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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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4 月 8 日文书节选:追偿权纠纷管辖权存争议?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登录日期:2025年4月8日
【文书节选】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在接到转移的案件后,经审理认定此案属于追偿权争议,不符合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因此,在未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并等待指定管辖的前提下,该法院决定将案件退回。江苏高院指出,鉴于力筑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邵坚签署的《情况说明》、力筑公司代理人的调查记录,以及安徽省淮北中院的判决书等证据,该公司缺乏法定追偿条件。此案不构成追偿权争议,其根本法律关系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管辖权应由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法院行使。因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报请我院指定管辖。
本法院认为,本起案件的争议核心在于是否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及是否应当遵循特定管辖原则。观察力筑公司的起诉情形,可以发现力筑公司与邵坚之间并不存在内部承包、非法转包或分包的联系,实际上,他们之间更应被视为挂靠关系。
挂靠行为涉及一方利用另一方的资质证明、商业执照、银行账户等合法身份,以对方企业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通常情况下,挂靠方独立承担经营风险和收益,而对方则按约定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或挂靠费用。
与挂靠模式不同,内部承包的承包方往往是发包单位内部的员工,他们与发包单位之间存在着合法的人事和劳动合同关系。在经营层面,挂靠模式主要依赖挂靠方自行投入的资产,而内部承包则主要利用发包企业的资产,此外,发包企业通常还会提供工程所需的各项技术支持,并负责实施必要的安全和质量管理措施。此外,非法转包、分包以及挂靠行为虽然都涉及将项目工程整体或部分转移给他人,但非法转包、分包通常是指承包方在承接相关工程之后,将整个工程或部分内容转包或分包出去,而挂靠则通常是实际施工人员在承包工程前与承包方达成协议,随后再进行工程承包。通常来说,非法转包、分包的实际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而挂靠人员则大多缺乏施工资质。
在本案中,力筑公司在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的庭审中陈述,邵坚在接到河北四建的招标通知后,向力筑公司提出挂靠申请,希望将自己的名字登记在该公司名下,并由他本人担任项目的实际负责人进行施工。然而,双方并未签署任何转包或分包合同,邵坚亦未出示任何证明他与力筑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材料,因此无法证实他们之间存在转包、分包或内部承包的关系。在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的开庭笔录中,力筑公司明确指出邵坚是以挂靠形式加入公司的,公司仅收取管理费用。邵坚负责的施工项目需自行承担盈亏万江律师,并独自享有利润。此外,所有工程事故及债务责任亦由邵坚个人承担。在本案涉及的力筑公司与施工工人劳动纠纷案件中,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发布的(2018)皖06民终154号判决书,确认了邵坚以力筑公司名义挂靠该公司并承接相关工程劳务的事实。基于此确认,力筑公司及邵坚之间的合作关系,更明显地呈现出挂靠关系的特征。
因此,本案件涉及的是挂靠方与被挂靠方在执行挂靠协议时产生的争执,而不是发包方与承包方、转包方或分包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这种情况不适用于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应当依据被告的居住地以及合同履行地的法定管辖原则来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
被告的居住地坐落在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该区域属于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然而,该法院将案件转交给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处理,这一做法并不妥当。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在接收案件后,若认为该案不属于其管辖,理应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管辖,而其自行转送的做法是有失恰当的。
需强调的是,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在接获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转来的案件后,经审查认定,该案并不属于本院的管辖范围。因此,法院决定应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其指定相应的管辖法院。同时,法院认为丹徒区人民法院自行将案件移送给杜集区人民法院的做法并不恰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法院作出如下裁定:
本案由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
(2023)最高法民辖160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尚未得到实际执行,涉及方提起诉讼要求退还保证金。在此争议中,所涉及的核心法律关系依然归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因此,理应依据特定管辖的法律条款来处理,而非依据一般合同纠纷所规定的管辖标准(即以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为依据的法定管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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