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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需符合哪些条件?答:依据民诉法这些条件缺一不可

时间:2025-07-04 00:0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需满足以下几项要求:

原告系与本案存在直接利益关联的个体、企业或其他团体:其权利义务的争议直接关系到该主体的民事权益,而受到间接影响的主体,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无权提起诉讼。以张三向李四借款为例,张三作为借款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然而,张三的亲友等非直接关联人员则无权以个人名义对李四提起诉讼。

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必须指明具体的被告身份。这包括提供被告的自然人信息,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及居住地等,或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注册地等详细信息,以确保被告的身份与他人区分开来。以张三起诉李四为例,由于全国范围内同名同姓的李四人数众多,张三需要明确指出他所起诉的是哪一个具体的李四。

诉讼请求需具体明确,且具备可执行性,旨在阐明原告期望法院解决的问题及支持其主张的具体内容;事实与理由则是支撑诉讼请求的依据,需详述原告提出请求的原因。以张三对李四提起的归还借款诉讼为例,需明确李四应偿还的本金及利息的具体数额,并详细描述李四欠款的具体经过。

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涵盖了公民与公民、法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与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所引发的诉讼案件。这些诉讼案件,均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张三对李四提起还债诉讼,这属于公民间的财产权益争议,纳入民事诉讼范畴。若张三指控李四涉嫌诈骗,则需由司法机关对李四进行公诉,这便属于刑事诉讼领域。同时,我国各级法院在审判事务中拥有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只有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才有权受理此类案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02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再审案件编号为37号(存档编号:2025年1月2日第103号案件001)。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臧某望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首先,臧某望作为涉案借款协议与担保合同的签署者,已按照约定完成了转账责任;其次,他委托了龙某国际文化传媒公司,将出借资金成功转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并且提供了相应的委托转账证明;因此,他凭借借款协议、担保合同、转账凭证等证据,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与本案存在直接的权益关联,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所规定的诉讼提起条件。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二条明确指出,在出借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需提交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证明文件,以及能证实借贷法律关系的其他证据。这一规定的核心目的是为了遏制滥用诉讼行为,同时便于法院核实案件事实,并非增加民间借贷案件起诉的额外条件。在立案受理环节东莞万江律师,法院对原告是否满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条件进行评估时,仅需核实原告是否提供了证明其与对方因借贷纠纷产生争执的事实材料。至于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资金来源、转账方式以及是否实际履行了出借义务等细节,这些都属于实体问题的审查范围。至于出借人提交的证据是否能够支撑其诉讼要求,则需要等到实体审理阶段才能得出结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条第二款作出明确规定:若当事人所持有的借条、收据或欠条等债权凭证上未注明债权人信息,当持有这些债权凭证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法院应当予以受理。被告针对原告的债权人身份提出了基于事实的抗辩,法院在审理后认定原告不具备债权人资格,故作出裁定驳回了诉讼请求。然而,在本案中,涉及的借款合同、担保协议以及付款委托书等文件均明确指出了臧某望的债权人地位,且在原一审审理过程中,圣某房地产公司并未对臧某望作为原告的资格提出任何异议。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将审查实体内容作为判断起诉是否应予受理的依据,这一做法与《民事诉讼法》及立案登记制度的相关规定不符。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内容,若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法院发现存在出借人明显缺乏偿还能力、出借人提出的诉讼事实和理由明显违背常理、出借人无法提供有效的债权凭证或提供的凭证有伪造嫌疑等情况,法院需对借贷的起因、时间、地点、资金来源、支付方式、资金去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和经济状况等关键事实进行严格审查,全面评估是否构成虚假民事诉讼;第二十条第一款则明确指出,一旦查明诉讼为虚假民间借贷,原告若申请撤诉,法院将不予批准,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因此,在审理本案时,需考虑臧某是否明显缺乏外出能力,以及他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否明显违背常理等因素,这些均是对判断是否构成虚假民事诉讼的重要考量。然而,这些因素并不影响对本案件的受理。

第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民事纠纷提起诉讼需满足特定条件,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应依照此规定对原告的资格、事实依据以及案件受理范围等进行全面且集中的审查。在本案中,尽管纠纷已由再审程序指令二审法院审理,但二审法院在事实未变的情况下,却以不同的理由再次驳回了起诉,这一做法显然不妥,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诉讼上的困扰,也与民事诉讼法立法的初衷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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