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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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川渝自贸区法院发布保险纠纷典型案例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新重庆-重庆日报 记者 黄乔
7月8日,正值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川渝自贸区法院携手推出2025年度保险纠纷审判的典型案例,为保险理赔工作确立了明确的评判标准。
跑顺风车遭遇事故 保险公司拒赔被驳回
刘勇(化名)为其个人使用的车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了新能源汽车的商业保险。在此期间,他驾驶该车辆从事顺风车接单业务。随后,刘勇驾驶涉案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由此产生了救援费用、车辆维修费用以及第三方损失等相关费用。刘勇在事后向一家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然而该保险公司却以涉案车辆长期在滴滴等平台接单赚取运费,事发当天仍在接单,这实际上已经改变了车辆的使用属性,因此以此为理由拒绝了赔付。面对保险公司的拒绝,刘勇决定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定,刘勇承接的顺风车订单数量不多,且每次服务时间较短;他的接单行为呈现偶然性和顺路性特点。观察刘勇使用顺风车的频率、载客时长以及用车习惯,可以推断出他使用顺风车的初衷主要是为了分担上下班的费用,而非从事营运活动。保险公司虽然在投保单中对免责条款进行了加粗标注以引起注意,然而,其中关于“改变使用性质”以及“危险显著增加”等专业术语的表述,并未对“顺风车是否属于改变使用性质”以及“接单频率达到何种程度可视为危险显著增加”等关键问题进行清晰阐释,因而未能充分履行其说明责任。
法院据此认定,保险公司以该理由拒绝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支撑,并作出裁决,支持了刘勇的诉讼要求。判决作出后,案件经过一审审理并最终审结,目前判决结果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此案针对保险公司履行提示义务的不足之处,通过深入分析投保人行为的偶然性和非专业性,明确指出其行为并未实质性增加车辆的风险可能性。同时,借助精确的法律运用,确保了保险机制的稳定运作,并为共享经济领域中的保险争议提供了明确的司法判例,既限制了保险免责权的滥用,也为公众参与环保出行营造了可靠的法治环境。
货车超载出事故,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支持
重庆一家物流企业向一家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神行车保机动车保险,承保的车辆为用于营运的货车,其核定载重量为16040千克。在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的第十条明确规定:“因以下原因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包括)违反装载和安装的相关规定……”。该财产保险公司已经对投保人履行了关于此免责条款的明确告知责任。
在保险覆盖的时段内,王某波驾驶的保险车辆与其他车辆相撞,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王某波驾驶的货车超出了规定的载重限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这一违规行为被视为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违法行为,因此王某波需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不久之后,一家位于重庆的物流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财产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经济赔偿。
法院审理判定,被保险车辆的超载与交通事故的爆发之间存在直接的关联性。根据保险合同中的具体条款,由于超载原因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所产生费用,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之际,涉事保险车辆超载现象明显,同时财产保险公司已对免责条款进行了充分提示,该条款依法应当被采纳。基于此,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了重庆某物流公司提出的所有诉讼要求。在一审裁决公布之后,重庆某物流公司向成渝金融法院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依旧裁定驳回了上诉,并坚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是依法认定保险免责事由适用条件的典型案件。
首先,需明确保险合同将法律及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视作免责条件。其次,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处于该禁止性规定的危险状态,并且保险人已对该条款进行了提示(无需具体阐述),则免责条款即可启动。最后,保险人可依据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要求减轻或免除其应承担的保险责任。
其次,是坚守诚信并严禁非法收益。该判决着重指出,保险合同必须恪守诚信的基本准则,并赞同对于因明确违反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损失可以免除责任,这一立场彰显了“禁止从违法行为中获取利益”的根本法律原则,同时也发挥了积极的道德引导作用。
第三,确保保险体系的稳定运作至关重要。通过合理制定免责条款东莞万江律师,可以有效排除因特定高风险行为所导致的损失,这不仅是保险公司管理风险、保持稳健经营的关键,而且对于维护保险市场的价格平衡和长期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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