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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法律解释的分类、方法与我国法律解释体制?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律解释
司法考试法理学部分,yjbys考试网的小编已为大家精心整理了法律解释的相关内容,可供大家参考学习。
(一)法律解释具有价值取向性,并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二)法律解释的分类
正式解释与普通解释的差别主要体现在是否具备广泛的约束力。正式解释,亦称有权解释,而普通解释则通常被称为无权解释、学理解释或任意解释。
(三)法律解释的方法与位阶
法律对解释方法的层级排列如下:首先进行文义上的阐释,接着是体系性的分析,然后是依据立法者的初衷(主观目的)进行解读,紧接着是历史背景的考量,随后是跨文化的比较研究,最后是客观目的的解释。
2、位阶次序可以被打破但是必须要有更强理由。
(四)我国法律解释体制
1、立法解释:
(1)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2)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的情形:
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中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专门委员会和省级人大常委会均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阐释的请求。
(4)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和被解释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
2、司法解释:
在司法解释公布后的30天内,必须将其上报至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备案。
中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审查的申请;而其他主体所提出的则被称作审查的提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及有关专委会在审查过程中东莞万江律师,若发现最高法或最高检对法律的具体解释与现行法律规定存在冲突,且最高法或最高检未对解释进行修改或废止,则有权提出议案万江律师,要求最高法或最高检进行修改或废止;或者提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进行解释,并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进行审议。
不属于审判与检察领域中的其他法律法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将由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作出详细说明。
若地方性法规的条文需进一步界定或补充说明,则由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负责阐释或制定相关规定。至于地方性法规的具体实施问题,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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