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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你知道多少?快来了解

时间:2025-07-04 00:0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②(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及未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①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

②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有效

③其他行为,效力待定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

年满十六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若主要依靠自己的劳动所得维持生计。

(2)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自由意味着当事人的意愿形成与表达完全由其自主意志所主导,不受任何欺诈、胁迫或利用他人困境等侵犯其意愿自由的行为干扰。

所表达之意与外在表现相符,即行为人展现出的意图与其内心深处的真实想法保持一致,未出现串通虚假陈述、认知错误或信息传递失误等导致意思表示不统一的状况。

(3)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知识点】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根本区别

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而条件不一定会成就。

典型举例:

(1)死亡之日——期限;

(2)结婚之日——条件。

2.其他规定

在民事法律行为附有特定条件的情况下,这些条件既可以是某种事件,亦可以是某种行为。若一方当事人故意促成条件实现,则应视为该条件并未达成;反之,若一方故意阻碍条件实现,则应视为该条件已经实现。

对于设定了特定时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其附加的时间限制既可以是具体到年月日的确定日期,亦可以是无法预知的,例如以“某人去世之时”作为参考的期限。

【知识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效力及种类上的对比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

①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事法律行为中若某一部分无效,但这并不会影响到其他部分的效力,故其余部分依旧保持有效状态。

①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②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种类

①当事人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

②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④违背公序良俗的

违反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强制条款(但若这些条款不会导致相关民事法律行为失效的情况则不在此列)。

①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遭受欺诈的一方,无论是由于当事人一方自身的欺诈行为,还是第三方欺诈,并且当事人一方已经知晓或理应知晓此情况。

③受胁迫的(当事人一方或第三人胁迫)

④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

存在以下任一情况时,撤销权将不复存在(即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将结束):

自当事人得知或理应知晓可撤销的事由之后,若在一年内未行使其撤销权利(包括因受欺诈、在他人危难时刻利用不公平手段导致的不平等交易)。

当事人遭受了威胁,自该威胁行为结束之后,在接下来的整整一年时间里,他们未曾行使过撤销的权力。

当事人若对重大误解存在,自其得知或理应知晓撤销理由之时起,需在接下来的90天内积极行使其撤销权利。

(4)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当事人一旦知晓可以撤销的事由,便明确地表达出放弃撤销权的意愿,或者通过其具体行为显示出不愿行使撤销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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