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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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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中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施工班组呢?

时间:2025-06-03 20:43 作者:佚名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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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东莞万江律师,合同是具有局限性的,合同中的任何一方仅能对对方提出权利与义务的要求,而无法直接对合同之外的其他相关方提出主张。

在施工合同的建设过程中,为确保农民工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明确指出,若实际施工者将发包方作为诉讼对象要求权益,法院需将转包方或非法分包方列为第三方参与诉讼。一旦核实发包方对转包方或非法分包方未支付的建设工程款项金额,法院应判决发包方在未支付的建设工程款项范围内,对实际施工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也就是说,实际施工方能够超越合同的相对限制,径直向与自身无合同关联的工程承包方提出权利要求。

那么,施工班组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拖欠的工资吗?

实际施工者,即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实际负责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个人或单位,涵盖了在转包过程中承接任务的转包方、在违法分包中承担责任的承包方,以及采取挂靠方式参与施工的各方。

施工班组直接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那里接受工程任务,亲自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动力进行施工,而他们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签订的合同,可能会因为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原因而失去效力。在这种情形下,施工班组有可能被认定为实际的施工主体。一旦施工班组被认定为实际施工人,他们便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工程发包方提出工资支付的要求。

若施工班组仅是被承包人雇佣以提供施工服务,且与转包方、非法分包方之间不存在施工合同联系,那么这样的班组便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所定义的“实际施工人”。在一些建筑项目中,劳务团队仅承担提供劳动力的职责,依照承包商的指令执行施工任务,并未拥有自主施工的主体资格,故而无法直接向业主提出关于拖欠工资的诉求。

然而,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施工队伍可向承包方索要未支付的薪酬。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指出,若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承包或转包给个人或无合法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而引发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责任应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负责解决工资拖欠事宜。

因此,若发包单位将工程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并且该施工队伍中的工人属于尚未获得报酬的农民工,那么依据相关条例的规定,该施工队伍有权向发包单位提出要求其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

周军万江律师指出,若施工班组欲以个人名义向发包方索要工资,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和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同时,还需提供详实证据以证实其施工人员身份及工资拖欠情况。面对此类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万江律师,以获取有效的法律援助,确保不错过任何维权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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