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最高法规定:规范民事诉讼委托鉴定,严格审查鉴定事项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
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加强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活动的规范化管理,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内容,并充分考虑人民法院在具体工作中的实际情况,特此制定了本规定。
一、对鉴定事项的审查
对拟鉴定的项目进行严格核实,确保其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业性问题;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人民法院将不予委托鉴定:
(1)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
(2)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的问题;
(3)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问题;
(4)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
(5)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实;
(6)对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
(7)法律适用问题;
(8)测谎;
(9)其他不适宜委托鉴定的情形。
对于涉及鉴定事项的技术和方法存在较大争议的情况,需首先对这些技术和方法的科学性及可靠性进行严格审查。若发现所涉技术和方法缺乏科学可靠性,则不得进行委托鉴定。
二、对鉴定材料的审查
对鉴定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其满足鉴定标准,同时,人民法院需向当事人明确说明,若未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后果。
4.未经法庭质证的材料(包括补充材料),不得作为鉴定材料。
若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公告送达方式无法实现或当事人主动放弃质证权利,鉴定所需材料需由合议庭进行审核确认。
对于存在争议的当事人材料,应交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定,不应直接让鉴定机构或鉴定人进行选择。
三、对鉴定机构的审查
在挑选鉴定机构时,人民法院需依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要求,对鉴定机构的资格和业务范围等进行严格审查。
当事人若达成共识共同选定鉴定机构,法院需核实所选机构是否拥有相应的鉴定资格,并且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要求。若发现所选机构可能导致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受损,则应立即停止协商过程,改用随机抽选的方式来确定鉴定机构。
人民法院需在委托接受后五个工作日内,确保鉴定机构提供鉴定计划、收费标准、鉴定人员信息以及鉴定人员作出的承诺书。
重大、疑难、复杂鉴定事项可适当延长提交期限。
若鉴定人拒绝对承诺书进行签字,法院应指令更换鉴定人员,或者重新指定一家鉴定机构进行委托。
四、对鉴定人的审查
人民法院在委托鉴定机构选定鉴定人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对鉴定人的专业水平、工作经历、业界口碑、执业领域、鉴定资质、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以及是否存在依法应回避的情形进行全面审查。
特殊情形人民法院直接指定鉴定人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审查。
五、对鉴定意见书的审查
人民法院需核实鉴定意见书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所列要求。
鉴定意见书中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即视为鉴定事项未完成,法院应指令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进行鉴定:,,,,。
(1)鉴定意见和鉴定意见书的其他部分相互矛盾的;
(2)同一认定意见使用不确定性表述的;
(3)鉴定意见书有其他明显瑕疵的。
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依旧无法完成委托事项,法院需指令鉴定人员退还已收取的鉴定费用。
六、加强对鉴定活动的监督
法院需向诉讼双方明确告知逾期未缴纳鉴定费用及鉴定专家出庭费可能产生的法律影响,同时,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收费状况实施监管。
公益诉讼可以申请暂缓交纳鉴定费用和鉴定人出庭费用。
当事人若符合法律援助标准,有权提出申请,以实现鉴定费用的暂缓支付或减免,以及鉴定人出庭费用的减免。
人民法院在委托鉴定时,需综合考虑鉴定任务的复杂性和鉴定资料的完备性,来设定一个恰当的鉴定时间框架。通常情况下,一般案件的鉴定时间不应超过30个工作日,而对于那些重大、疑难或复杂的案件,鉴定时间则不宜超过60个工作日。
若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因特定原因需延长鉴定时间,需提交书面请求,而法院将依据实际情况来判定是否同意延长鉴定期限。
若鉴定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递交鉴定报告,法院需核实其是否具备合理的推迟原因。若鉴定人没有合理理由,且法院同意当事人提出重新委托鉴定的请求,则应要求原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退还已收取的鉴定费用。
鉴定机构或鉴定人若越界进行鉴定、提供虚假鉴定、无故延迟鉴定进程、拒绝出庭作证、违规收费或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法院将依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机构或个人实施暂停委托、要求退还鉴定费用、从法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及人员名单中移除等处罚措施,同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提出司法建议。若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涉嫌违法或犯罪,法院应将相关线索和资料转交给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进行处理。
法院设立了鉴定人员的不良记录制度。若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出现前述情况,将被纳入该不良记录名单。在列入不良记录名单期间,相关鉴定机构与人员不得参与法院委托的专业鉴定机构或专业人员的选拔名单,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平台。
人民法院需充分利用委托鉴定信息平台,以增强对委托鉴定活动的监管力度。
16.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参照适用本规定。
17.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鉴定人承诺书(试行)
本人受人民法院的委托,担任诉讼活动中的参与者,严格遵循国家法律及法院的具体规定,圆满完成了此次司法鉴定任务,并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坚持科学、公正与诚信的准则,独立且客观地执行鉴定工作,确保鉴定结论不受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第三方的影响。
二、坚持廉洁自律原则,坚决拒绝接受当事人、其诉讼代理人或者任何请托人给予的财物、宴请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
三、应主动遵循回避的相关规定,并迅速向人民法院披露所有可能对鉴定结论产生影响的各类情况。
在鉴定工作中,必须严格保守所了解的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以及个人隐私,不得利用这些信息谋取私利,同时,也严禁将案件细节和鉴定结果透露给无关人员。
五、秉持勤勉尽责的态度,严格遵守鉴定管理的规定和技术规范,对专业问题进行细致的分析与判断,独立执行检验、测算、分析和评定工作,确保所形成的鉴定意见真实可靠,避免出具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内容;同时,妥善保管、保存并移交鉴定材料,确保不因个人原因导致材料损坏或丢失。
六、需在规定的时限内,以及遵循人民法院的指令完成鉴定任务。若遭遇特殊情况导致无法按时完成,则需提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申请。
确保依法执行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责任,同时精心进行鉴定意见的阐释和质证活动。
我充分了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面临的法律责任,以及行业监管部门和人民法院可能采取的相应处罚措施及其后果。
承诺人:(签名)
鉴定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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