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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法院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兼顾权益与公益成范例

时间:2025-07-03 19:33 作者:佚名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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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近期在处理一宗建筑工程合同争议时,巧妙运用财产保全手段,既维护了债权人的正当权益,又保障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树立了司法操作的典范。

安徽一家建筑企业因承建项目的开发商长期未支付工程款项,遂向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判决结果已经生效,但开发商依旧没有主动偿还债务。因此,该建筑企业随后向法院申请对开发商的银行账户进行查封,并成功冻结了超过5000万元的资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实施保全措施后,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迅速向法院发函,指出该涉案项目为2023年12月底交付的住宅小区,由于部分维修单位协作不力,导致维修工作进度延迟。为了加快解决质量问题及保修事宜,项目已委托第三方维修单位进行介入,然而开发商却拒绝支付维修费用。住建局提出请求,希望从开发商的质保金账户中划拨198,832.6元作为维修款项东莞万江律师,转入第三方账户。

宿城法院在审查住建局的申请后,立即启动了应急机制。经过审查和核实,发现开发商的账户资金充足,能够完全覆盖保全的标的物,并且项目的维修直接关系到重大的公共利益。因此,法院当天就做出了裁定,将质保金划拨至第三方维修单位的账户。从裁定到资金实际拨付,整个过程不超过24小时,这种高效的处置方式为小区质量问题的顺利修复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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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毛晓梅)

毛晓梅,宿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的庭长,在审理此案时明确指出,这起案件是法院在处理建筑工程合同争议和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时,主动响应政府部门出于公共利益考虑所提出的协调要求的典范。此案例成功实现了在维护债权人权益的同时,也兼顾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质保金并非一般存款,其主要作用在于确保工程质量的维护。在资金使用关系到业主居住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机械适用的保全措施可能会引发额外的社会风险。毛晓梅庭长指出,法院创新性地运用了“活封活扣”的方法,将特定用途的质保金精确地用于工程质量维修,这不仅维护了司法的权威性,同时也体现了“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置于首位”的现代化治理思想。司法与行政的积极协作,共同打造了处理复杂社会矛盾的多元化解决体系。

校对 王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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