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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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长职责全解析:法庭长官的行政职务与工作内容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庭长,即法庭的最高负责人,属于行政职位范畴。庭长职位通常具有稳定性,而法官则担任的是临时性职务。人民法庭并非独立的审判单位东莞万江律师,而是隶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其判决和裁定均以基层人民法院的名义进行。此外,人民法庭还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处理民事及刑事自诉案件,在具备相应条件的情况下,还可审理经济类案件。人民法庭承担的职责包括:一、依照法律规定,对属于其级别和地域管辖范围内的第一审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进行审判;二、依照法律规定,接受并处理符合级别、地域管辖以及委托执行的案件;三、接受对本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等不服的各类申诉,并对其中确实存在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及调解协议进行重新审理。庭长职责包括:在院长及分管院长的领导下,全面主持法庭工作,以身作则,严格治理,确保全庭同仁共同完成各项任务;依照法律审理案件,严格把控案件质量,严格遵守审限要求,监督法庭人员不处理人情案、关系案,确保案件真实无误,努力避免错案发生;同时,引领全庭同仁执行岗位责任制以及各项规章制度。4、精心组织本庭的政治和业务学习活动,持续提炼审判实践中的经验和教训,并适时向主管领导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5、副庭长需协助庭长执行上述任务,确保本庭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若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适宜由一名审判员独立审理,法院应作出裁定,将案件交由合议庭进行审理。若当事人觉得案件仅由一名审判员独立审判有悖法律规定,他们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质疑。法院需对这质疑进行审核,若质疑合理,则应作出裁定,将案件交由合议庭审理;若质疑不成立,则应裁定予以驳回。根据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合议庭的审判长应由院长或庭长指定一名审判员担任;若院长或庭长亲自参与审判,则审判长一职应由院长或庭长本人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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