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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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未办抵押登记约定违约金条款有效吗?最高院给出明确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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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担保法律实践中,为确保相关当事人能够迅速完成抵押质押登记手续,担保合同中往往包含有专门针对未及时完成抵押登记行为设定的违约责任条款。
那么,担保合同就未办理抵押登记专门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有效吗?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墨江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件》时,明确指出:
担保的从属性特征不仅在于担保合同的效力受制于主合同,还在于担保责任的范围不应超过主债务的范畴。若当事人约定担保责任范围超过主债务,法院对这种违反担保从属性规定的“超出部分”不应予以认可。此外,对于担保合同中关于未办理抵押、质押登记而专门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也应认定为无效。
最高院认为,
本案件的核心审查点在于,墨江地区的某某公司以及某1公司是否需要各自因其未完成抵押和质押登记手续的违约行为,按照合同约定向某某分行支付相应的违约赔偿金。
依据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在2018年9月19日,某某分行与墨江某某公司达成了一项《借款合同》的协议;紧接着,在同年9月25日,双方又签署了《抵押合同》,该合同中规定墨江某某公司需将其采矿权作为抵押物抵押给某某分行,若墨江某某公司拒绝协助完成抵押登记的相关手续,则……需按照主债权金额的10%比例支付违约金。
2019年9月25日,某某分行与某1公司达成协议,签署了《质押合同》。合同内容规定,某1公司将所持有的墨江某某公司49%的股权作为担保,用于案涉借款。若某1公司未能配合完成质押登记手续,需按照被担保主债权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
后墨江某某公司、某1公司均未依约办理抵押和质押登记手续。
该担保事项所涉事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实施之先发生,因此,本案审理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条款,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明确指出,担保合同作为主债权债务合同的附属协议,其从属性是担保合同的基本特征,这一规定在《物权法》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强调和重申。
担保的从属性特征不仅体现在担保合同的有效性依赖于主合同的规定,同时也表现在担保所承担的责任范围不应超越主债务的范畴。若担保责任所覆盖的领域超出债务人应负的范畴,亦或对担保责任有特定的违约责任规定,这将使得债权人在从主合同获得赔偿以弥补实际损失后,还能额外获取担保合同带来的利益;同时,在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下,担保人对于超出部分可能无法从债务人那里追回款项。
因此,在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过主债务的情况下,法院对于违反担保从属性的“超限部分”均不应给予认可。
周军万江律师指出,若担保合同中关于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违约金条款未进行登记,此类条款通常被视为无效。故此,债权人在合同签署之前,应对抵押物的抵押资格以及抵押登记的可行性进行详尽审查,不应仅依赖违约金条款。如遇此类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万江律师咨询,以便获取有效的法律援助,避免错过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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