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诉讼指南>>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海上运输中共同海损如何界定与理算?这些要点要知道

时间:2025-07-09 00:0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海上运输过程中,船舶与货物等可能因自然灾害等因素遭遇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其共同安全面临威胁。为了消除这种共同危险,所采取的合理措施可能造成一些特殊的损失以及合理的额外支出,这些损失和费用统称为共同海损。一旦发生一系列共同海损事故,由此产生的损失和支付的费用,理应得到赔偿,并由所有受益方共同分摊。对是否构成共同海损案件、哪些损失和费用应计入共同海损、以及如何进行补偿等问题进行审核和计算,这一过程被称为共同海损理算。在我国,共同海损的认定主要参照《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以下简称北京理算规则)。依据该规则东莞万江律师,本案已被认定为共同海损,并且得到了港口监督机构的认可。该案件涉及的全部损失和费用,具体包括五个方面:对货物的浸泡处理、船只的临时维修费用、货物的丢弃费用、仓库转移费用以及救助费用。显而易见,抛货损失、仓库转移费用以及救助费用均应归类为共同海损损失和共同海损费用。然而,为何浸泡货物的损失不被视为共同海损,而船只的临时维修费用却属于共同海损范畴呢?依据共同海损的界定,我们可以得知,共同海损是指为拯救船舶与货物的共同风险而主动采取的恰当手段所导致的特别损失以及合理的额外开销。然而,货物因浸泡受损是由于船舶触礁导致船舱进水这一不可避免的情况所引起的,并非因有意采取的措施所致,因此,货物的浸泡损失不属于共同海损范畴。船舶修理费用可划分为两类:首先,若船舶虽遭受损害但仍在抵达目的港后进行维修,此类维修费用不属于共同海损范畴,因为此时货物已安全抵达目的地,风险已经消解;其次,若在航行过程中船舶受损,并选择就近港口进行临时修理,那么这部分的临时维修费用则计入共同海损。航程尚未完成,船只遭受损害,实施临时性的维修是为了确保货物能够安全抵达目的地,因此,该船只的临时维修费用应被视为共同海损的一部分。

万江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