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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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行政复议和应诉办法(征求意见稿)总则解读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文化和旅游部行政复议和应诉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为使文化和旅游部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活动更加规范化,确保公民、法人及各类组织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对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进行监督与维护,促进法治政府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复议法》)及其执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文化和旅游部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以及行政应诉相关事务时,应遵循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纪检、监察、审计、信访等事项的处理,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进行,此办法不适用于此类事项。
文化和旅游部承担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的职能,秉持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基本原则,坚决做到有错即改,确保法律法规的准确执行。
本办法所指的行政复议机关为文化和旅游部,该部门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承担并执行行政复议的相关职责。
文化和旅游部负责法制事务的机构既是该部的行政复议机构(我们简称为行政复议机构),而且负责处理与文化和旅游部行政诉讼相关的各项事务。
文化和旅游部相关部门依据行政复议案件的实际情况,指派特定人员负责处理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行政复议事务。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五条 凡遇以下情况之一,公民、法人或相关组织均有权依据本规定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文化和旅游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对文化和旅游部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手段、以及所做出的行政强制执行裁决持有异议;
在申请行政许可以及在规定时间内,文化和旅游部若未作出回应或明确拒绝,亦或是对于文化和旅游部作出的其他行政许可相关决定持有异议。
(四)对文化和旅游部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五)对文化和旅游部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六)认为文化和旅游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七)若认定文化和旅游部存在违规融资、强制摊派费用或违法提出其他义务履行要求的行为。
(八)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执行其法定义务的请求,然而文化和旅游部未能执行、未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或未给予回应。
(九)文化和旅游部存在未依照法律规定签订、执行、未按约定执行或违法修改、终止行政协议的行为。
(十)认为文化和旅游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一)认为文化和旅游部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文化和旅游部管辖的行政复议范围: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由文化和旅游部制定或发布的、对全体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如决定、命令等。
(三)文化和旅游部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第七条 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觉得文化和旅游部在行政行为中引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情况,在申请行政复议的过程中,他们有权同时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性审查的请求。
上述所提及的规范性文件中不包括部门规章,而部门规章的审核需依照法律法规及行政规定进行。
第八条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公民若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却不幸去世,其亲属有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于享有行政复议申请权的法人或组织一旦解散,其权利与义务的继受人同样有权提出行政复议。
具备申请行政复议资格的公民若系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行为能力受限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代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若行政复议案件涉及众多申请人,则申请人可共同推举代表人士参与行政复议程序。
代表人在行政复议中的参与对所代表申请人产生法律效果,然而,若代表人对行政复议请求进行修改、撤回申请或认可第三方的请求,则必须获得被代表申请人的明确同意。
第十条 对于与申请人一同受到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或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结果存在利益关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他们有权以第三人的身份提出申请参与行政复议,亦或是行政复议机构将他们通知作为第三人参与行政复议。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第十一条 规定,申请人以及第三方有权指派一名或两名来自万江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或任何其他类型的代理人,代为参与行政复议程序。
申请人和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需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相应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该授权委托书需详细列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范围以及有效期限。若申请人或第三人需对代理人的权限进行变更或解除,则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行政复议机关。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若对文化和旅游部所采取的行政措施持有异议并申请行政复议,文化和旅游部将作为被申请人。此外,若文化和旅游部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同一名称共同实施一项行政行为,那么文化和旅游部以及参与该行政行为的其他行政机关均将成为被申请人。
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觉得某行政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他们有权在得知或理应得知该行政行为之日起的六十天内向文化和旅游部提交行政复议的申请;不过,如果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了六十天,则不在此限。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合理原因导致法定申请期限延误,则自障碍消除之时起,申请期限将重新开始计算。
在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若未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明示其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力、复议机关的名称以及申请期限的相关信息,那么从他们得知或理应知晓这些权利、机关和期限的当天起,申请期限便开始计算。然而,即便如此,从他们知晓或理应知晓行政行为具体内容的那一天算起,申请期限的上限最多也不能超过一年。
向文化和旅游部提交行政复议诉求的,若自该行政行为实施以来已超过五年期限,文化和旅游部将不予接受。
第十四条 在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时,申请人可以选择以书面形式提交;若遇到书写不便的情况,亦可通过口头方式提出申请。
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选择通过邮寄方式或利用文化和旅游部指定的网络途径等多种途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亦或直接前往提交。若文化和旅游部通过网络途径发送行政行为决定书,则需同步提供用于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网络渠道。
对于口头提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人员需立即记录下申请者的个人信息、复议的具体要求、申请复议的核心事实与依据,以及提出申请的时间,同时确保这些记录得到申请者的亲自签字认可。
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
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申请人需首先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若对行政复议的裁决持有异议,则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文化和旅游部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认为文化和旅游部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文化和旅游部不予公开;
(四)根据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需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先向相应的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其他相关情况。
在适用前述规定的情况下,文化部与旅游部在实施行政措施时,需向公民、法人或相关组织明确指出,他们应首先向文化部与旅游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章 行政复议办理
第一节 受理
第十六条 对于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将由专门的行政复议机构负责集中接收和处理。
文化和旅游部公文接收部门以及各机关司局在接到书面行政复议申请后,须在规定的一天之内将其转交至行政复议机构处理。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登记。
文化和旅游部在接到行政复议的申请后,需在五天之内完成审查程序。若申请内容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所列条件,文化和旅游部应予以接受处理。
对于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行政复议请求,文化和旅游部需在审查时限内作出不予接受的处理,并向申请人阐明具体原因;若该请求不属于文化和旅游部职权范围,则应在不予接受的决定中通知申请人,告知其有权管辖的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一旦结束,若文化和旅游部在此期间未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决,那么从审查期限到期之日开始,该申请即被视为已被接受处理。
若行政复议申请的资料不完整或描述模糊,导致无法确定其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要求,文化和旅游部需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进行补充。该补正通知需一次性详细列出所有需要补充的内容。
自接到补正通知后,申请人需在十个工作日内递交修正资料。若因合理原因无法按时完成修正,文化和旅游部有权适当延长修正期限。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修正,将视为其主动放弃行政复议的申请,并将此情况予以记录。
文化和旅游部在收到相关补充材料之后,将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文化和旅游部在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若发现该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则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并向申请人详细阐述驳回的理由。
第二节 审理
文化和旅游部在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将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采取常规程序或简化程序进行审理。同时,行政复议机构需指派专人负责处理具体的行政复议案件。
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时,行政复议人员需对所了解的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以及个人隐私信息严格保密。
在行政复议的进行过程中,若出现《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所列明的任何一种情况,则行政复议程序将暂停。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在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被暂停或恢复时,文化部及旅游局需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当事人。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若出现《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所列明的任何一种情况,则行政复议程序将自动终止。
在行政复议进行过程中,行政行为不得暂停执行;然而,若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二条所列出的特定条件之一,则必须暂停执行。
第二十四条,文化和旅游部下属的各司局对于以文化和旅游部名义进行的行政行为,在合法性及适宜性方面,承担着提供证据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
若有人认为文化和旅游部未履行其法定职责,可提供曾向其提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的证据,但若文化和旅游部应主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或申请人因合理原因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则不在此列。
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者,需出示遭受行政行为损害的相关证据。然而,若因文化和旅游部方面的原因使得申请人无法提供证据,文化和旅游部需承担起举证的责任。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的其他情形。
在行政复议的期间,申请人、第三方以及他们的授权代理人有权依照规定查阅和复制相关的书面回复、实施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以及其他相关资料。除非这些内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威胁,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予以批准。
第二十六条 在采用普通程序处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案件中,自行政复议申请被接收后,行政复议机关需在七日之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的复印件提交至文化和旅游部相应的司局。
自文化和旅游部相关司局接到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给出书面回复,编制行政复议答复文件,同时需提供实施行政行为的证据、相关依据以及其它必要的材料。
行政复议答复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及有关的证据材料;
行政行为所遵循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的具体内容条款。
(三)对申请人具体复议请求的意见和理由;
(四)作出答复的日期。
提交的证据资料需进行分类并赋予序号,同时需简明扼要地阐述资料的来源、所证明的事项及其具体内容。
第二十七条 在采用普通程序进行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需亲自或通过互联网、电话等途径收集当事人观点,同时将所收集到的意见详细记录存档。若因当事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直接听取其意见,则可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 在处理涉及重大、疑难以及复杂性的行政复议案件时,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开展听证程序。
行政复议机关认定存在听证需求,亦或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则该机关有权自行安排听证程序。
行政复议机构在组织听证活动时,必须依照《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的规定来进行听证程序。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二十九条 在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处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中,若发现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所列条件,则可采取简化程序进行处理。
对于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所列情况的行政复议案件,若当事人各方可共同决定采用简化流程,则该案件可采纳简易程序处理。
第三十条 在简易程序处理行政复议事项时,自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相关行政复议机构需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的复印件递送至文化和旅游部相应的司局。
自文化和旅游部相关司局获取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后,需在五日内提交书面回复,同时一并上交实施行政行为的证据、相关依据以及其它必要的材料。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书面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于采用简易程序处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若行政复议机构判断不适宜继续使用简易程序,则需经该机构负责人同意,案件可转而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第三十二条 若申请人提交了对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附带性审查请求,抑或文化和旅游部在审查行政行为时发现其依据存在违法情形,行政复议机关需暂停行政复议程序,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依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规范性文件或依据系由文化和旅游部所制定,行政复议机构需将相关材料转交至负责该规范性文件或依据制定的司局,而文化和旅游部相关司局则需在十日内就相关条款的合法性提交书面答复以及必要的材料。
若规范性文件或其依据系由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所制定,则行政复议机构需在七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至有权处理的行政复议机关,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当文化和旅游部收到其他行政复议机关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转送来的,关于审查规范性文件或行政行为依据的相关材料时,行政复议机构需在五天内将这些材料转交给负责制定该规范性文件或依据的司局。而文化和旅游部相应的司局则需在十天内向行政复议机构反馈处理意见。
文化和旅游部须在接到转送材料后六十天内,将处理结果及反馈意见反馈给转送行政复议的机关。
第三节 决定
第三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部依照法律规定,负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该部内设的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提出相关意见。这些意见在得到文化和旅游部负责人批准或经过集体讨论通过后,将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至七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以文化和旅游部的名义正式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在经过听证的行政复议案件中,文化和旅游部需依据听证记录、审查确认的事实以及相关证据,最终形成行政复议的裁决。
第三十五条 在采用普通程序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时,文化和旅游部需在接到申请后六十天内完成行政复议决定的制定;除非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短于六十天。若案情复杂,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需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并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应超过三十天。
对于采用简易程序处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必须在接到申请后,在三十天的时间内完成行政复议决定的制定。
第三十六条 文化和旅游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必须恪守合法性及自愿性原则,同时确保不侵害国家及社会的根本利益,不侵犯他人的正当权益,并且不能抵触法律及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条款。
当事人若通过调解达成一致意见,文化和旅游部需出具行政复议调解文书,该文书需由所有当事人签署或盖章确认,同时加盖文化和旅游部行政复议的专用印章,从而具备法定效力。
若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抑或调解协议尚未正式生效,若有一方中途反悔,文化和旅游部需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或者迅速作出行政复议的裁决。
在行政复议决定正式出台之前,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和解,但和解条款必须确保不侵犯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不得抵触法律或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条款。
和解达成后,申请人需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撤回申请。若行政复议机关同意撤回申请,或文化和旅游部决定结束复议程序,申请人便不能再基于相同的事实和理由提出新的行政复议申请。除非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申请并非其真实意愿。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负责签署不予受理的决定书以及终止决定书,之后需加盖文化和旅游部特制的行政复议专用印章,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交付。
对涉及变更、撤销、认定违法、认定无效、维持或驳回的行政复议决议以及调解协议,均由文化和旅游部相关领导亲自签署,并使用文化和旅游部行政复议的专用印章,依照法定程序予以交付。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接到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转来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后,该机构需在规定时间内,即三天之内,将通知书的副本递交给文化和旅游部相应的司局部门。
自接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的副本后,文化和旅游部相关部门需在五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并附上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以及相关材料。这些材料需经行政复议机构的审核,然后上报给文化和旅游部负责人进行审批,最终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
第四章 行政应诉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所发出的针对文化和旅游部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相关应诉通知、行政起诉状副本以及传票等文件,均需由行政复议机构集中接收处理。
文化和旅游部公文接收部门以及各机关司局在接到上述文书或材料后,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即一日之内,将其转交给行政复议机构处理。
行政复议机关在接到应诉通知和行政起诉状副本并完成登记后,将联合文化和旅游部相关部门进行办理,并迅速草拟答辩状。同时,整理相关证据、依据及其他必要材料。在文化和旅游部负责人审阅通过后,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
第四十二条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文化和旅游部相关部门需指定专人承担案件调查、搜集相关证据,形成初步答辩意见,并协同行政复议机构有效推进应诉活动的开展。
第四十三条 在行政应诉过程中,文化和旅游部相关部门需指派一名诉讼代表,该代表需通过行政复议机构的审查,并最终由文化和旅游部负责人审批确定。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授权万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与该代表共同承担诉讼代理职责。
复议机关依照文化部和旅游部负责人的指示,负责处理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的办理工作。
在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或裁定书送达给当事人之后,行政复议机关需召集文化和旅游部相关部门,共同商议是否提起上诉。若决定上诉,则由行政复议机关牵头,联合文化和旅游部相关部门,草拟上诉所需文件。这些文件在提交文化和旅游部负责人审核通过后,需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给人民法院。
对于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行政复议机构有权召集文化和旅游部相关部门,共同商议是否提出再审申请的建议。若决定申请再审,则由行政复议机构牵头,联合文化和旅游部相关部门草拟再审所需材料,这些材料在经过文化和旅游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人民法院。
第四十五条,在行政诉讼案件宣告终结之后,诉讼代理人需迅速将相关案件资料提交给行政复议机构,以便进行整理和存档。
第四十六条 检察机关所发出的检察建议文件以及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建议文件,均需由负责行政复议的机构集中受理。
行政复议部门在接到检察或司法建议书并进行记录后,将指派文化和旅游部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迅速草拟回复意见。这些意见在经过文化和旅游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若文化和旅游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或行政应诉过程中违反了法律法规,将依照相关条例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除非《行政复议法》中有特别说明,本规定中提及的“一日”“三日”“五日”“七日”“十日”等时间限制,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在行政复议的进行过程中,对于期间的计算以及行政复议文书的递送,若本规定未作出具体说明,则应参照《行政复议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期间和送达的相关条款进行操作。
第四十九条 文化和旅游部民事应诉工作参照本办法第四章办理。
自 年 月 日起,本规定正式开始实施。《文化部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规定》(编号为文化部令第44号)以及《国家旅游局行政复议和应诉办法》(文件编号为旅办发〔2016〕339号)亦将同时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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