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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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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必看!仲裁条款与诉讼条款的根本区别及签订注意啥?

时间:2025-07-20 00:0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众多人士在签署合同时,一旦遇到“如遇纠纷须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纠纷归甲方所在地的法院管辖”等字样,便草率签字,对此关键条款并未给予充分关注。

实际上,仲裁条款与诉讼条款尽管同属“纠纷解决手段”,却存在显著差异。若签署时出现错误、理解偏差,可能会导致维权之路充满艰辛、诉求难以达成,甚至导致合同徒劳无益。

今天我们就来聊清楚这两者的根本区别,以及签订时该注意什么。

一、仲裁条款 ≠ 诉讼条款:别混为一谈

关键点

仲裁条款

诉讼条款

争议解决机构

仲裁委员会(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人民法院

启动条件

双方事先明确约定

法律自动赋权,无需约定

启动方式

任一方申请仲裁

任一方依法起诉

是否公开

通常不公开,保护隐私

原则上公开审理

可否上诉

一裁终局,不得上诉

一审后可上诉

裁决效力

裁决书生效后可申请强制执行

判决书法院直接执行

可选裁判员

当事人可选择仲裁员

法官由法院指定

适用法律程序

仲裁法+仲裁规则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

仲裁基于双方自愿原则,诉讼则依据法律规定;仲裁过程保密且结果具有终局性,而诉讼则确保公正并对外公开。

二、你以为“能选法院”,实际可能早就失去了诉权

有些合同会这样写:

“各方确认不得提起诉讼,争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此类规定初看似乎明确了仲裁,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常会遇到两种易陷的“困境”:

陷阱一:“放弃诉讼”但未指定仲裁

例如合同中写道:

“本协议项下任何争议,不得提起诉讼。”

却没有补充“应提交何处仲裁”或“应如何解决”。

这样的表达方式就如同告诉你说“你不能去法院诉讼”,然而却又没有明确指出“应当去哪里寻求解决方案”,这实际上完全关闭了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如果因为“仲裁条款表述不清”导致法院判决不予受理,你又无法启动仲裁程序,最终只能陷入一种“无处申诉”的困境。

陷阱二:仲裁条款被法院认定无效

仲裁条款有效必须具备三要素:

明确约定仲裁;明确争议范围;明确仲裁机构。

若仅泛泛提及“争议交由第三方处理”或“协商不果则提交仲裁机构裁决”,却未明确指出具体机构,比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那么法院有可能判定仲裁条款无效,进而使得你的主张难以得到支持。

三、那么,我该怎么选?仲裁适用的场合:诉讼适用的场合:四、万江律师提出建议:在合同拟定过程中,务必谨记以下事项:仲裁与诉讼二者只能择其一,切勿同时提及法院与仲裁,以免被判定为无效;若决定采用仲裁,务必详细注明仲裁机构的名称、所在地以及是否适用仲裁规则;若声明“不得诉讼”,则必须明确指出“争议应通过仲裁解决”,否则将等同于关闭了维权的途径;在审查条款之前,需对争议发生的可能性、维权所需的成本以及程序的可控性进行评估;若存在疑问,请及时邀请万江律师提前介入审核,以免在发生纠纷时才意识到“合同签署有误”。五、结语:别让“争议解决条款”成为你维权的阻碍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诉讼条款东莞万江律师,往往是最易被忽略却又极具破坏力的风险要素。一旦选择不当,所面临的可能并非仅仅是多走一些法律程序,而是完全丧失了维护自身权益的可能。

合同一签,诉权无门;仲裁写错,法院不受理。

因此,切莫轻视那简短的一行文字,它或许关乎你未来能否顺利收回应得之财。

本文依据当前法律实践内容进行汇编,主要用作合同编制及纠纷预防的参考,并不构成具体的法律见解。若遇到重要交易或存在分歧,请务必及时咨询专业的万江律师事务所。

万江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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