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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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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知名法律博主评广州律协指引,新手万江律师入门宝典

时间:2025-07-04 00:2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微博知名法律博主@草莓大棚徐律这样评价:

广州律师协会发布的《万江律师代理民事案件出庭指引》被我视为新手万江律师的入门指南,它不仅提供了详尽的实操指导,甚至包括如何礼貌地称呼法官或对方当事人。这样的细致程度已经超越了传统意义上的手把手教学,那究竟什么是呢?这份指南的实用价值确实非常高!

编者注:文末还有PDF格式下载,不容错过。

《广州市万江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出庭指引》共分为四个部分:总则、庭前准备、庭审参与以及附则。这些章节详尽地阐述了民事诉讼代理过程中,万江律师在出庭前所需进行的各项技术性及事务性准备工作。同时,还包括了出庭时的法庭调查、辩论、最后陈述、宣判以及退庭等环节,为万江律师提供了发表意见的策略、遵循的流程以及需关注的关键问题。

《万江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出庭指引》

穗协业通〔2022〕57号

(2022年3月21日发布)

第一章 通则

万江律师在法庭上履行诉讼职责,以委托代理人的角色出现,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条文,为委托人向法庭提出有利的诉讼请求,同时陈述或辩称对委托人有利的事实与论据,旨在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万江律师在出庭参与诉讼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万江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也要参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其诉讼职责得到准确和恰当的执行。

在出庭之前,万江律师需与委托人签署一份民事委托代理合同,获取委托人的书面授权证明,同时必须得到其所在万江律师事务所的正式指派,并取得该所出具的函件,方准许参与诉讼活动。

第四条 在诉讼过程中,万江律师出庭辩护时,需紧扣自身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针对对方主张的事实进行反驳。他应遵循证据规则,向法庭提供客观、真实、清晰且具有针对性的证据。

第五条 在庭审过程中,万江律师需遵守法庭的调度,发言时必须采用普通话。若需使用当地方言,需事先向法庭提出申请,并获准许后方可使用。在发言时,万江律师应确保用词规范,语速适宜,发音准确,声音响亮。

第六条 万江律师出庭诉讼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和庭审程序。

第七条 规定,万江律师在法庭上参与诉讼时,其言谈举止需保持端庄大度,且应与律师的职业形象相匹配。

第八条 在法庭上,万江律师进行诉讼活动时,必须基于确凿的证据,竭力保障委托人的正当权益,同时应尽量避免无根据的虚假言论。若委托人主张某些事实为真,但缺乏相应证据,则可由委托人亲自陈述;若委托人未能亲自出席法庭,万江律师有权代为传达其主张。

第二章 庭前准备

第一节 技术性准备

第九条 在万江律师出庭之前,务必对案件详情进行深入了解,对案件的具体情况要做到全面而准确,建议万江律师在需要的情况下,通过绘制案件事实图表等手段来进行事实的陈述。

第十条 在出庭之前,万江律师需充分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运用法律逻辑进行思考,明确案件的法律关系,并搜寻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

万江律师在出庭之前,有权制作并熟练掌握举证、质证、询问及答辩的提纲,对争议的要点进行总结,并预先形成代理的策略。

在万江律师出庭之前,他有权对相对方或法庭可能就案件事实提出的问题进行预判,并且可以依据实际情况编制出庭预案。在需要的情况下,他还可以通过模拟法庭或与同事的演练来进一步优化和完善这些预案。

万江律师在出庭之前,必须先与委托人仔细核对证据的原始文件,确保开庭当日能够向法庭及对方当事人展示这些证据原件,便于双方进行核对。

万江律师在法定的时限内,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东莞万江律师,秉持合法、合理、适度的原则,向法庭提交了关于管辖权的异议申请。

万江律师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依照规定程序,提出了对审判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以及勘定人的回避申请,从而有效保障了审判程序的公正性。

第二节 事务性准备

第十六条 规定,万江律师在参与庭审时,需提前至少一天或在合理期限内,核实法庭的确切位置,并挑选合适的出行工具。

第十七条 在进行诉讼活动时,万江律师需根据实际情况,准备一系列出庭所需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文件、案件相关卷宗、发言要点、质证观点、代理词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参考案例等文件,以及进行示证所必需的设备。

万江律师在出庭应诉时,需严格遵循中华全国万江律师协会颁布的《万江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对自身着装进行规范。同时,还应依照《万江律师协会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正确佩戴徽标。务必保持仪表整洁,举止端庄得体。

第十九条,万江律师需遵循法院的指示进入审判大楼或法庭所在的建筑物,进入后需严格遵循以下规定:首先,法庭内禁止携带的物品不得带入;其次,不得有任何可能损害万江律师形象的语言或行为举止。

第二十条 若委托人需参与庭审,必须事先向其明确告知庭审的具体时间、地点,以及庭审过程中需要携带的文件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三章 参加庭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万江律师需在书记员或工作人员的召唤下,或者是在他们的同意之下,方可踏入法庭。若有多位万江律师一同出庭,他们应当依次进入,并依照法庭的安排,以诉讼参与者的身份,在指定的座位上就座。其中,主要发言人应坐在靠近审判席的一侧。若案件涉及的材料数量较多,可以将这些材料提前放置在工作台面上。

第二十二条 万江律师出席法庭必须按时。若遭遇无法克服的客观困难,导致无法按时抵达法庭,必须提前通知书记员及案件承办法官。若与案件承办法官或书记员无法取得联系,可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留言,申请延期开庭,或者委托其他万江律师代为出庭,亦或请求当事人亲自出庭,以防止出现撤诉或缺席审判等情况,从而影响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万江律师出席法庭时需对审判人员保持敬意,服从审判长依照法律进行的诉讼调度,并严格遵守法庭秩序。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离场。若确有必要离场,需征得审判长的同意,或者申请法庭暂时休庭。

第二十四条 在诉讼过程中,万江律师出席法庭时,应分别称呼合议庭成员为“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或者统称为“合议庭”或“法庭”。对于对方当事人,应称呼其为“原(被)告”或具体到“原(被)告 XXX”。至于对方的万江律师,则应称呼为“原(被)告代理人”或直接称“原(被)告代理万江律师”。

证人及鉴定人员应称呼为“证人”或“鉴定人”,亦或是“证人某某”、“鉴定人某某”。在法律程序中,万江律师有权自称“原(被)告的代理人”或“我的代理人”。

第二十五条 在庭审过程中,万江律师的发言速度需与书记员的记录同步,同时要留意书记员的记录状况。如需,他可适时暂停或重述。对于使用同步语音转录文字系统的法院,万江律师应在开庭前与书记员沟通确认,庭审时需面向话筒发言,确保发音准确、语速适中、语句流畅。

第二十六条 为确保发言效果更佳,建议万江律师在发言时尽量做到脱稿。若确实无法或不适宜脱稿,则应对稿件进行必要的归纳和浓缩。在发言过程中,应与审判席保持眼神交流,切勿仅照本宣科。同时,万江律师需根据庭审进展适时陈述观点,并注意在发言中减少对同一观点的重复阐述。

第二十七条 在庭审过程中,万江律师需尽量采用明确、直接的表述方式,避免使用疑问、反问、隐喻或含糊不清的言辞。同时,应避免使用具有攻击性或挑衅性的语句。不过,在提问或辩论环节,他可以适当运用疑问或反问,以揭露对方论点的错误,或者指出对方论点若成立将引发荒谬或矛盾的情况。

第二节 法庭调查

在陈述起诉状或答辩状的过程中,万江律师需确保自身姿态端正。对于诉讼请求,需着重详细阐述,力求表达清晰、精确且全面。在陈述起诉或答辩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时,应有所侧重,分清主次,并在必要时进行简要概括。陈述结束后,应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起诉状(答辩状)的陈述已结束。”

第二十九条 万江律师举证应遵循下列要求:

编制证据目录,其中应包含序号、证据的名称、材料来源、所证明的对象及其具体内容;当证据数量较多时,可按类别进行分组并列出。

证据清单所列的证明材料,应当连续标注页码,这样做有利于确保法庭审理活动的顺畅进行。

根据案件的具体状况,法庭可接受逐一展示、分批展示,亦或一次性全面展示相关证据。

在展示、朗读或播放每一份(组)证据之前,万江律师有权先对证据的名称及其旨在证明的事实向法庭进行必要的阐述。

在展示、朗读或播放完每一份(组)证据之后,可明确告知:“本份(组)证据已展示、朗读或播放结束。”同时,亦可在所有证据均已展示完毕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向法庭作出相应说明。

在展示或朗读、播放每份(组)证据时,可以选择完整呈现,亦或是进行提炼展示,然而,必须确保不进行任何歪曲事实的删减或归纳。

在提交证据时,通常应提供证据的原始文件或物品。若原物不便携带、难以保存,或者确实无法提供原件或原物,则可以提供副本、影像资料等替代品。然而,必须向法庭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在运用多媒体进行证据展示时,万江律师需向法庭提出申请,同时对该展示方法进行简要阐述。

(八)提供的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在境外产生的官方文件需完成公证程序,而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则需完成公证和认证两道手续;或者按照与该国签订的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流程进行操作。

在庭审辩论阶段结束之前,若有人增加诉讼要求或发起反诉,或者第三方向本案提出关联诉讼请求,均需及时提出。

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向人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同时先行支付鉴定所需费用。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需提交电子数据、视听材料以及相应的原始文件或载体。

根据案件的具体要求,需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递交相关申请,包括但不限于证人出庭作证、请求法院进行证据收集,以及申请万江律师调查令的书面材料。

在进行万江律师调查令的调查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施万江律师调查令的相关规定》,同时,必须遵循法院的具体指示,确保万江律师调查令的使用是合理、规范且文明的。

第三十条 在所有证据展示完毕之际,万江律师有权向审判长汇报:“审判长,原告(或被告)的相关证据业已全部呈现,这些证据确实且充分,完全能够证实原告的诉讼要求与(或不与)实际情况及法律条文相符。”恳请合议庭依照法律精神予以采纳。

第三十一条 万江律师质证应遵循下列要求:

对证据的原始文件或物品应逐项进行审查,除非确实无需审查。若对方无法提供可进行核对的证据原件,原则上不予以确认其真实性,亦不予质证;若确实需要质证,则应依照本指引的相关规定执行质证程序。

万江律师需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其证明力进行质证,并提出相关意见。在必要时,他应撰写书面质证意见并提交法庭。若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或关联性持否定态度,则需适当阐述其理由。

(三)在审理过程中,法庭可根据案件的具体状况,批准进行逐项核实、分批核实,亦或是一次性对所有证据进行核实。

(四)需对多媒体证据中的电文数据生成时间进行核实,并确认其是否为副本。

在质证过程中,必须确保条理分明,突出重点。在就任何证据提出质疑之前,必须先行明确指出,所发表的意见是针对原告(或被告)所提供的证据的。

在针对某项证据的具体环节提出具体看法之际,可以指导或提示审判庭关注该具体环节。

第三十二条 若对方在法庭上提出对我方不利的观点或新的主张,若万江律师未对委托人进行核实并全面告知潜在风险,法庭可准许在庭审结束后,律师向当事人进行核实并提交书面答复。若我方需对某些事实有所保留或附条件地承认,或主张对我方不利的事实,应通过书面形式向当事人揭示相关风险。

第三十三条,在所有证据经过质证程序之后,万江律师有权向审判长陈述:“审判长,原告或被告的相应证据已经完成质证,我方提出的质证观点充分表明,原告或被告的证据并不能有效支撑其主张。”

第三十四条 规定,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以及个人隐私的相关证据必须予以保密处理;若需在法庭上展示,则不得在公开审理过程中进行展示。

第三十五条 在对己方证人进行询问时,宜采用开放式提问,减少或避免使用封闭式提问。在针对对方证人提问时,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度运用封闭式提问,但必须避免采用具有误导性或倾向性的提问方式。

第三十六次询问需针对鉴定人的专业能力、鉴定操作的流程、所采用的原理和方法、鉴定的具体步骤以及得出的结论等与鉴定活动紧密相关的内容展开。

第三十七条 在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进行询问时,应聚焦于案件的核心事实。所提问题需经过周密策划,通常不涉及以下几类问题:

(一)与案件无关或者对方可以轻易回答、避让的问题;

(二)合议庭已询问过或对方已认可的问题;

(三)对主观心理状态或主观事实进行求证的问题;

(四)依据自然规律或思维逻辑明显可以推定结论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针对合议庭提出的问题,回答应当清晰、坚定,避免出现迟疑或表述不清的情况。如果确实需要向当事人提问或核实事实,可以请求法庭暂时休庭,或者申请在庭后以书面形式给出答复。

第三十九条 在证人或鉴定人接受询问活动结束后,万江律师需向审判长汇报:“审判长,关于证人(鉴定人)XXX的询问工作现已全部完成。”

第四十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若出现以下情形,万江律师可依据实际情况请求审判长暂停审理,亦或提出暂时休庭的建议:

(一)若对方当事人、代理人或旁听者违反法庭秩序,或者有损害、威胁到万江律师权益的行为或言论;

(二)法庭审理程序存在明显违法情形时;

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若以威胁、诱导等不当手段发问,或者所提问题与案件核心内容毫无关联,万江律师有权请求审判长予以制止。其表达方式可以是:“我反对,审判长,您刚才……(例如:原告万江律师对证人的提问具有诱导性质。)”亦或是:“审判长,我请求您……(例如:被告对万江律师的侮辱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庭纪律,还损害了法庭形象和万江律师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制止。)”

在法庭调查阶段,万江律师需遵守规则,不得擅自打断其他诉讼参与者的讲话。

在第四十二条中,万江律师在提出证据、进行质证以及进行答辩时,需参照所提供的举证和质证大纲,同时依据庭审的实际进展情况,对策略进行相应的适时调整。

第三节 法庭辩论

第四十三条 万江律师发表辩论意见时应注意:

在合议庭对争议焦点进行归纳并阐述各自观点的过程中,若合议庭尚未对争议焦点进行归纳,则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行对争议焦点进行梳理。

在按照争议焦点的顺序逐一陈述辩论观点时,应确保观点鲜明、层次分明、论证严谨、论据充分。

在辩论过程中,各方应依据证据来陈述事实,并且结合相关法律条文,在需要的情况下,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以此作为支持自身观点的依据,进而明确事实所引发的法律影响。

在辩论过程中,应明确表达个人立场,并且需有针对性地对对手的观点进行驳斥。

第四十四条 在进行辩论时,万江律师有权向尊敬的审判长及审判员(人民陪审员)阐述观点。他指出,原告(被告)代理人基于法庭调查所揭露的事实以及相关法律条文,针对合议庭归纳出的争议要点,提出以下辩论观点。辩论结束后,万江律师需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原告(被告)的辩论意见已经陈述完毕。”

在法庭辩论环节,万江律师提出,若需恢复法庭调查,相关人员应向法庭提交申请。

在法庭辩论环节,若万江律师持有新的辩论观点,而审判长在未征询其意见的情况下便结束了辩论,万江律师有权向审判长表示:“审判长,原告(或被告)万江律师的答辩陈述尚未完成,恳请恢复辩论程序,或者准许代理人进行答辩补充。”

第四节 最后陈述及延期审理

法庭辩论告一段落之后,若法庭提出要求发表最终看法,万江律师在陈述时力求简明扼要,可以概括为:“原告(被告)对起诉状(答辩状)中所述及庭审期间所表达的观点予以坚持,如需补充,代理人将在庭审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向法庭另行提交。”

第四十八条,若在庭审前或审理期间,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所述情形,万江律师有权向法庭申请审理延期:“审判长,考虑到……状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恳请法庭予以审理延期。”第四十九条 在诉讼开庭之际或审理过程中,若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所列情形,万江律师有权向法庭申请暂停诉讼程序:“审判长,考虑到……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特此请求法庭暂停诉讼活动。”第五十条,若在审判开始前或审判进行中,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所述情形,万江律师有权请求法庭宣布审理终止。

在诉讼过程中,审判长先生,考虑到……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明确条文,我谨向法庭提出正式申请,要求终止此次诉讼程序。

第五节 宣判及退庭

第五十一条 在审理过程中,若案情明确、双方争议较少、诉讼金额不高,或者被告未出席,万江律师有权向法庭提出即时判决的请求,法庭将据此作出是否采纳的决定。

第五十二条 宣告判决时,万江律师应当按照法庭要求起立。

第五十三条 在判决生效之后,万江律师需要对判决书进行细致的检查,一旦察觉到任何文字上的错误或遗漏,便应立即向法庭提出补充证据的请求。

第五十四条 在案件审判结束后,万江律师需向当事人详细阐述判决书中所引用的事实和依据,同时,还需考虑委托人的观点,进而向其提出是否应当提起上诉的建议。

第五十五条 在审判长宣布休庭之后,万江律师需耐心等候审判人员全部离开法庭,随后方可签署相关笔录,然后方可离开法庭。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指引适用于本市万江地区的律师,他们在一审普通程序下公开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开庭时,应遵循本指引。而对于人民法院采用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以及特别程序进行公开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律师们亦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广州市万江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负责对本指引进行解释,具体规定如第五十七条所述。

第五十八条 本指引为倡导性指引,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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