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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难困扰法院审判工作?多因素剖析与我院对策建议

时间:2025-07-07 00:1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法院审判工作中长期存在的“送达难”问题,不仅困扰着司法进程,还显著影响了审判的效率与品质。这一现象的产生,既有法治环境等宏观层面的因素,也有因经济快速变革而引发的社会因素,同时还包括法院内部资源合理分配等机制性因素,以及送达手段等技术层面的因素。本文针对我院现有的送达流程,从构建送达机制的角度出发,对送达流程的运作、规范送达行为以及送达监督管理的多个层面进行了深入调研,并据此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一、我院送达机制运行现状

2013年万江律师,我院接收的案件总数达到了7525件,其中包括新增案件。在案件受理和结案过程中,文书送达的次数至少为4次,因此,一年内文书送达的次数至少为30100次。

(一)送达主体

送达任务采取“固定合议庭与法警协同执行”的方式,书记员与法警共同承担主要送达职责,而法官则专注于对复杂案件的送达策略进行研究和决策。不同业务庭依据案件的具体特点,对送达工作进行整体规划与分配。在民事和行政庭,送达工作通常由书记员或法官助理来承担。至于刑事案件,送达工作则由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交替负责外出执行,同时,院内送达则由书记员负责。

(二)送达启动

文书投递的启动分为两个步骤东莞万江律师,首先涉及对应诉通知书等庭前文件的投递,其次是对判决书等裁判文件的投递。庭前文件的投递始于案件被业务庭接收,立案阶段即进行案件通知书的投递。业务庭在接收案件后,会先确立负责审理的固定合议庭和具体承办人,合议庭在接手案件后,书记员会对庭前需要投递的文件进行整理,并依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投递方法。而裁判文件的投递则发生在案件审理结束前后。

(三)送达方式的选择

院方优先采用电话通知患者来院取件的方式进行文件交付,若电话通知无法实现或未能成功,则依次考虑由法警进行现场交付、患者自行外出领取或通过邮寄方式进行。送达的优先顺序为:院内直接交付、法警交付、患者自行领取、邮寄、委托他人代领以及公告送达,而邮寄和委托代领的顺序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有所调整。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送达仅限于向原告进行;在执行案件中,院内送达虽然是首选途径,但送达数量并不多,通常还会与执行措施相结合,采用外出直接送达的方式。

(四)联系方式的获取

确保对受送达人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的精准获取是送达工作的重要前提。此类信息通常来源于当事人提交的文件或纸质卷宗,而非立案时直接录入办案系统的资料。许多资深的书记员和法官助理往往会对经常涉及案件的当事人(例如保险公司)或代理律师的联系方式进行记录。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能会更换联系方式,如电话或住址,此时工作人员通常会将其变动情况详细记录在纸质档案材料中。

(五)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根据送达主体可分为固定合议庭直接送达与法警直接送达两种形式。其中,固定合议庭直接送达依据送达场所的不同,又细分为电话通知领取与外出直接送达两种方式。

(1)合议庭直接送达

一是电话通知领取。电话通知是直接送达的首选方式,

医院通知患者前来领取文件的操作流程相对规范,然而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所谓的“倒签”现象。具体来说,就是在通过电话通知当事人进行谈话或开庭时,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要求,通常情况下,我们会同意在谈话或开庭当天一并接收通知文件或传票,导致签收时间被倒推。

二是采取直接外出派送方式。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首先,当事人没有联系电话,但住址信息确切;其次,尽管可以联系到当事人,但他们拒绝亲自到法院;最后,当事人明确表示行动不便。在此过程中,民事和执行案件采用直接外出派送的比例相对较高,而刑事和行政案件的比例则较低。

(2)法警直接送达

民事案件中,法警负责送达的比例相对较大,据数据统计,2013年法警共送达了795起案件。法警无法直接送达的原因众多,包括受送达人拒绝接收、相关单位不存在、家中无人应答、地址信息不明确、以及受送达人搬迁新址等情况。

2.邮寄送达

邮寄投递作为继直接投递之后的又一常用递送途径,其数量规模较大,但退货比例也相对较高。退货的主要原因包括找不到收件人、未发现有人签收、地址信息不准确以及收件人拒绝接收。

3.其他送达方式

首先,电子送达作为一种新的送达手段,在新民诉法的实施中被纳入其中。然而,截至目前,我们法院尚未实际运用过这一送达途径。

二是采用委托方式完成送达。这种方式并不常见,主要在当事人居住地距离较远,直接送达存在困难,或者邮寄送达无法实现送达目的的案件中使用。此类送达通常由法官独立负责处理。鉴于委托送达周期较长、信息反馈较慢等因素,实际适用的情况并不多。

第三,涉及公告的投递。由于住所地变动、当事人有意回避等多种因素,一些民事、行政及执行案件难以锁定接收人,进而导致法律文件的递送受阻。在尝试了其他送达手段而未能成功后,不得不采用公告方式来进行送达。以2013年为例,我院通过公告方式送达的案件大约有200起。

(六)送达地址确认

确认送达地址是民事诉讼送达流程中的一个关键制度安排。然而,调查发现,该制度在案件立案阶段并未得到有效实施,而在审判阶段的表现亦不尽如人意。

二、送达问题分析

(一)送达方式单一

尽管送达途径多种多样,其本质却是统一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交付文件是首选的送达方式,而其他方式则作为辅助手段;在实际操作中,直接送达同样占据主导地位,而在这些直接送达方式中,院内的直接交付又是最优先的选择;就送达的数量而言,直接送达的数量同样排在首位;至于新兴的电子送达方式,实际上并未被广泛采纳。单一的方式与单一的主体,使得固定的合议庭几乎独揽了送达任务的全部重担。

(二)电子送达缺失

首先,在主观认识上,对问题的重视程度不足。尽管已经多次开展了关于新民事诉讼法的学习培训,然而送达环节并未被作为核心内容来对待,对电子送达的重视程度明显不够。其次,在客观层面,相关的配套措施尚未完善。电子送达平台尚未建立,业务庭的互联网接入尚未全面推广,传真设备配备也存在不足。再者,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够。相关电子文件的送达要求收件人对送达手段及接收数据的具体网址进行核实,然而,在案件立案阶段或应诉阶段,送达地址的确认制度并未得到充分执行。此外,作为一项新兴的送达手段,无论是法官还是当事人,普遍表现出一种谨慎的态度。

(三)部门协作需强化

各职能部门之间的配合力度有待提升。目前,案件启动的环节往往是在业务庭阶段才进行,而获取联系电话和送达地址的主要方式是通过查阅当事人提交的资料以及审判档案,这表明在立案阶段,仍有潜力为后续的送达工作提供更为便捷的条件。部分业务庭表示法警送达回执的反馈存在延迟现象,然而法警支队却指出,部分业务庭在法警外出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面准备工作不够充分,这无疑会对送达的效率与成效带来不利影响。

(四)邮寄有待规范

首先,退件数量较多,由于法律并未明确赋予邮递员留置送达的权限,一旦当事人拒绝接收,邮局就只能将法律文件退回至法院。其次,送达流程存在不规范之处,例如有些送达回执并未标注签收人与受送达人之间的具体关系,且网络查询的送达信息与实际送达回执所载内容往往存在差异。再者,送达反馈的速度较慢,大多数邮寄送达的回执返回时间较长,部分邮寄回执的反馈甚至需要数月之久。四是部分书记员在邮寄送达的准备工作上存在不足,这进而影响了后续邮寄送达的质量和效率。

(五)送达信息不畅

首先,部分案件在立案阶段未能对原告的送达地址进行核实。其次,在向原告进行庭前文件送达时,若原告不予配合,便陷入十分被动的境地。再者,法警在信息反馈和利用方面还有提升的余地。尽管法警支队已建立了较为全面的送达信息登记簿,但手工登记的方式使得送达信息的快速反馈和综合应用存在困难。第三点在于,审理执行阶段未能确保送达信息的及时录入与互通,这导致案件各阶段对送达信息的掌握和高效运用存在不便。

三、机制优化建议

为了有效解决送达难题,必须全面考虑以下几个关键要素:首先,需紧密贴合审判工作的主导性特征。确立固定合议庭作为审判机构,能够对案件信息进行全面掌控,无论是向当事人发出通知,还是决定送达方式和内容,这些权力都应由固定合议庭来行使,其主导地位不容动摇;其次,要紧密贴合不同案件类型的特性,充分利用诉讼服务中心这一平台,满足当事人“快速领取”的需求,实行院内的集中送达;再者,要充分发挥法警职业所具有的优势。法警具备显著震慑作用,其送达服务能整合各类资源,有效减轻固定合议庭在外执行送达任务的压力,同时减少法律文书被拒收的情况;此外,还需紧密依托法院信息化管理的独特优势。通过充分利用信息化平台,对送达内容进行统一规范,实现送达信息的共享和高效监督管理。

因此,我们建议在充分利用现有送达机制优势的前提下,融合诉讼服务中心的构建、法警队伍的规范化提升、信息化进程的推进、审判管理与绩效评估体系的完善,来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这些措施需明确送达工作的启动、信息录入、送达方式的选择、文书种类的确定等关键环节和流程。同时,要明确院内送达、外勤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不同方式的责任归属,并界定立案、审判、执行各阶段的责任。此外,还需进一步完善以固定合议庭为核心、以诉讼服务中心为基石、以法警送达为辅助,以直接送达为主、电子送达和邮寄送达为补充的多元化送达机制。同时,构建送达工作的信息化流程管理平台,开展送达技能的专项培训,并建立相应的考核管理体系。

(一)健全多元化送达机制

1.构建“一中心、全辐射”诉讼服务送达网络

一是结合诉讼服务中心建设,设置送达小组和文书领取窗口。诉讼服务中心设有专门的送达团队,并设立了文书领取的柜台。对于业务庭无法直接通知至法院进行送达的情况,由庭室内的行政人员统一转交给送达团队。该团队会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承办法官的建议,来决定送达的具体方式。能够通知至法院送达的,统一在柜台领取;需要外出直接送达的,会统一安排法警外出执行;而对于需要邮寄或委托送达的,则会集中统一进行处理。

第二,依托诉讼服务网络体系,设立便捷的文书投递站点。根据我院构建便民诉讼网络体系的方法,计划在各个街道、社区等基层单位设立诉讼便利点,前来办事的群众可选择或指定在最近的诉讼服务中心或服务点处理特定的诉讼事务,送达团队将负责将相关文件送达至指定的便利诉讼点,以便群众能够方便地就近获取法律文件。

2.发挥法警送达优势

首先,需加强同业务审判部门的交流与合作,以提升文书送达的效率及信息反馈的准确度。业务审判人员具备对案件基本情况、送达信息以及有效送达流程的深入了解,当将文书交由法警进行送达时,应当将相关送达信息和具体要求一同告知,以便法警能够更好地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在送达任务较为繁重的情况下,法警可以与业务审判部门共同完成送达任务,从而减轻人员不足带来的压力。法警在传递信息后,需立即向业务庭进行汇报,这样做有助于业务庭对案件审理流程进行有效规划,或者适时调整送达手段。

二是采取错峰投递,充分利用时间差。考虑到当事人通常不在住所地工作的时间,为了确保投递成功,我们必须打破常规的8小时工作制,实施错时投递,借助清晨、午间、黄昏以及节假日等有利时段进行投递。

第三,需配置专门的留置送达设备,以确保送达证据的稳固保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执行留置送达时,允许使用见证人,亦或是通过拍照、录像等手段来记录送达的全过程。因此,对于负责送达的法警来说,应当配备相机或摄像机等工具,在执行留置送达时,通过拍照、摄像等方式收集证据,对当事人拒绝签收的情况进行真实记录,从而确保留置送达证据的固定。

3.提高邮寄送达质效

首先,强化与邮政部门的交流与合作,并给予相关指导,以推动提升邮件投递的精确度和回执信息的反馈速度。积极与邮政机构进行协调,将“法院专递”在文书邮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告知邮政部门,推动邮政部门加强业务管理,规范投递流程,加快回执的送达,在必要时,法院可参与对其业务培训的指导。

其次,推行法院快递服务的竞争模式,以推动邮寄送达领域的积极合作。不仅限于EMS邮政特快专递,还包括众多社会快递企业,它们可以通过招投标等手段参与法院快递业务,以此防止中国邮政因市场垄断而降低服务品质的问题。

4.完善立案送达

补位立案与送达,既满足了便民诉讼的迫切需求,又符合规范管理的严格要求,同时积累了可推广的成功经验。在立案阶段进行送达地址的核实,能够起到积极的导向作用。当事人,尤其是代理律师万江,为了确保立案过程顺利进行,都会主动予以配合。立案与送达环节必须严格遵循送达地址确认的规程,以确保后续送达环节能够收集到详尽准确的送达资料。在当事人提交诉讼文件之际,必须确保起诉人准确填写《地址确认送达书》。

(二)建立送达信息化平台

1.落实送达信息登记和同步录入制度

首先,需对诉讼参与人的送达信息进行多环节的登记与完善。这主要通过在立案和结案卡片上增加相应项目,以实现信息的共享。具体来说,在立案阶段,需让起诉方和申请方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在立案卡片上新增送达信息登记栏目,包括已确认的送达地址、联系电话、送达方式以及代理人信息等,以便为后续的审判和执行工作提供便利。在案件审理执行阶段,于结案卡片上新增记录住址或核实住址的选项;将被告方确认的接收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代理人资料录入案件处理系统;一旦诉讼相关人员的送达信息出现变动,及时同步更新至系统;如此一来,便于今后针对同一主体的案件进行送达工作。

二是确保各相关部门的送达信息同步录入。首先,对于业务庭自行完成的送达,需继续按照规定同步扫描送达回证并录入相关信息。其次,诉讼服务中心文书领取窗口处理的送达,可利用诉讼服务系统完成送达信息的扫描、登记、快速反馈以及送达材料的即时传递。再者,法警支队在处理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时,应参照诉讼服务系统的设置进行信息登记。

2.建立电子送达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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