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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

时间:2024-12-13 19:17 作者:佚名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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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案件白皮书(2019年-2023年6月)》和三个典型案例。

北京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玲玲介绍,北京高院对2019年以来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审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发现民间借贷纠纷“数量多、占比重、来源以当事人申请为主;再审申请和裁定的法律依据集中;大额标的占比高,高利率普遍存在;自然人之间的贷款比例较高,主要采用商业贷款和其他经营性贷款。”

《白皮书》显示,2019年以来,北京高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案件2422件,占同期受理民事再审审查案件数量的7.09%。其中,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2354件,占全部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案件的97.19%;约70%的再审审查案件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一)(二)(六)项之一规定的。一份或多份再审申请;涉案金额小于10万元的约占16.01%,大于10万元的约占83.99%;自然人之间贷款案件1789起,占73.86%;一方或双方法人之间贷款案件633起。 ,占比26.14%。在相关案例中,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目的不再主要用于赡养、教育、医疗等基本生活支出。自然人之间借款约80%用于企业投资、资金周转、开发经营及其他经营费用。

《白皮书》指出,民间借贷纠纷主要包括六大风险因素:证据留存意识不足、虚假诉讼难以识别、法律关系多重交织、民刑事案件交叉突出、合同无效频发、诉讼材料送达不畅。北京高院结合民间借贷关系建立的全过程,针对民间借贷中如何保护好自己的钱袋,提出了八项风险防范提示:

01

核实基本信息并知晓

02

签署书面合同以澄清贷款协议

03

转账汇款,形成交付痕迹

04

合理约定利率,降低借贷风险

05

到期及时提醒,注意时效

06

妥善设置担保、审慎提供担保

07

谨防上当受骗,如有违法行为请及时报警

08

坚守诚信底线,维护良好秩序

会上,北京高院二审庭庭长杨艳发布了三个典型案例。在一起案件中,李某仅凭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诉讼。对方辩称该转让是为了其他债务。由于李某无法证明双方均同意借款,法院未予支持。在金融机构贷款案件中,张某将金融机构贷款以较高的年利率借给杨某。法院认定双方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仅判决杨某返还张某本金。之后,张某要求支付高额利息的请求被驳回。在一起专业借贷案件中,王某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个人提供贷款。他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应视为无效。因此,法院判决返还本金,不支持高额利息。

北京高院将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司法职能,主动作为、积极作为,依法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紧跟民间借贷市场发展趋势,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动民间借贷规范平稳健康发展,及时发现风险。要在高风险、脆弱地区积极参与社会治理,通过法制普及和司法咨询,为经济发展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和社会发展。”孙玲玲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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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典型案例

案例一:仅凭金融机构转让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主张转让为其他债务并提供证据证明的,原告应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该转让成立借贷关系——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再审

案件基本事实

2018年,李某通过十几次交易,共计向宋某转账5.3万元。随后,李某将宋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贷款5.3万元。被告人宋某声称上述转账行为并非借款,并提交了证据证明两人曾是情侣,并提交了机票支付凭证和出入境记录证明两人曾与四名朋友一起出国旅行。他声称,争议项目为生活费、机票、酒店费等。诉讼过程中,李某未提交欠条、欠条等债权证据,也未提交微信、短信等证据证明宋某向李某表示借款或李某在诉讼前向宋某索要还款。录音中也没有提到借钱。

裁判结果

一审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再审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并无不当,驳回再审申请。

法官的提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某向宋某转账的款项是否属于借款。民间借贷需要确定贷款协议和付款交付。原告仅凭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仅提供了货款交付证据东莞万江律师,仍需提供借款协议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凭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辩称,此次转让是为了偿还双方此前的贷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提供证据支持你的主张。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对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在此提供的证据只需达到否认贷款本身的程度即可。因此,贷款人应保留欠条、微信账号等相关证据,以证明贷款令人满意。

案例2:向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并再融资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复审

案件基本事实

2021年,张某通过信用卡“消费贷”、“信用贷”等方式从多家银行获得贷款8万元,年利率7-8%不等。为了获得利息收入,张某先后向杨某借钱8万元用于杨某的公司经营,杨某承诺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贷款到期后,张某以杨无力偿还贷款为由,将杨告上法庭。

裁判结果

一、二审法院均判决杨某返还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杨某不服,申请再审。再审后认为,张某向金融机构高利借款,双方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无效。因此仅判杨某退还张某资金8万元,并按照金融机构贷款利息缴纳占用费。张某受到处罚。要求支付高额利息的诉讼被驳回。

法官的提示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贷款人的资金应当是其自有资金。贷款人向金融机构勒索贷款并进行再放贷,不仅增加了融资成本,而且扰乱了信贷秩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取得金融机构贷款进行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此,张某、杨某之间的纠纷双方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应依法返还因无效合同而取得的财产。

案例三:未依法取得借贷资格的贷款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贷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申请人余某与民间借贷纠纷案复审被诉人王某

案件基本事实

2014年,王某与于某签订借款合同,王某向于某借钱200万元,期限三个月,利率为每月3%。合同签订当日,王某向被告人于某转账200万元。因于某到期仅偿还116万元,王某将于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二审法院均判决扣除于某已偿还的利息42万元后,于某应继续偿还贷款本金126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于某不服,申请再审。经复查发现,2015年至2016年间,王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向北京法院提起诉讼14起。由于民间借贷将王某的财产抵押给了16名不知名人士,复审认定王某违法。作为专业贷款人,其所签订的贷款合同应视为无效。最终仅判决于某返还王某资金84万元及占用资金期间发生的损失,不支持高额利息。

法官的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依法取得贷款资格的贷款人向不特定对象提供贷款”。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传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同时,根据2019年11月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十三条规定:“从事民间借贷的法人,未依法取得借贷资格的,非法人组织或者未依法取得借贷资质的自然人从事民间借贷活动的,依法认定贷款人多次从事有偿民间借贷活动无效。一定期限内一般可被视为专业贷款人。“专业贷款人可以是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但不具备贷款资格。 ,而借贷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上不特定对象提供贷款。一般来说,在一段时间内向不特定多人多次放贷并收取利息、资金占用费等费用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专业放贷行为。王某符合职业放债人的特征,其非法获取高额利息的行为是法律禁止的。

摄影:刘星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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