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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追不回的货款!不可忽视的诉讼时效是啥?

时间:2025-07-14 00:2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在法律领域,流传着一句广为人知的法理名言:“权利若被闲置,法律不予庇护”。这句话形象地揭示了法律对待那些懒于行使权利者的立场。在本期的《法官说法》节目中,我们将借助一个具体的案例,帮助您深刻领会这一法律原则在实际中的应用价值。

本期嘉宾

龙彪

关键词

诉讼时效

龙彪

田东县人民法院

思林人民法庭庭长

追不回的货款——不可忽视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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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8月至2018年9月,黄某曾从种子销售中心购买农作物种子及其他农业用品,总金额达到一定数额。在支付了一部分款项后,仍有部分款项尚未结清。到了2019年12月24日,双方进行了账目结算东莞万江律师,黄某在销售报表上签署了姓名,确认了尚欠的款项数额。

2021年9月22日,种子销售中心的管理者韦某在催收欠款时,黄某以“种子质量问题导致其公司破产”为借口拒绝偿还欠款。随后,销售中心并未采取任何进一步的法律措施,直到2024年11月26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黄某支付尚未清偿的货款以及因逾期付款而产生的损失。在庭审过程中,黄某提出了关于诉讼时效的异议。

法院调解

法院审理后认定,当种子销售中心在2021年9月22日尝试追讨欠款却被明确拒绝时,便应意识到自身的权利遭到了侵犯,因此诉讼时效应当从这一日期开始计算。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一般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因此本起案件的诉讼时效将在2024年9月22日到期。经核实,原告于2024年11月26日方启动诉讼程序,这一行为显然已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并且原告未能出示能够证明诉讼时效得以暂停或中断的有效凭证。基于此,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原告提出的所有诉讼要求予以拒绝。

法官寄语

诉讼时效规定,当民事权利遭受侵害时,受害者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未行使其权利,一旦该期限到期,债务人便拥有拒绝履行债务的抗辩权,这是基于法律赋予的一种制度。该制度旨在推动权利人及时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与预测性。在本案中,原告连续三年多未曾主动维护自身权益,致使关键证据不复存在。法院据此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要求。这一裁决充分展现了司法对诉讼时效原则的严格执行,同时也向公众传达了明确信息:法律只维护那些积极维权者的权益,对于那些疏于行使权利、任由权利闲置的行为,法律是不会给予任何支持的。

在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众多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超出了诉讼时效而被法院驳回,这主要是因为他们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来证实诉讼时效的中断,以及在与被告失去联系后,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利。面对这种状况,原告可选择拨打电话、发送短信、亲自上门催款、寄送催讨信件、向所在地的调解委员会提交书面调解申请或者提起法律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同时需留意保存相关记录和证明材料。通过这些做法,原告能够有效中止诉讼时效,使得诉讼时效的期限得以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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