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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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中断:原因、规定及重新计算时效期间的制度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诉讼时效的中断-预览
诉讼时效的中断情形涉及权利人未积极行权,导致之前经过的时效期限失效,需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限的规则。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因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况发生。自中断之日起,诉讼时效的期限将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成立基于权利人未积极行使权利这一前提,若这一状况不存在,则诉讼时效因缺少必要条件而无法成立。在此情况下,之前已计算的时效期间应被视为无效。
一、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的要求,意指权利人在诉讼之外,向义务人表达要求其履行相应义务的意愿。权利人一旦提出这一要求,便可消除其权利未能行使的状态,并且诉讼时效因此得到中断。至于请求的具体形式,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可以认为,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只要能够达到请求目的的方式,都是可行的。权利人若向主债务的担保人、债务代表的代理人或财产的托管人提出诉求,即便请求对象并非直接义务人,同样能够产生请求的法律效力。
义务人表示愿意履行义务的行为,即是对权利人权利的认可,因此,这种认可与提出请求具有同样的中断时效作用。法律并未对同意的方式作出具体规定,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无论是明确的还是隐晦的,都予以接受。此外,即便义务人的同意并非旨在中断时效,法律亦不加以限制。表示同意者原则上应为由义务人亲自进行,若义务人的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同意行为,则同样产生同意的效力;然而,若保证人等表示愿意履行义务的同意,则不会对主债务人产生同意的效力。至于同意的相对方,原则上也应为权利人或其代理人,但若对第三方表示同意,则不会产生同意的效力。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权利人需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并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义务人的责任。起诉这一行为,实际上就是权利人借助法院平台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的手段。因此,一旦诉讼程序启动,时效便相应中断。此外,若权利人凭借有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等法律文书,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同样能够产生与起诉相同的中断时效效果。然而,若权利人在提起诉讼后选择撤回诉讼,关于此次诉讼是否产生了诉讼效力,法律并未给出具体规定。普遍观点认为,提起诉讼本身已证明权利人行使了权利,即便撤诉,也只是放弃了通过公权力寻求救济,而其内在的请求意图并未因撤诉而取消,因此,应当将其视为与提出请求相同,具有中断时效作用的情形。
此处所指为权利人直接对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请求,这一行为意味着权利人在诉讼程序之外对义务人行使了请求权。由于此动作打破了原本未行使请求权的局面,因此应当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即在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直接向权利人表明愿意履行义务的意愿。这种认诺行为使得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变得清晰,从而诉讼时效中断,并立即重新开始计算。认诺的形式多种多样,比如部分偿还债务、请求延迟支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保证等。
三、诉讼时效中断产生的法律效果
诉讼时效中断情形出现后,先前经过的时效将不再有效。在时效中断原因持续期间,时效的运行将暂停。而当中断原因结束时,时效的计算将重新开始。然而,确认中断原因终止的具体方式因原因的不同性质而有所差异。
若因申请或认可而使时效暂停,相应的书面告知应在通知接收方得知时即视为时效结束;而口头告知则应在接收方理解后即视为时效结束。在时效重新开始计算之后,若权利方再次提出申请或义务方再次答应履行职责,那么诉讼时效便可以再次被中断。
若诉讼或仲裁导致时效中断,则应在诉讼结束或法院判决作出后,以此为理由结束;若权利人启动执行程序,则应在执行程序完成之后,以此为依据终止。
调解过程若出现中断导致时效丧失,或者调解未能取得成效,则以调解失败的时间点作为终止的原因;而若调解成功并签订了合同,则以合同中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期之日作为终止的依据。
四、诉讼时效中断适用的时效期间类型。
诉讼时效中断适用于以外的诉讼时效期间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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