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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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知识产权局调解厦门与海口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详情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海口市知识产权局成功介入并处理了厦门一家公司与海口一家商行之间的专利侵权争议案件。
基本案情
厦门一家企业是“花洒”专利(专利编号:.7)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持有者。该企业发现海口一家商行所售商品涉嫌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海口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的申请,并要求海口商行立刻停止销售侵权商品、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在双方均表示同意的情况下,海口市知识产权局依照法律程序启动了行政调解流程。
调解过程和结果
本案例的争议核心集中在海口某商行的销售活动是否涉嫌侵犯专利权,以及赔偿金额的具体数额。调解员依据侵权行为的实际情况,包括公证机构所购产品的记录和产品比对的结果,以及海口某商行的经营规模、涉案商品的数量和价值等因素,提出了停止侵权行为和进行合理赔偿的调解建议。经过双方多次的协商沟通,厦门某公司最终同意减少赔偿金额,以便能够迅速解决这一纠纷。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商定海口某商行需即刻停止销售涉嫌侵权商品,并须支付相应的赔偿款。双方一致向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提交了司法确认的申请,并且严格遵循协议中的所有条款进行执行。
典型意义
行政调解流程简便快捷,处理周期较短,对于案情明了、侵权行为轻微的专利纠纷尤为适宜。在本案中,通过调解迅速确定了侵权事实,有效避免了漫长的诉讼过程,从而为企业节省了宝贵的时间和资金。调解人员考虑到侵权企业的经营规模,引导权利人合理调整赔偿期望,既维护了知识产权,又避免了对于小型企业的过度惩罚,充分展现了“宽容谨慎”的执法精神。司法确认程序将调解达成的协议转变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从而增强了调解的权威性和可信度,为“行政调解与司法确认相结合”的模式树立了实际操作的范例,对形成全面保护知识产权的体系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亚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了广州某公司与三亚某商行之间的商标侵权争议案件。
基本案情
广州一家企业揭露,三亚某商家在电商渠道上售卖涉嫌侵犯“”品牌商标独占权的产品,此行为导致了争议的产生。进入2024年3月,广州这家企业将三亚商家告上法庭,指控其侵犯商标权,案件随后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移交至三亚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调解解决。
调解过程和结果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讲解了相关的法律条款,同时促使双方形成了调解的共识。广州的公司提出,要求三亚的商行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尽管三亚的商行承认了侵权行为,但对于赔偿的金额持有不同意见,他们认为自己的收益不多,只能接受一个合理的赔偿数额。调解员经过反复沟通,双方最终就赔偿数额达成了共识,并正式签订了调解协议。协议中规定,三亚的一家商行需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相应的侵权赔偿金以及合理的维权费用。
典型意义
商标权侵权案件的调解不仅充当了纠纷解决的缓冲器,而且还成为了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与社会经济共同进步的催化剂。它以灵活、包容和高效为特点,不仅保障了权利人的正当权益,还保持了市场环境的健康运转万江律师,为打造“严格保护、全面保护、快速保护、协同保护”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儋州市知识产权行政调解机构对儋州某协会与儋州某公司之间关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争议进行了调解处理。
基本案情
儋州的一个协会,作为“儋州粽子”这一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持有者,发现儋州另一家公司未获得其授权,便擅自将“儋州粽子”这一名称印在其销售的粽子包装盒上,此行为侵犯了“儋州粽子”的地理标志商标专有权。因此,该协会向儋州市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委员会提出了调解申请,要求儋州这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活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调解过程和结果
调解员经过调查发现,儋州的那家公司在当地设有分支机构,其生产的粽子完全符合儋州特有的地方标准。该公司在粽子包装盒上标明“儋州粽子”时,并无侵犯他人权益的意图。调解员向涉事双方详细讲解了相关法律知识,并引导他们进行有效的沟通协商。最终,在短短一天内,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了和解协议。案件办理完毕后,调解委员会积极推动儋州某协会与儋州某公司深化合作,旨在共同维护和提升“儋州粽子”这一地理标志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典型意义
对于侵权方具备地理标志产品特征却未遵循程序规范的情况,调解计划摒弃了仅限于“停止侵权”的单一策略,而是采取“整改—授权—合作”的三阶段步骤,既确保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同时也指导了本地企业合规利用地理标志资源,为类似案件的处置提供了借鉴。
三亚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介入,对某玩具厂与罗某之间的专利侵权争议进行了调解处理。
基本案情
该玩具生产企业拥有“打地鼠玩具”(专利编号:.4)的实用新型专利,发现罗某在电商平台开设的店铺未经授权擅自销售或承诺销售与该专利技术方案相同的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益,因此向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法院判决罗某立即停止侵权活动,并要求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以及合理的维权费用。海南自贸港知识产权法院决定,将此案委托给三亚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处理。
调解过程和结果
调解员对涉案专利的技术核心进行了细致分析,指导罗某自主评估其销售的商品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并对其可能面临的侵权法律后果进行了说明。罗某在对比了自己的产品与专利技术方案后,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对赔偿金额持有不同意见。经过调解员的多次努力,双方最终就赔偿金额达成了共识,并签署了调解协议,该协议中还特别加入了仲裁条款。双方当事人向海南自贸港知识产权法院提交了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申请,并且按照协议内容执行了相关条款。
典型意义
调解机构推出“技术特征对比与自主判断相结合”的侵权判断方法,引导侵权方自行进行专利技术特征的比对,促使他们自愿承认侵权行为,这不仅减轻了权利人证明责任的负担,还提高了调解工作的效率。法院通过委托调解的方式实现诉讼与调解的衔接,调解达成的协议在司法确认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构建了“前端灵活调解与后端严格保障相结合”的完整体系。在调解协议中加入仲裁条款,为相关方提供了后续解决争议的多种灵活选择。
五、临高县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成功介入并处理了广州一家公司与临高某幼儿园之间的商标侵权争议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广州一家企业通过互联网向临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举报,指控临高某幼儿园侵犯了“某乐”这一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经过临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调查核实,发现该幼儿园的确依法注册了包含“某乐”字样的名称,然而并未单独使用“某乐”字样进行过宣传。此外,园内的其他标识和装饰也并未出现有意模仿广州某公司的情形。
调解过程和结果
临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持调解,双方在友好氛围中进行了协商,最终就此事达成了和解共识。临高某幼儿园同意立即停止对甲方商标权的侵犯,并对侵权行为表示诚挚道歉,同时承诺更改幼儿园的名称。
典型意义
鉴于侵权方并无故意侵权、态度端正愿意改正的特质,调解计划以“停止侵权行为与消除不良影响”为主要内容,不仅免除了其经济赔偿的负担,还通过企业名称的变更彻底消除了混淆的隐患,从而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益的和谐统一。
六、定安县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介入,对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定安县某幼儿园之间的商标侵权争议进行了调解处理。
基本案情
北京一家教育科技公司经过调查,发现定安县一家幼儿园在显眼位置使用了与该公司注册商标完全一致的标志,此举可能构成对其商标专有权的侵犯。因此,该公司决定将这家幼儿园告上琼海市人民法院。琼海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已将其委托给定安县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初步调解。
调解过程和结果
调解员对北京一家教育科技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仔细审查,认定定安县的一家幼儿园涉嫌侵犯了他人权益。该幼儿园对侵权行为予以认可,并接受了对方提出的赔偿数额,然而,他们对和解协议中可能存在的缺陷以及支付赔偿金后是否还需承担法律后果表示了担忧。调解员帮助双方制定调解协议和司法确认申请文件,并将这些文件提交给琼海市人民法院的法官进行审核和修改。修改完成后,调解员指导双方签署并盖章,同时提交司法确认申请。琼海市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的申请,出具了民事裁定书以确认司法调解。涉案的双方当事人按照调解协议约定,完全履行了各项条款。
典型意义
当事人因缺乏法律知识,对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可能存在的缺陷心存疑虑,这阻碍了和解的顺利进行。“调解+司法确认”模式有效消除了当事人的担忧,充分展现了该模式在保障不具备法律知识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显著优势与独特魅力。
七、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成功调处了海南一家企业与白沙某商行之间的商标侵权争议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海南某公司的举报,称白沙某商行在抖音购物商城销售的茶叶产品外包装上印有“白沙·绿茶”字样,涉嫌侵犯了其“白沙”(注册号)商标的专用权。随后,4月份,该局对白沙某商行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妥善保全了相关证据。在五月,涉案的双方当事人向白沙黎族自治县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构递交了调解请求。
调解过程和结果
调解员经过调查判断,确认了白沙地区某商行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在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基础上,他们达成了和解协议,并签署了相应的调解文件。该文件明确规定,白沙某商行需立即停止其侵权活动,而海南某公司则放弃追究其侵权责任。依据《海南省知识产权局与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优先实施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的通知》,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事当事人的侵权行为采取了较轻的处罚措施,并且当事人也如期完成了相应的义务。
典型意义
此案标志着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首次运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优先机制”来解决商标侵权问题,该案通过将行政调查与调解流程有效对接,实现了从“事实核实—责任判定—矛盾解决”的全面整合处理方式。行政机关根据调解的结论,行使其自由裁量权,对那些并无故意侵犯他人权益的个人实施较轻的处罚,以此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处罚与教育并行”的基本原则,并为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八、五指山市知识产权调解机构成功处理了涉及海南一家公司与五指山一家服装店之间的商标侵权争议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海南一家企业成功注册了“某某布舍”这一商标。进入2021年7月,吉某在五指山开设了一家服装店,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同时悬挂了“某某不舍”的招牌。这两个名称在文字组合和发音上极为相似,尤其在相同的行业和产品领域,它们几乎一模一样,唯一的区别仅在于一个字的书写形式。这种高度相似性极有可能导致消费者在选购时产生误解。海南地区一家企业与五指山的一家服装店就商标权问题发生争执,遂向五指山市的知识产权调解机构提出了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和结果
经过多轮的细致沟通和法理阐述,海南的一家公司以及五指山的一家服装店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终于达成了共同的见解,该服装店决定对店名进行修改。双方均对这一调解成果表示赞同,并计划在不久的将来正式签订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鉴于个体商户在法律知识上存在不足,但整改态度十分积极的实际情况,调解措施以“变更招牌名称”作为核心策略,并未对经济赔偿提出过高要求,既确保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严肃性,同时也展现了对于小型经济主体的宽容与审慎监管态度。
九、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设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委员会,对宁波某公司及周某之间的商标侵权争议进行了调解处理。
基本案情
宁波一家企业发现,在周某开设的“淘特”电商平台上,销售的商品名称、宣传图片、详情页以及实物展示,均涉嫌使用了宁波该企业的注册商标。该企业遂向琼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周某立即停止侵权活动,并要求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诉讼费用。2024年11月7日,琼海市人民法院将此案委托给了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属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委员会,以进行行政调解处理。
调解过程
调解员在现场对周某及网店的实际经营者进行了耐心而细致的说明,指出他们的行为涉嫌侵犯商标权,并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经过调解员的持续努力和双方之间的多次交流,双方于2024年11月15日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在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了赔偿金之后,原告选择了撤回诉讼。
典型意义
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委员会在法院部门的委派下对本案件进行了调解,仅用了8个工作日便成功解决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商标侵权争议,这不仅减轻了权利人维护自身权益的经济负担,还大大节省了诉讼资源,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
十、昌江黎族自治县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成功介入并处理了武汉某企业与昌江某茶饮店之间的商标侵权争议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昌江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案件线索对一家茶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未经武汉某公司授权,擅自使用了与该公司独占许可的“某某堂”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这一行为涉嫌侵犯了武汉某公司的合法权益。为此,该局及时对现场证据进行了固定。2024年1月,昌江地区一家茶饮店以及武汉的一家公司,共同向昌江县的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机构提出了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和结果
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细致的调解和普法教育,昌江的一家茶饮店表示愿意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表示歉意,并承诺对涉嫌侵权的店招、装修以及物料等做出相应的整改措施。经过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了共识,并正式签署了纠纷调解协议书。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在固定侵权证据之后,引导调解的程序设计,不仅保证了法律事实判断的精确性,还促进了纠纷解决的灵活性。鉴于个体工商户法律意识相对淡薄但侵权行为轻微的情况,我们采取了“整改为主+合理赔偿”的处理策略,一方面彻底消除侵权行为,另一方面在保护权利的同时,也兼顾了小微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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