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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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规定第20条解读: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要求及规定?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一、解读对象:《证据规定》第20条
第二十条【关于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相关规定及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在举证期限截止之前,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需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形式的申请,以请求法院对证据进行调查收集。
申请文件需详细注明:①被调查者的个人姓名或所属机构名称、居住地等基本信息;②所需搜集的证据的名称或具体内容;③为何需由人民法院协助搜集证据的原因以及需证明的具体事实;④以及确切的线索信息。
二、条文主旨
本规定详细阐述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的期限、方法以及所需包含的具体内容。
三、法律沿革和法理
当事人提出并搜集证据,原则上有助于提升其在诉讼程序中的主体地位,明确其举证责任以及因举证失败可能面临的败诉风险。法律对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行使进行了严格限制。然而,为了揭示案件真相并推动诉讼进程,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请求法院进行证据调查,既具有必要性,也符合合理性。
从制度发展的角度来看,在1991年颁布的《民诉法》第64条第2款中明确规定,若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因素无法自行搜集相关证据,或者法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掌握的证据,法院有责任主动进行调查和收集。
对于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搜集证据之间的联系,学术界提出了三种不同的看法:
综合观点来看,有人主张法院的调查与当事人的举证应当同等重视,这样做是为了激发双方在案件审理中的主动性和效率。另一方面,有人提出应当突出当事人的举证职责,同时也要避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取代法院在收集证据方面的职责。还有观点认为,当事人作为举证的主体,法院的角色则主要是进行证据收集的补充。
在2001年,《证据规定》对此进行了补充说明,同时,《民诉法解释》第94条第1款也沿袭了这一立场——即明确当事人作为举证责任主体的地位,而法院则仅在特定情况下发挥有限的补充性作用。
四、关联法条
1、《民诉法》第67条第2款:
由于存在客观障碍,当事人或其诉讼代表无法自行搜集的证据,以及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必须使用的证据,法院有责任进行搜集。
《民诉法解释》第94条明确指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条款,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因素所限,无法自行搜集的证据类型涵盖:
证据需由我国相关政府部门保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表人士不得自行查阅或提取。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在客观条件限制下,当事人或其诉讼代表因无法独立搜集的其他相关证据。
由于存在客观障碍,当事人或其诉讼代表无法亲自搜集相关证据,他们有权在举证期限截止之前,通过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法院进行证据的调查与收集。
《民诉法解释》第99条明确规定,在案件审理前的准备环节,法院需设定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时限。这一时限允许当事人自行商定,但需得到法院的批准。
法院规定举证时限,对于一审普通程序案件,该期限不得低于十五天;而在当事人提交新证据的二审案件中,该期限则不得少于十天。
在举证期限到期之后,若当事人对已提交的证据提出异议,要求补充反驳材料或对证据的来源、形态等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正,法院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重新设定一个举证期限,这一期限将不受先前规定的约束。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若当事人延迟提交证据,法院需指令其阐述原因;在需要的情况下,法院有权要求其补充相关证据。
若因客观因素导致当事人未能按时提交证据,或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交的证据未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则这种情况将不被视为逾期。
五、申请调查取证的要件
(一)考虑到法院在搜集证据过程中对当事人权益可能产生显著影响,因此,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根据2001年颁布的《证据规定》第十八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二)关于时间要求:证据被视为诉讼双方进行攻防的手段之一。依据证据适时提出的原则,诉讼参与者在口头辩论结束之前,应按照诉讼进展的阶段,在恰当的时刻提交证据请求。此原则要求诉讼各方在适当阶段或遵照法院指示及时提交证据,同时,它也赋予了法庭在证据逾期提交的情况下是否予以采纳的自主决定权。然而,在行使这一决定权时,法庭需考虑两个关键因素:首先,不能导致诉讼进程的延误;其次,提交申请的当事人必须没有恶意。
依据法律条文,2001年颁布的《证据规定》中的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举证时限的相关制度。此外,该规定还赋予了法官较为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以便于评估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时是否存在故意拖延或严重疏忽,并判断该证据是否构成了证明案件关键事实的核心依据。
《民诉法解释》对申请期限的约束有所放宽,明确指出在举证期限截止之前提交申请即可。此规定继承了《民诉法解释》第94条第2款的内容,继续执行了“在举证期限截止之前提交书面申请”的相关要求。
(三)内容要求:当事人需负责提供法律判决所需的事实依据,故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时,必须明确证据获取方式和证明内容。本条款将2001年《证据规定》第18条的后半部分单独列出,明确要求申请书中需注明:1、被调查者的姓名或名称、居住地等基本信息;
2、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内容;
3、需要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4、明确的线索。
六、审查结果
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准许。若不准许,法院需采取何种途径通知当事人。根据2001年《证据规定》第19条第2款,法院应向当事人发送通知书。当事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有三天时间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法院在接到复议申请后,需在五天内给出答复。但本条已取消了上述要求,法院不再必须通过通知书来通知当事人。实践中,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告知。
七、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法院在正式受理案件之前,并无权力对案件进行证据的调查与搜集。
举证期限的规定应保持统一性:本规定对法院调查取证和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期限做了统一要求,因此,针对当事人举证期限的相关条款,亦应适用于调查取证的申请。例如,《民诉法解释》第99条第3款;第101条、第102条中关于超期举证的处理等。
若证据掌握在对方当事人手中,则不符合申请调查取证的条件万江律师,此时可依据《民诉法解释》第112条的相关规定,采取文书提交命令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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