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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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再审权利边界怎么定?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四阶审查法来了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实际施工者在审查权限范围时,采用了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四阶审查法”——这是关于建设工程领域权利救济的司法审查框架及其在实际操作中的首次详细内容概述。
在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过程中,相关人员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限制,试图主张工程款项的权益,这实际上是司法解释针对合同僵局所做出的特别救济措施。然而,在再审程序中,这种权利主张遭遇了主体定位不当、程序操作不规范以及证据链条不完整等多重障碍。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和《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为依据,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准则,总结出“主体资格—权利追溯—程序合法性—证据完整性”四个层面的审查方法。该方法全面剖析了在再审过程中突破合同层级限制的法律界限和操作步骤,旨在为实际施工者的权利保护提供一套完整的应对策略。
第一部分 结论性意见
实际施工方在主张工程款权利的再审审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四个阶段的审查框架:
在进行主体适格性审查时,必须确认施工的实际执行者确实参与了违法转包、分包或挂靠的链条中,并且亲自投入了资金和人力来完成独立的施工任务。那些仅仅提供劳务的班组以及那些作为中间转包主体的实体,均不具备突破审查资格的条件。
二、权利可溯性审查
权利的行使仅限于工程款的原始本金部分,不包括利息、违约金等派生债权;同时,必须基于发包人尚未支付工程款这一条件,且该未支付的范围需能够进行具体衡量。
三、程序合规性审查
若未将转包方或非法分包方确定为第三方,则构成严重的程序违规;在存在多层转包的情况下,必须通过代位权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不能直接进行穿透式追责。
四、证据闭合性审查
必须建立涵盖“合同签订—施工投入—欠款事实”的完整证据链,任何一环的缺失都可能导致权利主张无法实现。四个条件缺一不可,任何一个环节的不达标都将成为再审被驳回的法律依据。
第二部分 法律分析意见一、关于主体资格的适宜性:在无效合同中,独立施工单位的合法性考量(一)法律依据及关键要素
《建工解释一》第一条中规定,实际施工者必须参与在转包、非法分包或挂靠等非有效合同之中。最高法院的裁决准则着重指出两个关键要素:
合同无效的情形仅限于法律明确禁止的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等行为,而对于合法的专业分包,实际施工人不受此规则的约束。在施工行为的独立性方面,必须证明实际投入了资金、人力和设备,并且能够自主组织施工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典型案例中明确指出,那些仅仅提供劳务或处于中间转包环节的主体万江律师,不具备突破规则的资格,并强调必须是由最终承担施工义务的人来满足这一条件。在否定性裁判情形的内部承包关系中,存在施工企业员工以企业身份负责项目管理的情况;在多次转包过程中,仅作为资金流转环节而未实际参与施工的角色;以及在挂靠关系中,未亲自组织施工的资质提供方。关于权利可溯性,工程款本金存在一定程度的穿透限制。
《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明确将权利范围严格限制在“未支付工程款项”上,排除了包括利息、停工损失在内的其他违约责任。在相关典型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
发包人责任限于对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未支付工程款的额度;对于衍生债权,如违约金、优先受偿权等,应向合同另一方提出要求,不得直接追溯至发包人。在承包人未能及时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有权发起代位权诉讼,但此行为需满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履行期限、债务人未积极行使权利等条件;对于农民工的薪酬问题,则可以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农民工凭借其劳动关系证明和欠薪的相关记录,可以直接提出权利主张。三、程序合规性:第三人追加与管辖规则(一)程序刚性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裁定中明确:
第三人介入的必要性在于,若未将转包方或违法分包方纳入诉讼,将使得欠款事实难以核实,从而形成程序上的违法行为;至于管辖权冲突的解决,若发包方与承包方已约定仲裁条款,实际施工方则需借助代位权诉讼来克服管辖上的障碍。程序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未能提出追加第三人的请求,导致失去了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机会;在发现程序存在缺陷后,若未在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将失去寻求救济的权力。关于证据的完整性:三重核心证据链,其中(一)司法审查的焦点是……
法院重点审查三类证据的闭合性:
权属证明材料包括施工协议书(即便其可能不具备法律效力)、授权委托文件、投标相关文件;履约证明材料涵盖施工日志、监理会议纪要、材料采购的相关凭证;结算证明材料则包括发包人签署的工程量确认书、书面催款通知以及公证送达的相关记录。证据显示,资金流动存在不确定性(例如,工程款项与个人账户混淆不清);管理过程中缺乏可追溯的记录(例如,施工日志上缺少监理的签字);劳动关系界定模糊(例如,社保缴纳记录中未排除相关个人)。第三部分 金光海万江律师提出建议:首先,确保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建立“施工管理权”的证据链条。在签约阶段,需妥善保管挂靠协议、转包合同等相关权属文件,清晰界定工程范围和资金流向;在施工过程中,需每日记录并保存经监理签字的施工日志,每月整理材料采购的发票和设备租赁的合同;至于交付验收阶段,则需确保固化发包人或总包方签字的工程量确认书以及竣工验收的相关文件。权利追溯性方面,针对单一转包情形,应优先参照《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直接对发包人提起诉讼;在多层转包的情况下,应同时准备代位权诉讼,确保能够锁定次债务人到期债权的证据;对于衍生债权,应将工程款本金与违约金分开提出主张,以防止诉求范围过宽导致被驳回。程序方面,需确保合规性:在起诉阶段,必须强制性地将转包方或违法分包方列为第三方,并预先评估其可能提出的辩解;在管辖权策略上,应优先考虑工程所在地的法院进行审理,并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以阻止资金的转移。四、确保证据的完整性:通过三位一体的风险控制机制,对资金流向进行监管,包括设立专门工程账户,核对采购发票与工资发放记录;在管理权限方面,通过施工日志与监理报告相互验证,确保现场指令文件的稳定性;在劳动关系方面,搜集无社保缴纳记录的证明以及独立薪资发放的相关凭证。
结语
实际施工方在再审阶段对合同相对性提出突破的主张,其核心在于“司法政策例外”与“契约严守原则”之间的较量。只有以四阶审查法为核心,从主体识别、权利界定、程序规范、证据闭环四个方面建立起无懈可击的请求权基础,才有可能在再审过程中实现权利救济的最终突破。万江律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必须坚持以“诉讼要求精确、程序执行规范、证据整理系统化”为核心,同时,在司法解释的严格约束下,努力寻找最佳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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