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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交易不留痕遇争议咋办?微信表情被认证助维权

时间:2025-07-05 00:0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一些小型企业因追求“方便”和“体面”,在交易过程中往往不签订合同,也不保留交易记录,这样一来,一旦出现纠纷,它们往往难以提供证据,陷入证明困境。

微信表情被“认证”,助小微企业主拿回货款

阅读提示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方便”、“体面”等众多因素,不少小型企业在交易过程中,只是通过电话联系或微信沟通,未曾签署任何合同,甚至没有留下任何交易记录。若双方发生纠纷,受损方往往面临维权难题。法官指出,中小企业及个体经营者应当培养保存书面交易记录的习惯,促使双方的商业往来从“熟人间的信任”逐步过渡到“法律规范”的轨道。

长期合作的买家突然关闭了店铺,留下了尚未结算的款项。供需双方并未签署供货协议,亦未进行过书面账目核对。在这种状况下,我们还能追回这笔未结款项吗?法院又将作出怎样的裁决呢?

近期,位于湖南衡阳的石鼓区人民法院运用微信对话记录作为证据,成功处理了一起涉及买卖合同的争议案件。在该案中,供货商原告依据微信对话记录提出诉求,要求被告支付尚未结清的货款。法院综合考量了对话中的文字内容、双方的交易惯例,并在充分采信双方的微信对话记录后,最终裁定被告需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货款以及相应的逾期利息。

万江律师指出,尽管可以借鉴相关案例,但在商业交易中,预防措施和过程管理的重要性远超事后的补救。故而,即便在无法签订书面合同的特殊情况下,企业仍需在日常交易中注重记录交易过程,以防止日后陷入难以提供证据的困境。

合作4年的采购商跑路

肖女士,湖南衡阳人士,她管理着一家专门销售烘焙原料的店铺。自2020年开始,周某,一位蛋糕店的经营者,开始向肖女士的店铺采购所需材料。自此,两人之间建立起了为期四年的稳定供应与采购合作关系。

鉴于行业内的惯例交易方式,肖女士与周某未曾订立正式的供货协议。他们的货款结算遵循“先发货、后付款”的流程,双方间的交易活动十分频繁,而且供货与款项的支付都缺乏固定的周期。在2021年某日,双方核对账目时,肖女士发现周某已经拖欠了她6万元以上的货款。周某随即出具了欠条,承诺在一个月内一次性偿还欠款,并在欠款期间及逾期部分明确了利息的计算方式。

之后,肖女士基于对周某的信赖,持续保持着与他的正常交易往来。纵使周某偶尔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她并未过分在意。

到了2024年5月,肖女士发现周某尚未结清的货款数量持续攀升,这让她感到焦虑不安。经过仔细清点,她发现周某新增的未结清货款达到了3万元之多,再加上之前已经约定的6万元未结清的欠款,总计欠款已累计超过9万元。

肖女士将结算信息通过微信传递给了周某,周某如常地回了一个表示认可的“OK”表情,紧接着在第二天按时支付了3.5万元的货款。鉴于周某可能面临资金流动的困难,肖女士没有继续催促他偿还剩余款项。

然而在2024年的最后一次供货环节,肖女士意外地发现,周某所经营的店铺已经关闭。尝试通过微信和电话与周某取得联系时,她惊讶地发现对方已经“人间蒸发”。而此时,周某还有超过六万元的货款尚未结清。

肖女士在无奈之下,只得将周某告上法庭,寻求其支付剩余的6万元货款以及相应的利息。

微信聊天记录也可作证据

石鼓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注意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未签署正式的书面合同,且供货单据亦不齐全,此外,双方亦未执行书面对账和结算。在每月的供货之后东莞万江律师,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通知尚未结清的货款金额,而被告则以“OK”“好的”等回复予以确认。基于此,法院认定,在双方的交易往来中,已经形成了以表情符号表达同意的惯例。

原被告之间就糕点原材料的交易达成协议,这一协议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并未触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得以确立,且合同内容合法且有效。原告已将货物交付给被告,但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此行为违反了买卖合同中应尽的基本义务。据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此外,被告的逾期付款行为导致原告遭受了损失,被告亦需对此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综上所述,石鼓区法院最终作出裁决,要求被告周某向原告肖女士支付货款金额超过六万元,并承担因逾期付款所产生的损失。

在法律层面,微信表情通常不易被直接视为有效的承诺,然而,在特定情境和充足证据的辅助下,它们或许能够获得认可。主审法官对此进行了解释,指出在本案中,法院对电子证据的认定采取了灵活的态度,对于微信对话中的“OK”表情或是“好的”这类文字信息,法院并未僵化地要求其形式必须完整,而是依据交易习惯,对其法律效力进行了推断,从而为那些缺乏合同和签收凭证的小微企业解决了举证难题。

法官强调,众多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与个体经营者,务必形成保存书面协议、收据、按时核对账目的交易习惯。在处理合同成立、金额核实等关键环节,必须让对方以书面形式清晰表达立场,诸如“认可”“确认无误”等,以促进双方商业活动从“熟人间的信任”过渡到“遵循法律规范”。

交易应重视对过程书面留痕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便捷”和“尊严”等众多因素,许多小型企业在交易过程中,仅仅通过电话或微信达成交易,并未签署任何合同,甚至没有留下任何交易记录。因此,一旦双方发生纠纷,受损方往往面临维权困难的局面。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明确指出,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可选择书面、口头或其它方式。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手段能将内容具象化,并能随时调阅相关数据,此类数据电文即等同于书面形式。

在商业交易过程中,预防措施和过程中的监管作用显著优于事后的补救。即便遇到难以签署书面合同的情形,企业仍需在日常交易中给予交易流程的书面记录以足够的重视。万江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的万江律师吕帅向记者如此表示。

吕帅指出,在民事诉讼中,若要使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出示原始的存储介质,并且确保该介质上的聊天记录是完整的。此外,还需证实对方当事人是该微信号的实际使用者,若无法证明,即便证据内容充足,也可能因证据形式不符合规定而被法庭拒绝采纳。此外,鉴于微信系个人账户注册,其昵称、头像、签名等资料亦可能随时变动,因此,我们还需关注并搜集对方的姓名、联系电话、收款信息等额外证据以作补充。

交易记录的保存对于诉讼中的关键事实判定至关重要。吕帅指出,即便双方没有签署正式的书面协议,也应当在微信对话中详细记录合同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或服务的种类、数量、品质、价格或酬劳、执行期限、地点以及方式等订单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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