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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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纠纷:国佳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租用厂房起争端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留置权纠纷
国佳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租赁了桃红装饰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厂房。金鹏运输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与公司之间开展了运输业务。在2007年12月9日,公司应公司的委托,负责将公司在桃红装饰有限公司的设备运送至江苏吴江。获知消息后,公司迅速采取行动,用车辆将厂区入口严密封闭,以此手段阻断了公司运输车辆(上海)的出厂通道。
接到报警信息后,当地警方迅速派遣警力,并督促双方妥善解决问题。在12月10日,两家公司达成了协议,明确指出**公司**在厂房内所拥有的财产,包括设备配件、大型货车以及叉车等,在诉讼时效期间不得被拆除。**公司**计划在2007年1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13日当月,公司向对方公司发放了《厂房租赁合同终止通知》,责令对方公司撤走阻塞入口的车辆,并要求对方对公司因租赁货车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对方公司并未作出回应。
公司持续扣押了我方在上海的货车,因此我方提起诉讼,诉求归还车辆并要求赔偿因停运造成的损失。在一审过程中,我方于2008年2月9日将车辆归还。随后,我方将索赔诉求更改为损害赔偿要求。法院判决,对于不当行使留置权的行为,应进行相应的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涉案车辆属于**公司所有,且**公司的车辆占据了工厂的出入口,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离厂,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鉴于**本公司主要从事运输业务,日常的经济损失索赔并不适宜,因此法院予以认可。**公司并非侵权方,因此**公司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采纳。
公司坚持,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必须针对合同中的相关主体,即由本公司来执行,不得妨碍本公司车辆的正常驶离。至于本公司与另一家公司于2007年12月10日签署的关于车辆留置权的协议,其约束力仅限于协议的双方,对本公司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本公司需承担赔偿另一家公司的损失。
原判后,**公司拒绝上诉。二审法院认为:
公司对车辆实施扣押措施后,所附带的驾驶证能够证明该车辆的所有权归属。除此之外,被扣押车辆的车门上还涂有公司的标识。
公司与另一家公司达成了关于扣留车辆的协议,这一协议牵涉到相关公司的资产。然而,该协议并未明确将本案中被扣留的上海货运车辆包含在内。即便假设该车辆已被涵盖,这份协议也无法对不属于协议签署方的公司产生约束力。公司若擅自扣押非债务人的财产,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需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在计算停电所造成的损失时,已经对成本进行了扣除,并考虑了折旧因素,这一做法基本合理,是可以得到确认的。因此,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理由。尽管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条件在本案中并不复杂,结论也易于得出,但这个看似简单的案件实际上涉及到了我国物权法中关于新的商事留置权的规定。在2007年《物权法》正式实施之前,我国《担保法》中的第八十二条和第八十四条确立了所谓的法定留置权制度。这一制度规定,留置权的行使仅限于“债权人依据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一特定情况。同时,依据法律规定,合同债权人有权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条款(以下简称《合同法》),留置权仅限于以下五种合同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因保管、运输、加工、仓储等合同未能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行使留置权。然而,在其他债权关系中,债权人并不具备留置权。《物权法》中的第二百三十条明确指出,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债务,债权人有权扣留债务人依法拥有的动产,并且对于该动产拥有优先偿还的权利。而第二百三十一条则进一步规定,债权人所留置的动产,在企业间留置权之外,均应与债权存在同一法律关系。这些规定,通过将“同一法律关系”这一一般留置权要素的例外情况具体化,从而确立了商业留置权的法律地位。由于仅有两条条款缺乏具体说明,关于如何实施商业留置权在司法领域内仍存在分歧。参照《物权法》中的第二百三十条和第二百三十一条,以及本案中被告公司扣留车辆的情况东莞万江律师,我们不难发现,处理看似简单的案件实则并不容易。《物权法》第231条明确指出,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必须与债权同属一个法律关系。一般而言,留置权所遵循的“同一法律关系”原则,实质上对债权人能够留置的财产范围设定了严格的限制。这一规定的初衷在于避免债权人滥用权利,随意扣留债务人的财产,从而迫使债务人偿还债务,防止交易安全受到侵害。《物权法》中将“牵连关系”一词替换为“同一法律关系”,立法者认为这是对判断标准的一种简化和明确化处理。商业留置权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约束,这一特点显著拓宽了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从立法的角度来看,这一价值取向十分明显。民事留置权建立在衡平原则之上,着重于担保债权与留置权标的物之间的特定联系;相对而言,商业留置权则仅需满足担保债权与留置权标的物之间的一般性联系,这主要是为了满足商业交易中对于快速、安全性的需求。由此可见,留置权的法律保障实际上是对法定担保物权的维护。尽管通常情况下,所有权无法与留置权相抗衡。不过,这一观点正逐渐演变。在探讨所有权与留置权的关系时,本文从普遍的角度得出了上述观点。当然,也不排除专业人士能够发现一种全新的途径,以更有效的手段来保障所有权。若想深入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欢迎访问万江律师网寻求建议。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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