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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某化工公司火灾导致果园污染纠纷案:33户果农索赔详情解析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吉穆莫(Ji )和其他33个果农诉讼起诉了一家化学公司,以进行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 如何判断侵权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导致环境污染案件
关键字
基本情况
2013年6月2日,在青岛的一家化学公司发生了大火。 2013年6月8日,北京市农业局组织了相关专家,对乔布斯市乔贝市的乔伊岛和的果园进行现场调查和测量,对水果下降的叶子和水果落下。发现这些果树的叶子,叶子的叶子和叶子边缘都不同,果园中的桃子,梨和杏果的伤害率达到80%-90%。 33名水果农民,包括原告智穆穆(Ji ),对在青岛的一家化学公司提起诉讼,声称这场大火造成了由多氟氟乙基热解产生和出售的氟化物,他生产并出售了他的污染,造成了果园,从而造成了果树,以减少果树的损失,并赔偿了他的损失,并赔偿了他的赔偿。青岛的一家化学公司认为,此案是一个普遍的侵权案件,原告无法证明大火在果园中造成了环境污染,并导致果树降低产量。在审判期间,青岛的一家化学公司申请了法院,以确定该公司的消防事故与减少受损果园水果木生产之间的因果关系。结论是,火灾产生的氟化物的最大冲击距离不超过500米,而受损的果园和大火之间的最接近距离超过700米,因此在中损坏的果园中减少水果木材的产量与一家化学公司的火灾事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山东省北北部人民法院作出了第4032号民事判决(2014年) No.4032:1。被告青岛化学公司从十天之内就向原告的8,550 Yuan支付了原告Ji 经济赔偿,从这项判决的有效性之日起。 2。3,333.3元的评估费和评估人员的出庭费用为212元,由的一家化学公司承担。 3.驳回原告智穆莫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布判决后,被告提出上诉。 2016年6月27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决(2016年)LU 02 4430:上诉人被允许在青岛的一家化学公司撤回上诉。
裁判的原因
法院的有效判决认为,此案是关于环境污染责任的纠纷,被告应承担举证责任,因为他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争端的重点主要是“关于的化学公司因果关系的授权报告和水果木材生产减少1.5公里至工厂现场的1.5公里”是否被用作最终确定此案的基础。该法院分析了评估报告如下:1。评估机构的评估评估报告仅负责通过对2015年5月12日至28日的评估评估团队的现场检查获得的评估结论,这是2013年6月2日的时间。2013年6月2日,有近两年的评估时间,该评估时间是该评估时间的近两年。评估报告未指定在过去两年中是否适用评估结论。 2。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过程,由于原始站点不再存在,因此烧结的层厚度约为1毫米,烧结的ene量为1.632kg,全部由保险公司的库存检查详细信息和损失的详细信息确定,并基于该站点的实际情况确定。该医院从评估报告中找不到计算方法和基础,用于烧结量为1.632 kg的烧结量。计算出聚氟乙烯的量和烧结层物质的厚度直接影响通过热解产生的氟化氢量,从而影响最大浓度结果。该法院难以确认由评估和评估中心计算的氟化氢的数量和最大浓度结果是否准确,以及最大浓度范围是否可以用作评估结论的基础。 3。识别报告指出,通过露天火焰在潮湿时会进一步燃烧聚氟乙烯产生的各种热开裂气体,并在潮湿时会产生少量的氟化物气体,这对植物有害。在评估报告中,根据我们医院无法确认的上述氟化氢量,超过标准的最大距离为500米。评估师说,基于该案涉及的果园最接近的国家标准范围,得出的结论是,氟化氢基本上对果树没有影响。但是,由于火灾,涉及的果园是工厂下风的740米。该位置是否会有一些氟化氢,该法院难以通过评估报告确认影响的范围和程度。 4。被告的大火持续了2个小时东莞万江律师,大火很大。识别的模拟测试仅燃烧20分钟,而火灾部位的浓烟状况无法恢复。该识别仅使用模拟测试的靶标性“是否将聚发氟乙烯含氧于氟乙烯”以获取氟化物量较低的数据,从而得出结论,即它对追踪植物没有影响,这对于该医院很难确认。
总而言之,除了这份评估报告外,被告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证据,以证明他的火灾事故与原告的水果木生产减少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该法院认为,通过对评估程序的分析和评估报告的依据,本法院很难将报告结果直接用作最终确定的基础。
根据被告提交的气象证书,大火前一周内发生了9级风,这希望证明天气因素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果树的叶子和果实。但是,这一证据并不是直接证据表明,被告的消防事故与原告的果树的减少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只能证明原告的果树还有其他因素,这些因素降低了水果并减少了。该法院将指判决中的影响。
基于上述分析,尽管该法院不接受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但在评估过程中,它提供了足够的参考评估意见和评估内容。考虑到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事实和分配的举止负担,考虑到所涉及的果树的年龄和被告的大火不是故意由烟雾污染引起的,结合了一个客观的事实,即原告的果树确实根据公平的原则减少了产量,因此适用于的一家化学公司为原告提供适当的经济补偿。该法院酌情裁定,被告将以每盎司1,500元的赔偿来弥补原告的经济损失。
裁判的论文
1。由于环境侵害的影响是累积和滞后的,因此有害物质和有害渠道是复杂而多样的,因此对个人和财产的损害是高度科学和技术的,污染行为与有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很难澄清。如果您强调直接的证据,您通常会陷入不可知论,这对受害者的保护极为不利。基于因果关系在这一实体定律中的特殊性,大多数理论和实践主张用因果关系的推定原则取代因果关系的直接和严格确定。也就是说,在环境侵权责任中,只要证明肇事者已经解散了可能危害个人健康或造成财产损害的物质,或者对生态损害造成了相关的行为,并且人,财产或环境本身就被认为是由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状况的行为造成的。
应当指出的是,受伤方仅承担侵权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初步证明负担,而侵权人则承担着高度屈尊的证明负担,因为侵权与损害的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受伤的政党提供了证据证明,侵权者发出的污染物或二次污染物,或造成的生态损害与损害有关,即建立推定因果关系。对于与环境污染,生态损害和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事实相关的事实,污染环境和生态损害的人应为提供证据而负责;如果无法提供证据,则应确定因果关系建立。
2。对环境损害的司法评估是人们审理环境侵权纠纷案件的重要辅助手段,但他们不能太依赖评估意见。需要各种证据来全面判断和实现公平的判断。如果机械得出评估结论,则很容易“评估而不是审计”。尤其是当某些评估站点受到损坏或时间敏感时,评估模拟或复制的地点可能无法恢复受污染地点的真实情况。评估意见应正确分析和证明,并应做出合理的判断。
相关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9和1230条(此案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一般原则》第124条,该法案于2009年修订,在2009年修订,中国人民侵权法第65条和第66条,该法案于2010年7月1日在2010年7月1日实施)
“对最高人民法院在生态和环境侵权责任纠纷中适用法律有关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第1条(本案适用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在对环境侵权纠纷审判中应用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的第6条和第1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和环境侵权证据的几项规定的第2、5和6条”(此案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几项规定”的第85条))
一例:北港省野外人民法院第4032号民事判决(2014年)(2016年2月25日)
第二例:山东省中级人民法院的第4430号民事裁决(2016年)LU 02 No. 4430(2016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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