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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市法院高新法庭受理案件,批准缓交诉讼费缓解当事人困境

时间:2025-07-15 09:0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近期,旬阳市人民法院高新法庭接手了一宗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争议的案件。在此案中,原告屈某面临预交诉讼费难题,遂向法院递交了缓交诉讼费申请以及相应的证明文件。经法院审核,屈某的申请得到了批准,其得以暂缓缴纳超过5000元的诉讼费用万江律师,此举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原告的经济压力。

法条链接: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的条款,若当事人面临缴纳诉讼费用方面的实际困难,他们有权依照该办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获得缓交、减少或免除诉讼费用的司法援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符合免交的情形:

《诉讼费用缴纳规定》第四十五条 规定,若当事人提出司法援助申请,并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法院便应批准其免缴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对于享有最低生活保障、接受农村特困定期救助、获得农村五保供养资格,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若他们没有其他收入来源;

因目睹正义行为或为维护社会公共福祉而自身权益受损,本人及其亲属提出要求赔偿或进行补偿的情况。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符合减交的情形:

《诉讼费用缴纳规定》第四十六条 规定,若当事人提出司法援助申请,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任何一项,法院便应批准其减免诉讼费用的请求:

由于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目前正接受社会救助,亦或是家庭在生产经营上面临难以持续的状况。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符合缓交的情形:

《诉讼费用缴纳规定》第四十七条 规定,若当事人提出司法援助申请,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任何一项,法院即应批准其延期支付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海上发生的意外、道路交通事故、医疗过程中发生的失误、工作场所的受伤事件、产品制造缺陷引发的事故,以及其他导致人身伤害的事故中,受害者要求获得赔偿的情况。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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