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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

时间:2025-07-11 00:11 作者:佚名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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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于北京6月5日发布消息,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颁布了《党组在讨论及决议党员处分事宜的程序规定》,同时发布了相关通知东莞万江律师,强调各地方和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此规定进行操作。

《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全文如下。

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

2018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予以批准;同日,中共中央办公厅予以发布;2025年5月26日,中共中央进行修订;同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再次予以发布。

为使党组在讨论及决定党员处分事宜时能够遵循统一标准,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及《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特此出台本规定。

第二条,我们秉持改革精神,严格遵循高标准,对党组织进行管理,确保党组(包括党组性质的党委,以下简称为党组)全面履行从严治党的责任。同时,我们加强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以下简称派驻机构)的监督职能,始终以严格的态度、严格的手段、严格的氛围,深入推进纠正不正之风、严肃纪律和反腐倡廉工作。

对党组负责管理的党员进行党纪处分时,党组、由纪委监委派出的纪检监察工委(简称派出机构)以及派驻机构等机构,需依据各自的权限和程序行事,强化协调与沟通,确保工作流程的有序衔接,共同发力万江律师,从而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

第四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党员党纪处分事项。

对于党组会议未讨论决定任免,但该人员属于党组管理且为党员的情况,党纪处分可由其所在单位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基层纪委)依照规定进行审查和批准,或者上报至基层党委进行审议批准;若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则必须相应上报党组会议进行审议批准。

第五条 派驻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对党组管理范围内的党员进行立案审查调查,调查结束后,需向被审查调查党员所在的单位党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党组应积极支持派驻机构执行监督职责、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同时,自身也应主动接受派驻机构的监督。

第六条 派驻机构针对驻在单位及其综合监督单位党组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被列为重点监督对象的党员,在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立案审查调查完成后,经过内部审理与集体讨论,形成党纪处分意见,并向党组进行通报。随后,依据驻在单位党的工作领导关系,将案件移交给相应的派出机构进行进一步审理。

对于涉及敏感的特殊案件,在派驻机构向派出机关提出申请并得到其批准的情况下,案件可以选择不直接移交给派出机构进行审理。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商请派出机构提前介入审理。

第七条,派出机构需对案件进行严谨的审查与控制,确保监督与纠正错误,维持量纪的均衡,同时编制审理报告,并予以正式的回应。

派出机构需定期对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的规律和特点进行深入分析,并将案件审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向派出机关进行汇报,对于重要情况则需及时上报。

第八条,在派出机构完成审理工作后,派驻机构需将党纪处分的相关建议报告给驻在单位的党组,并由党组进行讨论和做出决定。若党纪处分建议与党组的意见存在分歧,且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由派驻机构向上级机关汇报,由其进行研究并做出最终决定。

针对驻在单位党组负责管理的领导班子中担任正职的领导干部所涉案件,在派出机构提供审理反馈后,派驻机构需与派出机关的相应部门进行交流,达成共识,并将此意见通报给驻在单位的党组。

第九条 规定,党组织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党员处分的相关决定,严禁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做出决定并予以批准。

党纪处分决定以党组名义作出并自党组讨论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党纪处分决定一旦作出,需及时向派驻机构进行正式通报,同时确保在一个月内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 党组对党员处分事项作出讨论后,自党纪处分决定生效之时起九十日内,基层纪委需将党纪处分决定和相关资料提交给相应的派出机构进行备案。派出机构应对这些备案资料进行严格审查,一旦发现任何问题,应立即反馈并推动问题的解决。

各派出机构需每年向派出机关提交备案监督情况的专项汇报,并在需要时及时上报。

对经党中央或本地区党委备案的党员干部实施党纪处分时,相关党组需依照规定,将处分决定及时上报中央组织部或本地区党委组织部。

对于党组织关系位于地方且干部管理权归主管部门党组的党员干部若发生违纪行为,若违纪案件由派驻机构负责立案审查,则由主管部门党组负责讨论并决定对党员的处分事宜,同时将处理结果通报给地方党组织;若违纪案件由地方纪委负责立案审查,则地方纪委将依照程序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给主管部门党组。

涉及前款规定的党员干部若同时身兼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或地方纪委委员等职务,地方纪委需依照相关规定执行处分审批流程,并将党纪处分的相关决定抄送至主管部门党组。对于地方纪委已立案审查的情况,必须先通过具备监督执纪权限的相应派驻机构或主管部门机关纪委,征求主管部门党组的意见,然后才能进行处分审批流程。

第十三条 党组需在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等工作中,识别并分析体制机制的缺陷、制度的不足以及监管的疏漏,对问题根源进行深入挖掘,加强党的管理和党的建设、优化政治环境、完善制度建设、规范权力行使,同时加强纪律和法律教育、警示教育,并深化通过案例进行借鉴、推动整改和治理的工作。

第十四条 派出机构需在派出机关的领导下,构建并完善针对派驻机构以及基层党委、基层纪委案件审查处理的质评体系,同时确保反馈评查结果,并推动整改工作的落实。

第十五条 规定明确,党的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层在审议并作出党员处分相关事宜时,应依据本规定进行操作。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务院国资委纪检监察组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指导下,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管企业纪检监察组的工作进行协助,并与该组共同协作处理相关案件审理事宜,一切行动均需遵循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若地方纪委监委未设立纪检监察工委,则可自行组织对相关案件的审理,亦或根据具体情形,将审理权限委托给其他纪检监察机构进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人民日报 》( 2025年06月06日 0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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