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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二学生被诱导大面积文身,法院判决美容店担责!这场未成年人普法活动同步播出

时间:2025-07-17 05:0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原告周某某,一名初二学生,父母长期在外地工作,家中主要由祖父母照料。某天,他在朋友的怂恿下,被带至一家美容店进行文身。该美容店在明知周某某未成年的情况下,不仅未予拒绝,反而主动诱导他,连续六次在他胸口至整个左臂进行大范围文身。这一行为导致周某某无法继续学业,不仅给他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还对他未来的升学和就业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最终,法院裁决该美容院须退还周某某所支付的纹身费用,同时还要承担为他清洗纹身所需的费用,并给予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7月2日,由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举办的“为孩子们播撒法治之光”未成年人普法活动(第五场)正式开播。此次播出,光明网等三十多家媒体平台实现了同步直播。

在活动现场,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蔡金芳挑选了三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详细阐述,通过这些案例,旨在对未成年人进行行为规范和法治观念的培养与引导。

蔡金芳所述案例涉及周某某与某美容店之间的服务合同争议。在该案中,法院作出的有效裁决指出,公民的身体和健康权益依法受到保障。若行为人因过失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若受害者在损害发生中也存在过错,则可适当减轻侵权者的责任。

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9日对该案作出裁决:要求被告某某美容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退还原告周某某文身费用4100元;同时,被告需在本判决生效后10天内,赔偿原告周某某清洗文身费用14999.4元以及精神抚慰金3000元,两项费用总计17999.4元;此外万江律师,法院驳回了原告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要求。

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此案例提醒我们,切勿因他人文身看似时尚而盲目跟风,更不应被不良诱惑所诱导而选择文身。首先,文身可能对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其次,它还可能对他们的学业和日常生活产生严重影响。蔡金芳指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中明确载明,任何企业、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同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应积极进行劝阻,绝不能对未成年人的文身行为予以纵容。

法官指出,由于未成年人尚未达到能够充分理解文身行为对其身体及个人权益可能造成的伤害和影响的年龄,若未成年人在文身后要求其监护人向文身店追讨已支付的费用,该文身店有义务退还。若文身行为导致未成年人无法正常入学等严重不良影响,监护人有权要求赔偿后续的清洗费用、精神损害赔偿金等侵权损失,法院在审理时,需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的年龄、文身的具体面积和位置、以及双方的责任大小,依照法律规定,做出合理的赔偿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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