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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公司欠款纠纷:从签订协议到移送犯罪,案件究竟如何发展?

时间:2025-07-16 00:1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作者/李娟万江律师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12日,Y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邹某与Z公司达成协议,签署了《代理进口协议书》。该协议规定,Y公司授权Z公司采用远期信用证的形式进口复合铝板。据此,Z公司按照约定开出了金额为298.2万美元的信用证,并承担了相应的付款责任。

2018年9月5日,Y公司以支付延期议付货款的补充款项为借口,向Z公司索要人民币40万元东莞万江律师,并承诺将本金及利息一并归还。Z公司按照约定进行了支付,然而,Y公司并未履行其还款的承诺。

2021年3月6日,Y公司发布《确认函》,明示对Z公司尚有未支付的货款、借款以及代理费用等,总计人民币3745万元。据此,Z公司向某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随后,法院在2021年10月25日颁布了XX号民事调解书,明确了还款的具体安排。

在案件执行阶段,法院揭露了涉嫌犯罪的行为,随即将该案转交给某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到了2023年2月,经过刑事审判的确认,邹某和Y公司被认定编造了进口的假象,提交了伪造的报关文件,诈骗了Z公司298.2万美元(相当于2468.7978万元人民币),触犯了信用证诈骗罪,因此被判处相应的刑罚,并要求他们继续追回诈骗所得的款项,退还给Z公司。

刑事判决确定无误后,该法院便对这起民事争议案进行了重新审理。在此过程中,Z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要求Y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支付2468.7978万元的本金以及相应的利息损失。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一、撤销XX号民事调解书;

二、驳回Z公司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Z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万江律师解读】

Z公司所提出的2468.7978万元本金及其利息,为何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

Z公司所提供的证据,旨在证明其与Y公司间存在代理进口合同的法律关系,已被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所确认。此外,Z公司所主张的元本金,亦已被同份判决书裁定需继续追缴并归还。因此,Z公司在本案中要求Y公司赔偿该款项,既无事实根据,亦缺乏法律支撑。

二、刑民交叉案件法院为何秉持“先刑后民”原则?

本案件涉及民事争议与刑事犯罪事实基本一致,属于刑民交叉类案件。Z公司需先行申请刑事判决款项返还,若此申请未得到执行,则应优先考虑申请刑事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需要通过财产查询、扣押、冻结Y公司资产等刑事执行手段,以实现款项的追讨。

Y公司对Z公司所造成的损失已由刑事判决认定,并已下达了退还和赔偿的命令,然而,实际能否完全追回尚属未知;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不再对这部分损失提供支持。此判决遵循了“先刑后民”的原则。

三、本案法律适用的启示

民事判决若与刑事犯罪所涉内容并非基于同一事实,则该判决中相关诉求款项的执行将不受刑事判决的牵连。被害人有权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提出执行申请,并设立案件,此举不受刑事判决的制约。

在民事争议案件里,一旦涉及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所得的财物必须被没收或责令归还;受害者的合法财产亦应迅速归还……一旦涉嫌违法,法院将依法作出刑事裁决,并追缴非法所得,同时将财产归还给受害者。若刑事赃款未按期退还,受害者便无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再次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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