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最高法严惩虚假诉讼行为,多措并举回应社会关切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最高法消息显示,虚假诉讼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它不仅打乱了诉讼的正常秩序,还对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造成了严重伤害,同时阻碍了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法院始终遵循国家领导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深入领悟国家领导人的法治理念,严格执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增强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不当行为的打击力度的决策,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力度打击虚假诉讼行为。对于那些严重危害社会、违反法律构成犯罪性质的虚假诉讼活动,我国法院秉持法治精神,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对涉及虚假诉讼的犯罪分子进行了审判,并依法作出了相应的刑罚,此举有力地回应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最高法陆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颁布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发布典型案例、构建法院案例库以及强化审判监督和指导,旨在确立法律适用的具体标准,并妥善处理民刑程序之间的过渡问题。2018年9月,最高法与最高检共同发布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2021年3月,又与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法发〔2021〕10号)。同年11月,又发布了《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法〔2021〕281号)。在此期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严格执行“执法者即普法者”的原则,陆续对外公布了一系列虚假诉讼的典型民事及刑事案件,有力地遏制了虚假诉讼的违法行为东莞万江律师,并促进了全社会提高对虚假诉讼违法行为的警惕和防范意识。
在依法严厉打击虚假诉讼工作取得显著成果之际,我们还需认识到,当前民事诉讼领域虚假诉讼现象依然频发,这不仅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还侵犯了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部分虚假诉讼案件因程序衔接和沟通不畅,使得虚假诉讼行为人的法律责任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此外,在部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中,法律适用标准及刑事政策把握尺度存在不一致之处。为切实执行党中央的战略安排,强化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特此挑选并公布近期生效的四个案例,旨在运用司法判决的规范性指引和导向功能,促进司法实践中问题的有效解决。这些案例的发布彰显了以下审判理念和执行标准:
在关键领域,必须精准识别并迅速揭露虚假诉讼的违法行为。此类诉讼往往具备较高的专业性和较强的隐蔽性,如何高效识别和迅速发现,成为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第五条中,明确指出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房屋限购或机动车配置指标调控而产生的以物抵债案件、以离婚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作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等多种易发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的民事案件类型。在执行职责时,司法机关应当对这些案件给予特别的关注。案例1中的“刘某秀、李某虚假诉讼案”是一个典型的财产纠纷案件,其特点在于被告为离婚诉讼的一方当事人;而案例3的“唐某祥虚假诉讼案”则归属于民间借贷纠纷类别。案例2中的“何某虚假诉讼案”涉及民事执行领域,同样属于虚假诉讼的高发区域;案例4的“段某虚假诉讼案”则是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非法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这种犯罪形式是近年来新出现的,值得我们关注。针对这些民事案件,法院应当增强审查的精准度和力度。
二、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案件的线索移交及程序对接机制建设。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一旦法院在立案、审判或执行阶段发现存在涉嫌虚假诉讼的犯罪行为,应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的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将涉及虚假诉讼的犯罪案件相关资料转交给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在审理相关民事案件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了刘某秀、李某涉嫌虚假诉讼的犯罪迹象,随即迅速将案件材料转交给公安机关,确保了涉嫌虚假诉讼的犯罪分子能够及时接受刑事审判。同样,在处理另一起民事案件时,法院也发现了唐某祥存在虚假诉讼的嫌疑,立即将相关证据材料移交给公安部门,确保了犯罪行为得到及时的法律制裁。此外,为了确保法律责任的切实执行,法院在向公安部门转交涉嫌虚假诉讼的犯罪信息前,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先行对涉事者实施罚款或拘留措施。对于那些被判定犯有虚假诉讼罪的,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其实施的罚款或拘留,应依法相应折算为罚金或刑期。在“刘某秀、李某虚假诉讼案”这一案例中,某市人民法院在将虚假诉讼犯罪的线索移交给相关部门之前,对刘某秀和李某两人因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行为,分别实施了司法拘留的处罚。
三、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对虚假诉讼罪进行依法认定。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素包括:通过虚构事实来提起民事诉讼,扰乱司法秩序,或严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项内容,若有人通过伪造证据、作出虚假陈述等不法手段,编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争议,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则这种行为应被认定为刑法中规定的虚假诉讼行为。在案件处理的具体环节,必须严格遵循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虚假诉讼罪的界定,既不能过度限制刑法的适用范围,致使犯罪者逃避应有的刑事制裁,更不能无端放宽虚假诉讼罪的适用范围,为极少数企图借助刑事途径非法干预民事诉讼正常秩序的人提供可利用的空间。在案例3“唐某祥虚假诉讼案”中,若有人隐瞒债务已完全偿还的事实而提起民事诉讼,则该行为应被视作刑法所规定的虚假诉讼;而在案例4“段某虚假诉讼案”里,有职工与他人勾结,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非法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尽管此举并未直接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却扰乱了司法秩序,满足刑法中虚假诉讼罪所要求的客体条件。
四、在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过程中,应当科学界定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虚假诉讼罪侵犯的主要对象是“司法秩序”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然而,这两个对象在虚假诉讼罪的认定中扮演的角色存在差异。只要行为人采取捏造事实的方式提起民事诉讼,就会对司法秩序造成妨碍,并且当双方恶意勾结,企图绕过法律政策的限制性规定进行虚假诉讼时,这类行为通常不会直接严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司法秩序”被视为必须保护的客体,而“他人合法权益”则属于可以选择保护的客体。对于实施虚假诉讼行为,若该行为同时损害了司法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行为人将面临严厉的刑事责任追究。特别是那些利用虚假诉讼非法获取他人财物或规避合法债务,且同时触犯其他罪行的人,应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按照处罚更为严厉的规定进行定罪,并从重处罚。案例4“段某虚假诉讼案”涉及的行为人企图借助虚假诉讼的方式逃避法律及政策约束,虽未直接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但在判定刑罚时,需全面考量案件的整体状况,并据此作出合理的刑罚决定。同时,应将惩罚的焦点放在那些主动招揽他人、专门从事利用虚假诉讼规避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黑中介”等人员身上。
人民法院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将全面执行党中央的决策安排,对现有的工作制度和机制进行优化,确保案件裁判的一致性,并不断强化对各类虚假诉讼违法行为的识别和打击力度,依法进行严厉惩处。同时,法院将努力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以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更高期望,为社会诚信建设提供更强大的支持。
万江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