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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二审审理范围应遵循的原则:不告不理与上诉不利益变更禁止

时间:2025-07-12 00:0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一、确定二审审理范围应遵循的几项原则

1.不告不理原则

民事诉讼中,不告不理原则是一项核心规则,它反映了处分原则在审判权限度上的具体应用。在二审阶段,这一原则的含义具体表现为:首先,上诉的提起与否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法院无权主动开启二审程序;其次,二审的审理范围,原则上应遵从当事人的意愿确定;最后,二审法院的审判活动,原则上应限于上诉请求所涉及的范围内,其审判权限受到上诉请求内容的约束。

2.上诉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

上诉过程中,禁止对上诉人作出不利变更的原则意味着,无论上诉人的请求是否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其责任均不得增加。即便上诉请求完全或部分被驳回,维持原判,上诉人也不应承担更重的负担。若非此原则,将二审的审理范围严格限制在原上诉请求范围内,将变得难以实现。上诉中存在不利变更的禁止性规则并非一成不变,具体情形包括:(1)诉讼中缺少必要的条件;(2)一审判决违反了相关禁止性条款,或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3)上诉人同样提出了上诉请求。《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明确指出东莞万江律师,在第二审程序中,若法院认定案件依法不适宜由其受理,有权直接作出裁定,取消原有的裁判,并驳回诉讼请求。此外,第三百二十九条亦规定,若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发现一审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必须作出裁定,撤销原裁判,并将案件移交给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3.利益变更禁止原则

利益变更禁止的规则表明,即便二审法院有条件对上诉人作出更加有利的裁决,但若上诉人的请求中未提及此点,法院便不得擅自作出有利于上诉人的判决,即便这种判决在法律上是有可能的。

二、如何准确把握“上诉请求”的内涵?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明确指出,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对上诉请求所涉的事实以及所适用的法律进行详尽的审查。

《民事诉讼法解释》中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明确指出,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必须以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要求为核心展开。

这两条都规定了二审的审理范围,即当事人的上诉请求。

那么,当事人在二审阶段提出的任何诉求,是否都被视为“上诉请求”,是否都在二审法院的审判权限之内呢?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二审程序中,如果原审原告新增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起反诉,二审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这些新增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则应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本规定明确了上述疑问,指出上诉请求的界限不应超越一审诉讼请求的范畴,换言之,二审的审理边界被限定在一审的诉讼请求和审理范围之中。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26条第2款中提到的,若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由二审法院统一处理,那么二审法院便有权对上诉人在一审阶段未提出的“新诉讼请求”进行一并裁决。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只要当事人表示同意,二审法院就必然对上诉人新增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必须强调的是,上诉人提出的“新诉讼请求”并未经历上诉程序,二审法院之所以能对其进行裁决,是因为双方当事人行使了处分权,即放弃了审级利益。从这个角度来看,这种“新诉讼请求”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上诉请求”。

同理,针对一审阶段虽已提出但未由一审法院进行审理的诉讼要求,这些内容既不属于上诉请求,也不在二审的审理范畴之内。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采取以下措施:即对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若原审法院未进行审理或作出判决,二审法院可依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则应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从实质角度分析,“上诉请求”系上诉人向二审法院提出撤销或调整一审判决的具体权利诉求,这种权利诉求基于对一审判决的不满,进而促使二审法院对当事人间的纠纷作出更具权威性的最终裁决。不服的原因涵盖了对判决内容的质疑和对审判程序的抗议,具体表现为当事人要求“推翻原判,依照法律重新判决”;对审判程序的抗议则体现为当事人要求“推翻原判,退回重审”;而当对内容和程序均感到不满时,当事人会提出“依照法律重新判决或退回重审”等诉求。然而,这些仅是当事人表达不满、寻求二审法院支持其权利主张的途径或理由,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上诉要求”。

总体来看,“上诉请求”系上诉人针对一审判决表达不满,向二审法院提出要求取消或调整原判决的明确诉求,二审法院需对这一诉求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是否正当进行审查,同时,该诉求的内容亦不应超出原一审诉讼请求的界限。

三、非上诉部分确有错误的如何处理?

二审审理过程中,需关注如何妥善处理尊重当事人处分权与确保法律实施两者之间的平衡问题。在二审程序的价值追求和职能定位方面,我们既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又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同时追求解决纠纷的目标,并重视纠正错误,这些方面均不可忽视,必须综合考虑,力求达到均衡。在审查上述请求所涉事实及适用的法律时,若发现一审法院在非上诉部分的审理中存在错误,需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若该错误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是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二审法院应直接进行纠正;若非上诉部分的错误不属于上述情况万江律师,二审法院通常不会进行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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