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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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媒体与自媒体同处舆论场,自媒体乱象频出为哪般?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本文首发《传媒论坛》第170期
林斐然
近段时间,传统的媒体传播方式正经历着快速的变革,而自媒体则逐步崭露头角,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在互联网的世界里,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自媒体,都在为了争夺用户和赢得认可而展开竞争,它们站在了同一条起跑线上。然而,与传统的媒体相比,自媒体在运作上更为灵活,尤其是那些头部的大V,凭借其强大的影响力,能够吸引众多忠实的追随者,从而成为舆论场上的关键力量。在公共话题的探讨之中,自媒体占据了史无前例的发言权,并在舆论领域展现出巨大的影响力。
由于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不足,自媒体行业出现了诸多问题。无论是西安“贞观”公众号推出的《一个外地女孩,死在我租住的公寓》一文,还是B站上广受欢迎的《二舅治愈了我的精神疲惫》,亦或是自媒体在诸多热点事件中的解读与讨论,这些都揭示了虚假报道和不正当炒作对社会和谐的严重破坏。
2024年伊始,中央网信办发起名为“清朗”的专项行动,旨在整治自媒体无底线博取流量的乱象。该行动针对自导自演的虚假内容、恶意炒作社会热点、片面设置话题、违背社会道德塑造人物形象、以及散布低俗“新黄色新闻”等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旨在提高自媒体信息的可信度。管理措施得到加强,行业纪律的重建趋势日益明显,同时也向自媒体从业者发出了警示。本项研究对自媒体领域内容制作过程中的法律隐患进行了详细梳理,同时,针对这些风险东莞万江律师,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旨在为从事自媒体工作的相关人员提供借鉴,以推动自媒体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自媒体发展及其法律规制现状
(一)我国自媒体发展现状
自20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连接互联网,自媒体平台经历了从论坛、博客等早期形态的演变,逐渐演变为微博、微信等新形式。近期,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迅速崭露头角,占据了市场的主导地位,成为了自媒体从业者的重要战场。
自媒体的兴盛形态以及内容制作的便捷工具,为各大平台源源不断地输送了UGC内容。2021年,我国全职投身自媒体行业的人数已突破370万,兼职从事自媒体的人数更是超过了600万,合计超过970万。这一数据充分显示出自媒体内容的庞大规模,以及从业人员的迅猛增长态势。诸多自媒体账号吸引了大量粉丝,其中一些顶尖的自媒体人已经晋升为社交舆论领域内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意见领袖。他们的言论和行为所产生的影响力,甚至可以与一家传统媒体相媲美。
自媒体内容发布门槛较低,从业者水平参差不齐,导致事实核查不足、虚构内容横行,断章取义、偷换概念等手段用以吸引点击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制造内容繁荣假象的同时,自媒体也对我国互联网内容生态带来了严重的消极影响。
(二)自媒体相关法律规制现状
目前,我国对自媒体领域的具体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经过详细调查整理,我们发现目前网络内容的规范法律,大多属于宏观层面的顶层规划,缺乏具体的约束条款。比如,刑法、民法和行政法都明确提出了“言论自由”的原则,但对于自媒体发布内容的系统监管却并未有深入细致的规定。在自媒体侵权行为的权责界定上,往往以办法、决定、条例等形式出现的规章制度,其制定主体包括国家网信办、公安部、新闻出版总署等众多部门。然而,这些规章的制定层级偏低,管理主体不够清晰,追责主体之间存在交叉,这些问题导致权责的落实陷入了困境。
当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时,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常用的法律依据。因此,公安机关可以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警告、处罚甚至行政拘留等惩戒措施。目前,许多侵权行为虽在公共舆论领域出现,但由于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较小,受害者往往更倾向于通过民事诉讼来寻求赔偿,其维权重点多集中在商业诽谤、名誉权受损等领域。
近段时间,自媒体领域不断出现法律纠纷,监管部门不断强化内容监管。从长远角度分析,对自媒体的管控措施将逐步加强,处罚措施和应对效率也将变得更加精确和有力,这无疑对自媒体从业者的法律意识提出了更高的标准。
二、自媒体常见侵权行为
“言论自由”并非意味着没有限制。在自媒体对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自我审查之后,它们才能借助互联网扩大自己的声音。在自媒体日常的内容创作过程中,所遇到的侵权问题往往包括商业诽谤、名誉权侵犯以及强迫交易等。
(一)内容存在商业诋毁行为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任何经营者均不得制造、散布不实消息或具有误导性的内容,以损害其他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名声。这里的经营者范畴涵盖了自媒体从业者,以及他们作为中介方所承担的各类内容发布任务。一些自媒体参与企业间的非法竞争,他们通过代理某一方业务,在发布信息时恶意攻击另一方的产品和服务,或者直接在标题和正文中点明被攻击的对象,还可能利用暗示等策略,传播指向特定诋毁对象的商标、产品等不实信息。微信公众号“中介胜经”由成都一家公司负责运营,该公众号连续发表了24篇涉及同业竞争者的文章,文章中充斥着大量侮辱性、煽动性和诽谤性的言论。因此,法院判定该公司未履行应有的注意义务,扰乱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对竞争对手的声誉和社会评价造成了不良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商业诽谤。
近年来,诸多第三方测评机构频繁出现,它们或捏造事实、或恶意贬低、或过度吹嘘,对竞争对手的产品进行所谓的“客观”评价和描述,这种行为不仅误导了消费者,也构成了商业诋毁。
(二)内容涉及名誉权侵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确指出,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非法人组织,都拥有名誉权这一合法权益。同时,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采取侮辱、诽谤等手段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违反此规定,侵权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和第一千零二十六条明确指出,若行为者在执行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公益行为时,其行为对他人名誉造成了影响,则无需承担民事责任。然而,若行为者捏造或歪曲事实,未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进行合理核实,或者使用侮辱性言辞等手段损害他人名誉,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若干规定》对类似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该规定不仅针对传统媒体,同样适用于自媒体,具备法律约束力。因此,若自媒体发布内容存有恶意,损害他人名誉,便构成民事名誉权侵权,受影响的可能包括企业、个人等各类主体。即便自媒体平台并无恶意,然而一旦在未经过仔细核实的情况下发布了虚假的、编造的诽谤信息,这样的行为依然有可能对被发布信息的个人在社会中的形象产生不良影响,甚至可能对其声誉构成严重威胁。2020年,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与新浪微博用户“轼界”的持有人刘某发生了一起网络侵权纠纷。刘某在平台上长期、大量地发表侮辱性言论,攻击蔚来汽车,其行为已超出正常监督范围,对蔚来汽车的品牌形象造成了不良影响。最终,法院判决刘某需停止侵权行为,向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侵权损失30万元。
值得关注的是,一旦虚假或不实信息的传播所引发的损害后果严重到一定程度,这些信息的内容就可能违反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罪行,亦或是触犯了侮辱、诽谤的罪行。鉴于此,自媒体在信息真伪的审查上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同时确保发布的内容客观、适度且真实,显得尤为关键。
(三)发布负面内容进行强迫交易
在网络空间,某些自媒体往往利用手中掌握的当事人负面信息或新闻报道作为筹码,以舆论监督为幌子,趁机索要所谓的“封口费”;亦或是对已发布的内容,通过协商要求删除、替换或修正信息,从而获取公关费用。他们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推动或中止某些特定的交易活动,而这种做法甚至可能构成强迫交易罪。无论是进行敲诈勒索,抑或是实施强迫交易,这些行为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都显现出明显的目的性,表现为行为者内心深处意图利用所发布的帖文或内容来进行敲诈。某自媒体在微信公众号、搜狐、今日头条、百度、一点资讯等多个网络平台上,同时推送了《懂球帝资金断裂,发空气币SOC套现3亿为其输血》的文章,通过此举对涉事APP的运营公司施加压力,迫使其与自己进行协商,最终达成了价值约50万元的合作意向。自媒体的运营者因此触犯了法律。
刑法之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对信息发布者进行了严格规范,明确禁止他们利用负面新闻作为借口进行寻租活动。
三、自媒体从业者规避侵权的“四大要素”
一般而言,侵权不当行为可以进一步细分为多个具体要素。以自媒体领域的侵权不当行为为例,我们应当从违法举动、主观意图、损害后果以及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这“四大要素”入手,进行精确的分析。在日常自媒体运营过程中,只要能够对这“四大要素”进行细致且谨慎的审查,就能更好地掌握言论的界限和分寸,从而有效避免自媒体内容可能带来的风险。
(一)明确违法行为边界
自媒体从业者亟需深入研究和全面领会相关法律条文,并将这些规定切实融入到日常的运营和内容发布活动中。对于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从业者必须明确知晓个人或企业的名誉权是受到法律保障的,一旦发布虚假信息进行诽谤,就有可能触犯侵权法律。因此,在发表言论时,从业者应当保持谨慎,优先陈述客观事实,而非仅仅表达个人评价。同时,必须对所采纳的信息进行彻底的审查,以确保不出现诽谤、虚构、扭曲真相等违法行为,从而在源头处预防问题的发生。
在现实生活中,众多自媒体出于索取财物的目的,其意图明显。即便他们在法庭上以舆论监督为借口进行辩护,最终还是被判定为带有恶意的主观行为。他们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删除或发布信息来威胁他人,迫使其交付财物,这种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二)降低主观行为过错
主观过错源自行为者的内在动机,这种动机在心理层面表现为对错误的纵容、有意为之,甚至主动参与舆情事件的制造和话题的炒作。自媒体从业者若能以对他人社会评价负责的态度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便能有效地避免后续行为出现偏差,从而防止造成严重的名誉侵权后果。
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参照,自媒体从业者需重视对个体信息的核实责任,并重视对客观证据的准确掌握。他们应避免使用虚假或编造的数据、信息,以免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一旦表现出明显的偏见,很容易被判定为“主观故意”,进而需要承担由此引发的主要损害责任。
(三)评估可能产生的损害结果
侵权行为的判定,损害后果是关键因素,通常情况下,经济损失或被评价者、受害者的社会声誉下滑是主要的判断标准。即便文字看似微不足道,却可能带来重大影响。这一点在法律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规定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以2016年为例,演员、歌手乔任梁在上海不幸离世,年仅28岁。乔任梁在世时遭遇了剧烈的网络攻击,即便他离世,这些负面言论仍在网络空间蔓延。随后,乔任梁的父亲向当地警方报案,并向他们提供了涉嫌散布谣言、恶意诽谤、勒索以及捏造虚假故事的个人的书面证据。
(四)审慎辨别因果关系
这一要素主要涉及核实自媒体发布的信息,评估其可能对相关企业造成的侵权及其后果,探讨侵权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必然或合理的联系,同时还要判断侵权行为的范围、程度和影响是否已达到被侵权方提出诉讼的要求,并非单一原因导致的结果,亦非受其他多种因素交织影响。此行为主要应用于涉嫌侵权双方开展初步交流之际,依据对方所提出的查询、删除、修改等要求,将其作为自我反省和检查的准则,以判断对方提出的诉求是否合乎常理,并确保其可被证实和领会。
四、关于自媒体内容表达策略的建议
总体而言,对自媒体发布内容的评价,主要基于内容的真实性、博主应尽的注意义务、表达的恰当程度及范围等因素综合考虑。这并不表示自媒体应保持沉默,实际上,那些面向公众的知名人士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等,应当接受公正的社会评价和舆论监督。因此,掌握恰当的表达技巧和方法,对于自媒体运营者来说,有助于避免潜在的风险,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模糊客体法
在信息发布过程中,为了达到对目标对象的妥善隐藏,可以采取诸如“ABCD”、“某某”等代名词的方式进行表述。同时,在运用这些表述时,我们不仅要替换掉目标对象的名称,还需特别注意避免关键行为激发受众对目标对象的关联联想。比如,即使隐藏了真实姓名,如果使用了具有强烈指示性的指代语,虽然表面上看似避开了风险,但实际上仍然存在较强的指向性。
(二)限缩事实法
在处理信息内容时,对于那些难以证实的事实,我们可以采取一种更为谨慎的表达方式。也就是说,应着重描述那些已经得到确认、客观存在且发生的事件,同时减少对评论性或评价性观点的陈述,并尽量避免涉及那些不熟悉、不了解、模糊不清或难以证实的事实。基于已知的信息进行讨论,并得出相应的客观结论,这样能够有效减少表达上的风险。
(三)设定条件法
在陈述信息时,必须明确指出信息的出处,无论是源自央视、新华社等权威媒体的报道,还是引用知名专家学者的观点。对于无法确认的客观事实,应清晰注明信息尚未得到验证,以此展现对内容的严谨态度,并合理分散证实事实的责任风险。对于某些信息,我们也可以通过设定特定条件,运用“如果”、“假如”等引导词来构建叙述,从而将实际情况与潜在的可能性清晰地区分开来。
(四)回避观点法
内容需更加强调对事实的阐释,而非主观的评判和定性分析。在具体案例中,应运用数据来客观地描述事实,并呈现相应的推断,而不是跳过具体证据,直接得出结论。在整合、整理和表述客观事实时,应避免偏差,采用客观中立的表述方式,这样可以显著减少出现风险的可能性。
五、结语
我国对自媒体内容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因此自媒体从业者必须增强法律意识,加强风险防范,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公民享有言论自由,这一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并非无限制的自由。我们必须明确,对社会主体的客观评价存在一定的风险,但这种风险是可以控制的,关键是不应超出合理的范围。自媒体账号的运营者需慎重措辞,发布见解时务必以事实为依据,熟练运用恰当的交流技巧,妥善预防法律风险,确保运营活动稳健长远。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若动机偏离正道、行为出现偏差、事实被曲解、观点失去依据,极易越界触及公正合理的法律界限,届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将显著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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