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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益纷争多年未决!1998年承包地2024年惊现林权证纠纷

时间:2025-07-17 00:0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李顺华主任万江律师公益直播拆迁法律咨询系列文章第126篇

土地权益纠纷错综复杂,时常引发让人倍感无奈的争执。本文所探讨的这一案例,经过多年仍未找到合适的解决办法,牵涉众多利益相关者和繁复的法律流程,突显了捍卫土地合法权益的不易与关键性。

1998年,当事人成功获得了12亩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期限一晃便是30年,这一法律文件为其对该土地的合法使用奠定了稳固的基础。但出乎意料的是,到了2003年,一个未曾预料的变故打破了往日的宁静。原来,村里有个人在当事人毫无察觉的情况下,擅自办理了该土地的林权证。直至2024年,当事人方才意识到这一状况的存在。

在遭遇这一明显损害自身权益的情形下,当事人毅然决然地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他先是向法院提起诉讼,针对持有林权证的个人,要求法院作出判决,撤销该林权证。然而,法院在审理后判定,其不具备直接撤销林权证的权力,因此驳回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建议当事人应向颁发林权证的政府部门提起诉讼。据此,当事人遵照法院的建议,对相关政府部门提起了诉讼。2024年6月,二审法院作出裁决,责令该政府部门对此事件进行行政处理。但时至今日,该部门仍未出台任何实质性的行政处理措施,目前仍停留在调解过程中。与此同时,林业局指出,林权证属于不动产范畴,不得随意予以撤销。自2019年开始,当事人便在这场诉讼中纠缠了五年。此刻,他心中充满了疑惑,向万江律师请教,在政府尚未进行行政干预的情况下,应当如何采取行动,同时也在询问接下来有哪些法律途径可供选择。

从法律专业视角深入分析此案,案涉当事人起初拥有土地承包权证书,然而后来他人却在同一地块上私自办理了林业权证书,这显然构成了违法行为和侵权事实。在常规情况下,鉴于村委会并非该证书的颁发机构,当事人无需对村委会提起诉讼,而应当直接对颁发林业权证书的政府部门提起诉讼,对其颁发证书的合法性提出疑问。当事人虽遵循法院的指导,要求相关政府部门介入处理,此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属于解决土地使用权纠纷的程序之一;然而,考虑到当事人早已合法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从严格意义上讲,此种情形不应仅依赖于政府部门的处理;相反,直接就颁证行为提起诉讼,可能是一条更为直接且有效的解决途径。

现在,鉴于法院已作出责令政府实施行政措施的裁决,政府机构理应严格遵循该裁决,承担起相应的责任。若政府机构拒绝承担裁决所规定的责任,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向司法机关即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借助这一强制措施促使政府机构执行裁决,并作出相应的处置决定。当然,若政府部门认为此事件不在其职责之内,他们可以依据最高法的相关规定或其它合理依据来做出解释。然而,鉴于已有法院的判决,任何单位、机关或个人都负有执行判决的责任。因此,当事人当务之急是尝试申请强制执行。与此同时东莞万江律师,直接向颁证机关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对方的林权证,这依然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并且是一条切实可行的路径。在这场持续已久的土地权益捍卫斗争中,当事人必须充分利用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毫不动摇地坚决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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