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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后,对方可提不予执行申请,法定事由有哪些?

时间:2025-07-05 17:0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执行仲裁裁决的请求,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不执行该仲裁裁决。那么,申请不执行仲裁裁决的合法理由有哪些?在哪些情况下,法院会决定不执行该仲裁裁决?

前往云南旅行,以下这10个地方是必游之地,你游览过多少了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条文,若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被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接到申请的法院则必须予以执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仲裁裁决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经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确认后,将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一是合同中未设定仲裁条款,或事后未签订书面仲裁协议;二是裁决内容超出了仲裁协议的约定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对此事项进行仲裁;三是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了法定程序;四是裁决依据的证据系伪造;五是对方当事人对仲裁机构隐瞒了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关键证据;六是仲裁员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违法裁决的行为。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在执行阶段,若对方当事人提出不执行仲裁裁决的请求,其可依据的合法理由包括缺乏仲裁协议、仲裁裁决内容越界于仲裁协议范围、程序严重违法、伪造或隐瞒重要证据、受贿舞弊导致的不公正裁决等。这些理由可能导致仲裁裁决无法得到有效执行,从而产生严重后果,因此,对这些理由的适用设置了严格的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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