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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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凤莲建议设立财政过渡账户,让诉讼费退费不再难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代表建议|彭凤莲:设立财政过渡账户,让诉讼费退费不再难
澎湃新闻澎湃新闻官方账号2024.03.0807:24
诉讼费用的退还,指的是在民商事、行政案件的判决书生效之后,法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通过核算,依法将当事人预先缴纳的、超出实际应承担金额的诉讼费用进行退还。
我国法院在诉讼费退费工作的开展上相对较晚,因此,许多地方法院在建立退费制度时,普遍存在规范性的不足。这导致诉讼费用的退还过程既缓慢又困难,成为了司法实践中一个显著的问题,既是一个“痛点”,也是一个“堵点”。
彭凤莲校长,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及安庆师范大学的领导者,对相关问题表示了高度关注。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她提交了一份名为《关于解决诉讼费退费难问题的建议》的提案。
2006年,国务院发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三条明确指出:“一旦须向当事人返还诉讼费用,法院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的15天内完成退还手续。”然而,在实际情况中,由于预交的诉讼费直接纳入国库,这一规定的执行往往面临困难。彭凤莲向澎湃新闻透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诉讼费用应计入政府非税收入范畴,并须如数上交国库,同时纳入财政预算进行管理。
彭凤莲指出,原告在司法程序中提前缴纳的诉讼费用实际上是一种预付,而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存在费用减免或退还的情况。由于案件尚未最终审结,其费用状况处于不稳定状态。故而,只有在案件判决确定并生效后,败诉方所应承担的诉讼费用,才可被视为真正的非税收入,并需上交国库。
彭凤莲认为,目前实行的“将预交的诉讼费用作为非税收入上缴国库——胜诉方需向法院提出退费申请——法院随后向财政部门申请安排退款”的程序,与诉讼费预交或垫付的本质并不相符。再者,这一退费流程既难以做到合理和简洁,又耗时较长,对保障预交诉讼费方的权益不利。
彭凤莲在调研过程中发现,某些地区政府财政部门过于重视预收费用,而忽视了退费处理,缺乏有效的退费执行方案,这进而使得诉讼费用的退还变得困难且缓慢。当事人往往只从表面、直观和结果的角度来审视问题,常常误以为法院在退费方面动作迟缓,这种误解可能会对当地的政务运作和商业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彭凤莲向记者透露了这一情况。
彭凤莲提出,我们必须依据“预交的诉讼费用不得计入政府非税收入”这一原则,对会计体系进行精心设计,并构建相应的机制,这样才能从根本处解决这一问题。
具体而言,诉讼费的预先缴纳并非直接归入非税收入并入库。案件审理结束后,需进行结算,结算完成后,资金方才汇入国库。人民法院负责代为收取诉讼费,同时,在结算后,退费操作亦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彭凤莲提出,借鉴武汉等地的经验,在法院和国库之间建立一种财政过渡账户机制。对于预先缴纳的诉讼费用,应将其纳入“过渡账户”进行管理。一旦案件判决生效,预先缴纳的诉讼费用将进行结算和分配,应当退还的将予以退还东莞万江律师,而作为诉讼费用收入的则应全额上交国库。此外,人民法院可以负责代为收取、退还以及将收入上缴国库的相关事务。
彭凤莲指出,消除制度障碍,确保诉讼费用得以迅速退还和按时缴纳,不仅能够即时维护当事人权益,还能提升司法工作的良好声誉,进而维护司法权威,提高民众和企业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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