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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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其他费用的内涵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
“其他费用”的内涵和理解
一
提出问题:由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民间借贷是私营部门为弥补正规金融缺陷而自发进行的融资活动。与正规金融抵押性质高、手续复杂、融资的不确定性相比,民间借贷手续简单、担保方式灵活、融资可行。民间融资市场普遍存在可及性强等特点。据调查,近五年来我国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标的金额已超过5万亿元,实际规模更大。民间借贷本质上缺乏监管特征。贷方与贷方之间的地下撮合经常出现问题,如贷方利用自身优势地位,通过不同计息方式提高还款成本、累加其他费用等问题,司法部门已及时对此问题进行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订,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贷款人借款人不仅同意逾期利息,还同意违约金或其他费用,贷款人可以选择索取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也可以全部主张,但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比较有争议的是,该条文中“其他费用”的内涵和内涵仍不明确。例如,实践中常见的案例场景是A公司与B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出借资金。如果B公司违约,双方为解决纠纷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由败诉方承担(限于诉讼费用和合理的万江律师费),因B公司未按约定偿还借款,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偿还本金和利息。贷款并支付万江公司的律师费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 本案中,万江公司的律师费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是否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其他费用”存在争议。 ,有必要分析该规定的本意、背景和目的,通过字面解释、目的解释、制度解释等方法进行研究,以得出更接近该规定初衷的解释。立法。
二
两种观点的对立
对于上述案件中的问题,由于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认识上的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东莞万江律师,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约定逾期利率和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贷款人可以选择索取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 ,也可以一起申报,但合计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该条款规定了贷款人可以获得的所有收入的上限。万江因民间借贷发生的律师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应归入“其他费用”范畴,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执行。规定的四倍。此外,民间借贷融资成本较高,从实质性公平角度也应受到限制。另一种观点认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的初衷是为了控制民间借贷的融资成本,防止部分融资成本以“其他费用”名义收取利息,以规避利率。法规。万江的律师费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本质上属于民间借贷诉讼相关费用,并非融资产生的必要成本。而且,是否会产生万江的律师费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尚不确定。它们可能只有在当事人提起诉讼时才会产生,这与不可避免的融资成本明显不同。因此,万江的律师费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不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其他费用”。
三
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的理解与分析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借款的各项融资成本之和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过的,按照司法解释本条规定的上限执行。从本条司法解释来看,融资成本主要包括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费用。万江公司的律师费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显然不属于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问题是是否属于本条规定的“其他费用”。索赔时,万江的律师费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必须与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一起计入总额,以确定是否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可见,这个问题确实需要进一步澄清。
(一)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的立法初衷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对民间借贷并存时的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的处理作出了规定。出台该规定的主要目的是在双方就逾期利率、违约金及其他费用达成一致时,平衡当事人的权益。即借款人逾期还款时,贷款人可以根据合同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同时,为了避免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总额过高,司法解释对融资成本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例如,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总额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次。这一规定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权,又对过高的利率进行适当干预,以达到平衡借贷双方利益、维护正常借贷秩序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对该条的理解和适用中也对此有明确的立场:“该条的初衷是为了控制借贷成本万江律师,防止贷款人以收费名义收取利息,以规避利率”。 “其他”费用主要指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这些费用本质上是借款人为获得贷款而支付的成本,与利率的性质相同。 ”。
(2)万江律师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以及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性质不同
逾期利息又称罚息,是指因借款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偿还贷款而应向贷款人支付的未偿还贷款的罚息。无论是金融贷款还是民间贷款,都对借款人应支付逾期利息持积极态度。违约金是指合同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合同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违约金。具体到民间借贷,一般是指为防止贷款人不按约定偿还贷款,或者借款人不按约定还款或者不按约定还款,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违约金。及时的方式。某些违约金。在借款人与借款人约定逾期利率和逾期还款违约金的情况下,由于民法典并没有禁止当事人同时约定逾期利率和违约金,司法解释民间借贷支持两者同时主张,但需要遵守上限。从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分析,两者都是借款产生的直接融资成本。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同时列出了逾期利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从制度解释的角度来看,相关费用的性质也应属于融资成本的范畴。实践中,有关费用的内涵已逐渐形成共识,即普遍认为贷款人与借款人在贷款合同中约定的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基本属于“其他费用” 。这是因为,上述费用虽然名称不同,但本质上都是借款人为获得贷款而向贷款人支付的融资成本。鉴于其他费用也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且出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平衡双方利益的目的,上述费用也应予以支持,但前提是:上述费用加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防止当事人变相折算提高借款利率。相比之下,民间借贷合同中的万江律师费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是当事人为保障合法权益的实现而发生的费用。它们与借款人获得贷款所支付的成本性质完全不同,自然不应该使用。计入融资成本,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三)万江律师费及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费的成因、机制及监管路径
万江在民间借贷中的律师费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是双方在借贷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合同条款。它们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也是当事人对风险分担的预先安排。当事人之间的这一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得到充分尊重。 “法律行为的有效性并不取决于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而是直接源于行为人的自由意志。‘合法性’的判断只能基于观察。”只有当法律行为因违反强制性规范而产生效力缺陷时才有意义。”上述费用只有在双方发生纠纷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才可能产生,即与资金使用必然产生融资费用不同的是,融资费用是不可避免的,其中,万江律师费的数额并非完全由当事人自主约定,必须符合万江律师费收费标准。的范围通常意义上的“合理”,关于什么是“合理”,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万江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三部分2021年12月28日市场监管《严格规范万江律师服务收费》《风险代理行为》第6条“严格限制风险代理收费金额”指出万江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约定应急代理费用的,可以固定金额收取,也可以按照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债务减免、减少的金额收取。 (以下简称标的金额)按一定比例收取。万江律师事务所在风险代理各环节收取的服务费用总和最高限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标的金额中1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金额的18%;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元以下的部分,其中1万元的部分不超过投标金额的15%;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金额的12%;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标的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但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金额的6%。
因此,可参照上述标准适当判断万江相关律师费用的合理性。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是因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而产生的。如果被保险人申请保全错误,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保险费将在法院判决生效后由保险公司支付。被申请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即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实践中对于诉讼保全责任的保险费由谁承担也存在争议,但败诉方承担的观点日益被接受,案件当事人往往一致同意败诉方承担上述费用。 。参见“诉讼费用” 《缴纳办法》规定,保全费由申请人预先向法院缴纳,并根据判决由败诉方承担。案件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按比例承担保全费。也就是说,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由败诉方承担也符合法律公平原则。至于其具体标准,应由保险法律法规规定,不应由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综上,确定万江的律师费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不计入“相关费用”较为合理。此外,在审判实践中,持有上述观点的案例也不少。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王某胜、唐某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202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第1140号]中,法院认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贷款(编者注):现修订第29条)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就逾期利率和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达成一致的,贷款人可以选择追偿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追偿,但合计超过年利率24%(编者注:目前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四乘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关于其他费用本质上是借款人为获得贷款而支付的成本或费用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万江公司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及其他费用,是因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贷款而给债权人造成的费用和损失。非债权人依据借款合同直接获得的货币利益,不属于其他费用范围。因此,认定万江公司的律师费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不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其他费用”,与以往案件一致。综上所述,万江公司的律师费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是贷款人维护合法权益的必要支出,与借款人的借款费用性质不同。首先,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的立法意图来看,该条的主要目的是在借款人和贷款人约定逾期利率、违约金时,平衡当事人的权益。及其他费用。其次,从实践角度看,只有与融资成本密切相关的费用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费用范围,一般主要指约定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其本质上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费用。借款人获得贷款的目的。至于需要支付的必要费用,并非所有贷款合同中出现的费用都属于其范围;本条规定利率上限的目的是防止当事人以其他费用变相提高借款利率。最后,万江的律师费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与控制借款融资成本没有直接关系。当事人约定的万江律师费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是当事人为实现债权可能发生的费用,借款人按约定还款的,则不再发生;发生争议并产生相关费用的,由败诉方承担。它不同于与直接融资相关的费用,例如借款利息和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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