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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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存利弊?广州花都法院创新机制给出新路径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能有效地阻止被申请人转移、隐藏或破坏其财产,从而确保后续判决的顺利执行。然而,这种保全措施也可能使得被申请人的资金流动性下降,有些企业甚至因为经营账户被冻结而面临资金短缺,进而影响到其正常运营。那么,如何才能在保障申请人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对被申请人的不利影响呢?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在此背景下,开创性地引入了“财产保全概括性预担保”的机制,并首次发布了《财产保全预担保告知书》,从而为财产保全工作开辟了新的实践途径。
听企声:辨明需求精准服务
A公司向花都法院递交了旨在改进诉讼冻结措施的申请文件,同时附上了某银行开具的10亿元独立担保函。该公司希冀借助此担保函,在未来特定时段内,对可能出现的财产保全需求提供统一预先担保,在此期间,法院将不对其实施财产保全措施。
原来,A公司是一家规模颇大的企业,其年度营业收入已突破百亿大关。然而,由于行业市场状况的波动,合作方B公司对A公司的支付能力产生了疑虑,遂向花都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冻结A公司银行账户中的大额资金。
法院作出裁决后,我方始终依照生效的判决结果主动执行。然而,B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我方银行账户,这导致我方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公司的日常运营以及员工工资发放都受到了影响。鉴于此,我方希望能利用这份独立保函进行预先担保。若未来有其他公司向法院申请对我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我方期望能够利用这份由银行出具的独立保函来替代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A公司向法院说明了提交该优化诉讼冻结方式申请的原因。
研对策:科学论证打通路径
针对企业所提出的请求,花都法院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并迅速对这家企业所提出的将银行独立保函作为替代手段来实施法院财产保全措施的做法,从可行性和法律角度进行了详尽的分析。
一方面,需对法院已受理的涉及A公司的诉讼及执行案件进行细致审查,同时统计相关案件的财产保全状况、判决结果及执行进度,以此科学评估A公司当前的经营和信用状况;另一方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案件的相关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此次“置换”申请的合规性和实施可能性进行严谨分析。
经过调查,我们发现,在涉及A公司的相关案件中,A公司已经积极执行了生效的判决,目前尚未出现无法执行的情形,展现出良好的信用状况。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等相关条文明确指出,A公司已提前提供了充足且有效的财产担保,据此,人民法院可批准其不采取保全措施的请求。此举亦为该“置换”申请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持。花都法院对A公司提交的10亿元独立保函的真实性与有效性进行了深入审查,并成功开辟了利用该独立保函进行预先担保的实际操作途径。
新举措:破解难题促推双赢
随后,C公司就买卖合同中的争议问题向花都法院提起诉讼,诉求A公司偿还总金额达1200万元的货款,同时提交了财产保全的申请,旨在请求法院对A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查封、冻结或扣押,以确保其等值财产的安全。
在处理此案时,花都法院在立案后并未采取常规的查封A公司银行账户的做法,转而开创性地运用了“财产保全概括性预担保”的机制,并向C公司发放了《财产保全预担保告知书》。
第一次见到《财产保全预担保告知书》,C公司心生疑惑。
简而言之,法院采用了这份“告知书”来取代了以往惯用的财产保全措施。尽管并未对A公司的银行账户实施冻结万江律师,但若A公司最终败诉,且在判决生效后未履行相应义务,你们便可以依据此告知书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届时,法院将通知银行执行相关义务,以确保你们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负责此案的法官对C公司进行了详细的解答。
也就是说,银行将为A公司的信用提供担保,一旦A公司在诉讼中败诉且未偿还债务,我们便可以直接向银行追讨款项,无需再通过起诉或拍卖A公司的其他等值资产。
法官说道:“没错,这样你们在将来如果赢得诉讼,你们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充分的保护,同时,A公司在这期间也能确保其资产流动性,并维持其正常的运营状态。”
此外,为了防止A公司履行金钱支付责任时,其金额超出银行保函额度或保函失效所带来的风险,花都法院特别设立了“保函额度动态台账”这一配套机制。在该案中,一旦法院接到C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便会将C公司的申请以及法院的受理通知分别发送给A公司和银行。一旦A公司和银行完成确认程序,法院便会对C公司所申请的保全金额进行扣除,并记录在案。若保函额度降至20%或临近保函到期期限,法院将及时通知A公司,要求其补充额度或完成续保手续。
聆听了法官的详细解说后,C公司消除了心中的疑虑,同时对法院能够贴近企业需求、提供精准服务表示了赞赏。
“财产保全概括性预担保”这一创新措施,将财产保全制度与金融担保工具相结合。该机制借助银行的担保作用,对信用优良的企业,在将来可能面临的所有金钱给付保全申请中,提前提供一定数额的反担保。其核心在于采用预先集中担保来替代传统的逐案保全措施,这一转变打破了以往“保全实施—提供反担保—解除保全”的常规流程,将原本作为事后救济手段的反担保制度,通过事前的授信机制转变为预防措施,从而简化了担保流程,提升了工作效率。
截至目前,花都法院已经对9起案件实施了财产保全的概括性预担保措施,涉及保全的财产总金额高达3000万元。“财产保全概括性预担保”这一机制,不仅确保了保全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得到维护,使其在保全对象未履行义务时能迅速获得补偿,而且考虑到了保全对象的正常经营活动,达成了双方权益的均衡,不仅为优质企业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司法支持,还促使企业更加重视信用建设,推动企业稳健成长,这标志着广州法院在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精准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方面的一次创新尝试。
来 源丨广州市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素 材 | 花都法院
通讯员 | 任永乐 林绮虹
责 编 | 谢君源
编 辑 | 汤楚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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