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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证据规定第11条:证据原件(物)提交原则及相关法条关联?

时间:2025-07-10 23:0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解读对象:《证据规定》第11条

第十一条【证据提交规范】在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时,当事人需出示证据的原件或原物。若①当事人需要保留证据的原件或原物,或者②提供原件或原物存在实际困难,则可提交经人民法院审核确认无误的副本或仿制品。

【条文主旨】

本规定继承了2001年《证据规定》中的第十条内容,主要涉及优先提供原件或原物的原则,同时对于在提供或保存原件(物)方面存在实际困难的情形,也做出了相应的补充性条款。

【法条关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需提交书证时,应提供原始文件;对于物证东莞万江律师,则应上交实物。若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或原物,则可提供复制件、影像资料、副本或摘录本。

《民诉法解释》第111条明确指出,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下,提交书证原件存在困难,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书证原件已丢失、损毁或被销毁;二是书证原件被对方当事人持有,尽管已依法通知其提交,但对方仍拒绝提供;三是书证原件被他人持有,而持有人有权选择不提供;四是书证原件因篇幅或体积过大,不便提交;五是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法院调查或其他途径,仍无法获取书证原件。

在上述规定的情况下,法院需综合考虑其他证据材料以及案件的具体细节,对书证复制品等是否能够作为确认案件事实的依据进行审查和判定。

2001年,《证据规定》第十条明确指出,当事人提交证据至法院时,必须出示证据的原件或原物。若因特殊情况无法保留原件、原物,或者确实难以提供原件、原物,当事人可以提交经法院核验无误的副本或仿制品。

【法条理解与法理阐释】

一、概念理解

文件制作人最初创作的文件,用以展现其意图或观念,根据法律规定,此类文件与书证相吻合。每种书证都存在一个最初的制作版本,只要这些文字、符号、图案等能够最初表达并承载作者思想的文件,均可被视为原件。“原件”在本规定中主要应用于书证,亦偶见于视听资料之中。

原物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过程中所形成的,与实体争议存在关联或构成争议对象的物品。此类物品仅适用于作为物证使用。

从语义上讲,复制件指的是对原始文件在内容、外观或本质上的精确再现,这涵盖了基于原件进行的抄写、复印、摄影、扫描等多种方式所生成的副本。“复制件”在本规定中涵盖了书证、物证以及视听资料这三种不同类型的证据。

复制品,这一概念源自《民诉法》,在其中主要作为书证和物证使用;在本规定中,复制品的用途则更为广泛,它不仅适用于书证和物证,还包括视听资料。

二、法理与适用

本规定明确要求当事人提交证据时,应首先提交原件或实物,其次才是复印件或复制品。这是因为原件或实物能够直接反映或证明法律关系的发展过程,甚至本身就是法律关系发展的结果,用它来证明待证事实是最为恰当的。作为原始证据,原件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十分明显,其可靠性和证明力都相对较高。复印件在作为传递证据时,可能会因为复制、复印等环节的介入而出现失真,故无法真实地呈现出案件的真实情况。

英美法系中实行的最佳证据准则规定,某一事实必须以最优越、最具说服力的证据来证实;只有当作为首要证据的原始文件不存在时,方可采纳次优证据。

程序阶段中,证据的原始文件递交是启动诉讼程序的关键步骤。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质证与认证阶段。具体可参照本规定的第61条以及第87条第1项内容。

在特定情况下,证据提交应优先以原件为准,然而,若遇特殊情况,当事人可提交由法院核验并确认无误的复印件或副本。

(1)当事人需要自己保存证据原件或原物。

当事人面临提供原始文件或物品的难题。《民诉法解释》第111条对“确有困难”的情形做了详细说明。只要符合上述两种情况之一,当事人便可以提交副本或仿制品,然而,这些副本或仿制品必须经过法院的核实,确保与原件无差异,方可认定其具有相应的证明力。

【实践中注意的问题】

本规定所确立的优先提供原件的规则,仅适用于书籍、物品以及视听材料这三种类型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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