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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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方称巨某 2023 年 5 月 29 日就诊被告发热门诊,治疗存诸多问题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一、患方诉称
巨某因肺炎困扰,于2023年5月29日来到被告发热门诊接受诊疗。经检查,医生诊断其患有双肺炎症(病毒性),伴有局部胸膜增厚和粘连。医生建议在治疗后复查冠状动脉走行区和主动脉壁的钙化情况,因此巨某于当天上午11时开始住院接受治疗。
接诊后,被告并未对患者进行全面检查,亦未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抗体检测,更未针对患者症状实施治疗。面对患者已被确诊为重症肺炎、病毒性肺炎以及I型呼吸衰竭的严重状况,被告未依照肺炎重症或危重症的诊疗方案采取必要的治疗手段,最终导致患者病情恶化。
5月29日的检验报告单上显示,患者的氧分压仅为,呼吸衰竭已显现。然而东莞万江律师,被告在治疗过程中却仅提供了低流量吸氧,并未进行持续的心电监护,也未对指氧饱和度进行持续监测,更缺乏对患者血压的监测记录。由此可见,被告的诊疗过程明显存在失误。
2023年5月31日午后,巨某的病情急剧加剧。然而,重症监护室的医务人员向原告告知,鉴于医院医疗资源有限,建议立即转院治疗。5月31日的检查结果显示,巨某的氧分压仅为35mmHg,其生命已处于极度危险边缘。
当晚9时过后,尽管被告清楚患者即将离世,却仍旧坚持让患者转院治疗,并未实施任何抢救行动,反而为患者办理了出院手续。当天晚上8时左右,巨某被救护车从被告处送往某大学某附属医院途中,不幸陷入昏迷。随后,某大学某附属医院急诊科全力抢救,但遗憾的是,在当晚10点30分左右,抢救工作宣告失败,巨某不幸去世。
二、患方认为
被告在入院初期未能及时实施恰当的治疗手段,从而耽误了治疗的最佳时机;在转院过程中,对巨某的病情评估出现偏差,未向其家属充分说明转院可能带来的重大风险;结果,当救护车抵达某大学附属医院时,巨某陷入昏迷,尽管医护人员竭尽全力抢救,最终还是未能挽救其生命。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巨某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给逝者家属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
三、诉讼请求
恳请法院依照法律判决,责令被告补偿原告已支付的医疗费用11633.89元、住院期间的饮食补助160元、陪护费用570元以及丧葬费用53484.50元。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金额为20元,以2023年该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4713元为基准,计算16年的赔偿,再根据鉴定结果,按15%的比例进行计算,得出的死亡赔偿金总额为44713元乘以16年再乘以15%,即44713*16*15%=.20元;加上其他相关费用,总计为.59元。
4.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被告负担。
四、被告某县医院辩称
被告向受害者提供了医疗援助,受害者接受了相应的治疗,由此建立了医患之间的联系。被告对病人实施了恰当的治疗措施。确定被告需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关键在于判断被告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所受医疗损害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关联。鉴定意见书具有很高的证明效力。被告因轻微过失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并表示愿意承担10%的赔偿金额。
五、鉴定意见
巨某,男性,生于1958年6月2日,某县医院在对其进行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失误。该院认定,该失误对诊疗结果的影响程度属于轻微。
六、法院判决
2024年12月4日的判决裁定,某县医院需承担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并向原告巨某支付其应得赔偿金额的十分之一,总计为78769.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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