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民事诉讼之侵权责任:买卖合同诉讼请求及管辖相关案情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诉讼请求 管辖
基本案情
刘某新作为原告提出指控,指出在2022年5月19日这一天,他向被告购买PE灌溉管材及其相关配件,并且分两个阶段,通过银行网银转账的方式,向艾某的账户支付了共计44,600元的材料款项。2022年5月26日,被告将PE灌溉管及其相关材料运送至原告所在地。原告接收货物后,雇佣工人挖掘沟渠,并将PE灌溉管铺设到其360亩的承包土地上。然而,在完成安装并开始灌溉时,PE灌溉管出现了大面积破裂和渗漏现象。经过后续检验,发现这些产品并不符合质量标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包括PE灌溉管材价格的赔偿金,该赔偿金为管材价格的3倍,共计133,800元;此外,还有原告挖掘管沟、安装管材、挖掘与拆除管材的人工费用以及运输费用,总计150,000元。
河北某管业有限公司在答辩阶段提出,对本案的管辖权持有异议,并主张这起案件属于买卖合同争议,而非产品侵权争议。产品侵权争议涉及的是因生产或销售有缺陷的产品导致他人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情况。根据原告的诉讼内容,被告所售产品并不存在缺陷,因此,本案不应被归类为产品侵权争议。尽管被告与原告没有签署正式的书面协议,然而,微信聊天记录等材料充分显示原告委托被告依照其指示制作PE灌溉管道,被告在枣强县完成了生产任务,原告自行前往枣强县提取产品,并承担了运输费用,因此,双方合同的实质性履行地点位于枣强县。依据相关法律条文,涉及合同争议的诉讼案件,应当由被告的居住地或者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因此,本案的审判权归属于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2022年9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颁布了(2022)内0430民初4946号民事裁定,决定将此案移交至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裁定公布之后,涉及两地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引发了争议,为此,两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展开了管辖权的协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2023年7月26日发布了一项民事裁定,其中(2023)内民辖59号文件内容如下:首先,取消了对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2022)内0430民初4946号民事裁定的认可;其次,案件审理权将回归至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
裁判理由
法院的最终裁决指出,本起案件的争议核心在于诉讼类型的界定,并据此来明确负责审理的法院。由产品质量引发的争议,可能构成合同纠纷,亦可能构成侵权纠纷,存在权利主张交叉的情况。故在判定管辖权归属时,需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要求来明确诉讼类型,从而确定具有管辖权的法院。
在本案中,刘某提出的新诉讼要求包括:首先,要求被告支付原告PE灌溉管材价格的三倍赔偿金,共计133,800元;其次万江律师,要求赔偿原告因挖管沟、安装、挖出和拆除管材所产生的人工费和运输费,总额为150,000元,具体金额需根据双方协商或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再者,因360亩玉米未能及时灌溉及挖沟,导致玉米秧苗减产东莞万江律师,初步估算损失为30,000元;最后,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鉴定费以及万江律师代理费。依据刘某提出的最新诉讼要求,本案可被确认为产品责任争议,这本质上属于侵权性质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因侵权行为引发的诉讼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被告居住地的法院进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进一步明确,若因产品或服务质量不达标导致他人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而提起的诉讼,产品生产地、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发生地以及被告居住地的法院均具有管辖权。由于侵权行为所涉及的后果发生在敖汉旗境内,因此,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审判权限。
裁判要旨
因涉及购买产品引发的诉讼,根据原告提出的诉讼要求或争议的具体标的,可能涉及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的争议,亦或是买卖合同方面的纠纷。
产品质量受损引发的赔偿争议与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在管辖权方面存在差异,故在判定案件应归属何地法院审理时,需依据当事人所争议的事实和诉讼意图,准确判断诉讼性质,进而明确具体的管辖法院。
万江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