情形下,实则牵涉到承包权属的变动。诸如子女成婚、家庭分户,亦或是离婚财产分割、遗产继承等情形,均可能引起承包权属的变动。若系承包户内部分割,务必持有书面分割协议,经各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分别的权属登记。至于离婚事件中的承包地分割,则需提供法院判决书或土地分割协议。在继承问题上,家庭承包户中个别成员的离世不会对承包权产生影响,但若整个家庭不复存在,承包地则会被集体收回。通常情况下,土地承包权是不可继承的,但继承的可以是承包所得的收益。特别地,林地的承包权和“四荒”地的经营权是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继承的。在案例中,A已将户口迁出,在第二轮承包期间并非土地共有人,她提出共同保管土地经营权证并声称拥有土地权益,但从承包关系的角度来看,她的主张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土地状态变更引发的重新确权

在土地被征用、用于公益事业、进行整治或者无法恢复原状等物理或法律性质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也需要重新进行土地权属确认。例如,若承包地被征用并获得了补偿,就需要进行变更登记,并从原承包面积中减去相应的部分;而如果农民在征收后继续耕种但未获得补偿,则应依照原有的承包关系进行确权。在具体案例中,若土地出现上述状态变更,应依法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权,任何人不得仅凭个人意愿擅自主张权属。

权属争议解决推动重新确权

一旦权属纠纷通过行政裁决或司法判决得以明确,抑或因登记错误、非法登记被取消、历史遗留问题得以解决,便需重新进行确权。在案例中,若A与其它共有人出现权属纠纷,便需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仅凭家族长辈的简单证明来确定土地权益的归属。

五、确权争议解决法律途径指南

协商与调解和协解决的第一步

土地权属问题出现了分歧,我们应先内部协商,探讨是否能够自行解决。若意见难以统一,可寻求村委会或乡镇政府进行调解。乡镇政府设有专门的调解机构,而村委会亦设有专人负责此事,调解过程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回顾案例中的情况,其实最初就应该尝试这一途径,或许能够有效防止矛盾升级。

行政处理程序权威的决断

若调解无法达成一致,便需依照规定行事。对于单位间的纠纷,应向上级政府,即县级或以上政府寻求解决;至于个人间的纠纷,或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纷争,则可由乡级政府或县级及以上政府负责处理。处理结束后,相关部门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涉事各方,并且在处理过程中,土地利用的现状不得有任何变动。

仲裁与诉讼救济最后的保障

当事人有权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且该仲裁服务不收取费用,相关经费由政府财政承担。若对政府的土地确权或处理决定持有异议,或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在权属争议得到妥善解决之前,必须暂停确权登记程序,并严格遵守“争议期间不予登记”的原则。

农村土地的确权与农民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如同案例中所展现的,共有人需借助法律之力,捍卫自身的合法权利。在土地确权的征途中,法律成为了农民们可靠的依靠,只要我们依照法律行事,便能确保土地权益的稳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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