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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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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巡回法庭设立意义重大

时间:2025-07-20 10:0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以及全面从严治党的伟大历史征程中,构建一个更加科学、合理的法院组织架构、管辖机制以及内部机构,显得尤为迫切。这一举措旨在确保法院能够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便于群众进行诉讼,并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提供有力服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立一种与行政区划相区分的司法管辖制度,旨在确保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执行;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提出了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专门审理涉及不同行政区域的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的重大改革措施。

设立巡回法庭 审判重心下移

2015年1月28日与31日,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第二巡回法庭分别在深圳和沈阳正式设立并挂牌,标志着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迎来了新的里程碑。全国政协委员汤维建指出,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不仅有助于提升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能力,进而延伸其司法触角,而且还能促进最高人民法院更加贴近民众,让民众在司法过程中得以参与、监督和协商,从而在法院的最高层面展现司法民主。

2016年11月1日,在中央深改组第29次会议上,《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增设巡回法庭的请示》获得审议通过。会议一致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南京市、郑州市、重庆市、西安市分别增设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巡回法庭。

2016年12月28日至29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三、四、五、六巡回法庭依次挂牌并正式成立。这六个巡回法庭的设立,标志着管辖区域实现了全面覆盖,从而使得最高人民法院的巡回审判工作得以全面展开。

各巡回法庭在改革中扮演着“试验田”和“排头兵”的角色,他们首先尝试引入审判团队模式,确立了主审法官和合议庭的办案责任制,同时优化了审判权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从而有效提升了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到2017年9月份,六个巡回法庭累计审理案件达到11751起;在2017年的前九个月里,这些巡回法庭审理的案件数量占据了最高人民法院总案件数的45.4%;它们在便利民众诉讼、现场解决争议、统一法律执行标准等方面扮演了关键角色,因此深受群众喜爱,被誉为“家门口的最高人民法院”。

试点跨区法院 改革稳步推进

巡回法庭的全面建立,对于深入贯彻四中全会决议、更有效地满足民众的司法需求、增强司法的公信力,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与此同时,与巡回法庭改革同步进行的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也已进入到了改革方案的决战阶段。

我国司法区域与行政区域长期保持一致,然而,司法实践中“主场与客场”的问题始终未能得到妥善解决。特别是在行政诉讼方面,鉴于被告身份的特殊性以及法院管理机制的局限,行政审判往往更容易遭受暗中的影响和不当的干预。为了消除这一不良现象,党的十八大于十八大四中全会期间,提出了两项重要举措:一是积极尝试构建一种与行政区划不完全对应的司法管辖体系;二是着手研究并尝试设立跨行政区域的法院。

2014年12月,我国在北京和上海两地分别成立了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这两个法院的设立,旨在作为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的试点,承担审理涉及跨地区的重要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环境资源保护案件以及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等任务。北京四中院统一处理了涉及区县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使得此类案件的立案比例从原先的32%大幅上升至90%,同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比例也达到了100%。随着上海三中院的成立,全市行政案件的年度受理量较2014年增长了8.3倍,与此同时,案件判决后服判息诉的比例也达到了100%。

两个跨区域法院的试点工作在探索构建普通案件由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由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新型诉讼模式方面积累了宝贵经验,这一成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和高度赞誉。在2016年12月10日,北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报的“发挥跨区法院独特优势,全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项目,凭借专家评审的第二名佳绩,荣获了第四届“中国法治政府奖”。

知识产权法院 司法保护创新

2013年,我国各级法院共接收了超过11万件知识产权一审和二审案件,使我国成为世界上受理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最多的国家。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紧密相连。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2014年11月至12月间,于北京、上海、广州三地分别设立了知识产权法院,负责审理涉及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领域,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及行政案件。至2017年9月,这三家法院共接收案件数量达到5.4万件,其中已审结的案件有3.8万件。

在江苏、湖北等七个省份建立了十个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以此推进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化进程。依法对“老干妈”、“LV”等国内外知名商标的保护案件进行审理,处理了一系列具有深远影响的案件,这些举措在明确知识产权裁判标准、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效能、助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等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

改革内设机构 优化审判职能

人民法院内部机构的改革以及实施扁平化管理模式,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任务。这种管理模式的核心,是在优化职能分配的同时,精简内部机构和人员配置,降低管理层级,增强管理效率,以期有效解决传统层级管理模式的不足。相较于传统的层级式行政管理模式,扁平化管理模式更能契合确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进行审判的司法改革宗旨。

2016年8月18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携手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试点方案》,该方案秉持精简高效、服务审判、分级设立等原则,旨在推动省以下法院内设机构的改革试点工作。观察试点方案,可以发现其中包含以下几大亮点:首先,强调审判庭实行扁平化管理。根据规定,审判庭的设置需全面考量专业类别、法官数量、人员配置以及案件总量等多个维度。对于人员编制少于50人的法院,可设立综合审判庭。此外,还需凸显非审判业务机构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的特性,对诉讼服务、信息技术等部门进行配置,对职能重叠、业务相近的部门进行整合,而对于与审判职能无直接关联的机构,则应予以撤销或合并。同时,还需强调严格控制的原则。总数原则上只减不增,杜绝1人庭2人庭(室)现象。

依据中央统一安排,最高法院在全国范围内挑选了507家法院进行内部机构改革试验。这些试点法院遵循“精简机构为根本、优化职能为核心”的原则,严格限制机构数量,合理配置审判组织,合并职能重叠、业务相近的非审判部门,通过内设机构改革试点,已取得初步成果,管理层级得以精简,审判职能亦得到进一步优化。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等新设立的法域机构,正尝试打破传统审判庭的布局模式,将审判团队确立为审判权力运作的核心单位,并对综合审判部门以及司法行政机构进行了精简,从而显著提高了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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