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土地补偿费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一、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或蔬菜地时,需依照国家确立的价格政策进行,其补偿金额是以该土地在征用前的三年内平均每年的产值为基础,乘以六倍来确定的。
征收鱼塘、莲藕种植地、养殖基地、果园、竹林、林地等土地资源,其补偿标准为该土地年产值之五倍。
对柴山、滩地、水塘、苇塘等非耕地资源进行征用,其补偿标准为该土地年度收益的三倍。
宅基地的征用将依照紧邻耕地的补偿规定进行核算;若房屋由建设单位选择重新征用土地并搬迁重建,则原有的宅基地将不再享受补偿待遇。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用通常依据一季农作物的产出价值来确定;对于能够收获的作物,不予进行补偿。至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若可以移植,其移植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若无法移植,用地单位需提供合理的补偿,或者按照市场价格进行收购。
房屋拆除时,将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占地面积以及新旧状况来提供相应的补偿;而对于违法建设的建筑以及在与征地协商过程中擅自抢种树木或抢建的建筑,则不予以补偿。
农田水利工程、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以及电力、广播、通讯等配套设施,将根据具体状况,提供相应的迁移费用或补偿金额。
三、安置补助费
在征地之前,若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超过一亩的征地单位,其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将等于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每亩年均产值的三倍;而对于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足一亩的征地单位,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则从年产值的四倍开始计算,并且随着人均耕地的每减少0.1亩,安置补助费将相应提升至年产值的两倍,但这一数额的上限不得超出年产值的十倍。
征收用于非耕地安置的补偿资金,其数额依据该土地每年的产出价值,并参照邻近耕地安置补偿费用的相应倍数,略作降低来计算。
对征用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用地及无收益的闲置土地,不予发放补偿安置费用。
四、依据本规定所支付的土地赔偿金及安置补贴,若不足以保障需安置农民维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级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安置补贴金额。然而,土地赔偿金与安置补贴的总和上限,不得超出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五、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过程中,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属于个人所有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应直接支付给个人。其余费用,则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相关乡镇、村庄协商确定具体处理方式。这些费用主要用于支持被征地单位的生产发展、解决多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以及对无法就业人员的生计给予补助。在此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挪用或占用这些费用。
六、针对大型水利和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所需征用的土地,补偿和安置的具体标准及措施,将由省级人民政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并实施。
万江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