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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新规引发市场关注:利率上限大幅下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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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引发市场强烈关注。民间借贷如何界定及其边界是什么?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为何大幅下调?无论如何,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民间借贷将面临严厉打击。
钛媒体编辑丨蔡鹏程
民间借贷迎来史上最严“红线”。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
根据新《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将以LPR(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基准,取代原来的“两级三区标准”。 《关于调整24%、36%》的规定——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LPR 3.85%为基础,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15.4%,大幅调整低于原来的标准,甚至低于部分信用卡分期18%的年化利率。
最高法还提到,要继续实行更加严格的本息保护政策;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率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限额;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和其他费用之和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
此前民间借贷的司法保护线来自2015年,当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两线三区”的做法规范民间借贷行为——24%以下为司法保护范围; 24%到36%是自然债务区域;超过36%为无效区域,属于非法借贷。
新规引发市场强烈关注。民间借贷如何界定及其边界是什么?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为何大幅下调?无论如何,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民间借贷将面临严厉打击。
为什么是4倍LPR?
此次新规中,最引人瞩目的无疑是对民间借贷司法保护利率上限的调整——民间借贷利率按照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确定。每个月 20 日。贷款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取代了原来的“两级三区按24%、36%”的规定。
对于大幅下调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委员何晓荣表示,一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社会发展;其次,是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的客观需要。
何晓荣指出,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过高,不仅会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合同,还可能引发其他社会问题和道德风险。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设定了利率保护的上限。此外,利率的修改也是统一司法标准的现实需要。
为何将司法保护的中介贷款利率上限定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一庭庭长郑学林回应称,“这一规定主要考虑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民间借贷司法保护的历史沿革等因素。利率、市场需求以及国外和地区的相关规定。”
郑学林通过民间借贷监管的历史演变论证,“我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批准规定的利率保护上限是同类利率的四倍。贷款。”
其次,新规还增加了“专业贷款人”的规定。所谓“专业贷款人”,是指贷款人的贷款行为具有重复性、规律性,贷款目的也具有商业性。
何晓荣介绍,在前期调研和征求意见过程中,社会各界对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民间借贷”名义向社会发放贷款的行为意见强烈。此类行为很容易与“常规贷款”、“校园贷款”相互交织,严重影响当地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严重损害群众合法权益和生活安宁。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认真研究,吸收了该意见,增加了人民法院认定借款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之一,即第十四条第三款“贷款人未取得贷款合同资格的”。依法放款应当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社会对象提供贷款“应当认定无效”。
大成万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指出,此前,如果贷款主体是“专业贷款人”,即两年内向不特定人群(包括单位和个人)发放资金超过10次或其他名称。利率36%的专业高利贷行为(2019年10月21日之后)被列为非法经营犯罪;新的司法保护上限变化后,刑事定罪标准也将降低,直接影响到本罪的核心要素要点。
大幅削减能有效吗?
一个明显的现状是,目前民间贷款的贷款利率普遍高于15.4%的上限。以微信九宫格的便利贷和支付宝的借呗为参考,长期来看年利率在15%至18%左右。
需要关注的是,如此大幅度降低利率上限是否真的有效?
互联网金融专业人士季少峰撰文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希望通过设计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制度,快速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出发点是好的;然而,在中国,小微企业目前面临融资挑战。三大制度障碍 当前,面对我国幅员辽阔、地方经济金融差异过大的现实,面对小微企业信贷产品供给严重不足的现状,既要保留利率的灵活性,又要利用法律法规和司法手段施加强有力的约束,这一点非常重要。它可能会导致市场失灵并适得其反。
季少峰强调,矛盾的焦点不是利率,而是供给;限制利率是一把“双刃剑”,必须谨慎行事。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从司法保护的角度来看,利率上限的触发条件是发生纠纷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但事实上,很多民间借贷纠纷都是私下解决的,严格的管控可能会促使民间借贷出借人更多地依赖非司法手段来解决纠纷。
在他看来,民间借贷的综合成本隐匿性较高,利率管制可能会促使贷款机构利率更加不透明,贷后管理方式更加灰色,使得实际利率更加难以监控。
何晓荣在发布会上也承认,司法保护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并不是越低越好。过高的利率保护上限不仅不能保护借款人,还会产生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
“如果利率保护上限过低,可能会出现两种结果:一是借款人无法在市场上获得足够的信贷,信贷供给不足,加剧资金供需紧张。二是民间借贷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地下钱庄有了,影子银行可能会更加活跃,民间借贷的实际利率可能会进一步上升,以补偿法律风险的成本。
何晓荣表示,因此,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维持在相对合理范围内,是吸收各界意见后形成的最大公约数,也更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当前经济社会发展。
低利率红线将加速行业洗牌
如何区分民间借贷和非民间借贷,是新规中另一个需要关注的焦点。
最高法强调,“民间借贷是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以资金借贷和返还本息为主要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按照这个定义,小额贷款公司就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自2005年央行启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以来,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状况一直不明确。不纳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发放范围,而是交由地方金融办(局)负责监管。
肖萨万江律师表示,利率红线可能会对某些场景的小贷公司产生深远影响。在她看来,如果电商公司的消费贷款主体是网络小贷公司或传统小贷公司,其利润空间将因本次利率上限调整的影响而被大幅压缩,部分业务模式甚至可能会受到影响。基本上是行不通的,他们将面临巨大的挑战。 。
不过万江律师,也有业内人士认为,小贷公司是否应适用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仍存在法律争议。
相对而言,此前属于民间金融的P2P,转型为贷款援助机构的平台,身份也更加清晰。其资金来源是具有放贷资质的金融机构,因此就放贷业务本身而言,放贷机构不会受到直接影响。
但从长远来看,中国民间借贷利率问题实际上影响的是整个新金融体系。
在实际业务中,以小贷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为代表的新型金融机构重点服务小微企业和普惠群体。他们以往业务的利率红线标准也分别是24%和36%。因此,利率红线的调整影响的不仅仅是狭义的民间借贷。
令易研究院于百成表示,降低贷款利率是各类机构的共同方向。基于金融公平,金融监管部门也将调整相应的监管要求,进一步降低金融机构利率。
于百成认为,可以预见的是,民间借贷产品将进行大规模整顿,短期内将有大量产品下架。经营能力差、依靠高利率维持高成本的民间借贷机构将会失去市场。互联网金融和民间借贷机构将出现优胜劣汰、加速退出的趋势。
对于持牌金融机构来说,他们也将面临与民间金融同样的挑战——利率上限大幅下降,使得高利率覆盖高成本模式彻底失效。他们有真正的科技创新能力,拥有更好的场景和用户优势,并实现更低的成本。这个提高效率的组织将具有更长久的生命力。
(本文首发于钛媒体APP,作者|蔡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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