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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言豁免规则:诉讼中真实目的与手段价值冲突的权衡之道?

时间:2025-07-15 00:0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追求“真实”并非诉讼的唯一追求目标;当诉讼在追求真实的目的价值与手段价值之间产生矛盾时,若手段的价值在目的价值之上,法律将依照“价值利益优先”的原则,给予手段价值更高的保护,同时对目的价值实施限制性保护——即所谓的“证言豁免规则”。

一、证言豁免规则的内涵要素;

证言豁免规则适用于那些拥有特定身份的个人,他们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免除提供证据或出庭作证的义务。无论是任何人还是法院,都无权强迫拥有证言豁免权的人提供证据或出庭作证。若因侵犯证人豁免权而获取的证据,将被视为非法证据,并应予以排除。

证言豁免权的核心在于,当证人与被询问者之间存在着特殊的信任纽带、对个人的依赖以及隐私权的维护,与追求事实真相或揭露真相的目的一致性发生冲突时,法律会依据更高的价值保护原则,赋予义务人拒绝作证的人身自由和行为选择权。

二、证言豁免规则的适用情形;

1)因公务员或职务关系豁免;

公务员及其职务关联的豁免主要关乎国家机密或职务机密的证言豁免。任何个体若因涉及国家机密或职务机密而需作证,基于对国家利益的保护,他们有权拒绝提供证词。然而,若法律有其他规定,则不在此列。

2)因业务关系豁免;

若证人系万江律师、医生、公证员或会计师,且因职业原因掌握当事人、病人或客户等人的私密信息,则除当事人、病人或客户明确许可外万江律师,证人应拒绝在法庭上披露这些秘密内容。

美国部分学者指出,医生的支持对个人健康至关重要。若医生泄露了患者的隐私或治疗信息,将损害患者的人格权益,不利于其治疗和健康维护;因此,很少有人会因缺乏医患间的保密权而放弃寻求健康服务。

关系利益的豁免主要旨在巩固彼此间的信任纽带以及保障个人隐私安全,这种信赖利益和人格利益相较于实现真实信息具有更高的价值。然而,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这一原则则不适用。

3)因亲属关系而豁免;

亲属关系的豁免主要涉及配偶及特定亲属拒绝提供证词的权力,这通常被称为证言豁免权。

特定亲属关系的人拒绝提供证词,并不意味着他们是在庇护这些亲属所犯下的罪行或为其提供藏匿保护——这并非“亲亲得相守匿”的含义。

在诉讼过程中,夫妻双方或特定亲属与配偶之间若涉及不利事实,有权拒绝作证。此举旨在保障婚姻家庭的和睦与稳定;正如法谚所言——自由与亲近关系的价值无可限量。

婚姻关系的有效性构成了夫妻双方享有豁免权的实际前提。一旦婚姻关系被认定无效,或者双方虽同居却未正式结婚,那么他们之间的对话便不再受到特权保护。即便婚姻因配偶一方去世而终止,夫妻双方的豁免权依然持续存在。

男女双方在共同居住期间所获取的对方个人隐私和私密信息;无论是否涉及非法同居或得到对方许可,均不得免除其保密责任——这一行为关乎保护人格利益的公共利益价值。

设立这一特殊权利的宗旨在于维护夫妻双方自由表达心声的权益,而这种表达的自由必须建立在“永久保密”的基础之上。

4)神职人员的证人豁免权;

在西方国家,宗教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众多居民信仰宗教。

个人对于宗教信仰的重视程度与对法律的信仰相当,因此,向神职人员忏悔对于众多信徒而言,几乎是一项不可或缺的行为。在联邦证据规则的草案中,明确指出个人有权拒绝泄露或阻止他人泄露其在宗教活动中向神职人员所进行的忏悔。

宪法保障了基于法律规定的个人信仰自由;个人的宗教信仰不仅有助于增强公民对法律的信任与维护,而且对于法律的全面执行和落实具有重要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这项特权仅限于忏悔者本人、其监护人、代理人或继承人,享有此权利;而神职人员则只能代表忏悔者,以忏悔者的名义来请求对其保密。

神职人员的特权旨在保障宗教信仰的自由,因此,国家在诉讼过程中有时需舍弃部分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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