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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胜诉案例:劳动

时间:2024-12-13 19:1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劳动合同纠纷案件(1)

委托人:梁某某

委托事项:二审辩护

诉讼标的:40万元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结果:胜诉

万江律师事务所主办:万江魏娟律师、万江曾军律师

本案是一起比较规范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涉及的薪资如何确定?违约金的数额是如何确定的?企业是否可以单方面减少员工的福利待遇?

一、案件基本事实

梁某某系香飘公司销售人员,2004年6月加入该公司。根据香飘公司2008年《销售人员岗位职责及福利声明》,提成办法为:销售价格超过最低价人民币0.5元(以下币种同理),剩余销售时,销售人员先提取0.5元/件。利润由销售人员和公司分配。

2010年1月至2011年3月万江律师,香飘公司未与梁某某结算佣金奖金。梁某2010年销售额为2,070,516.38元,2011年1月至3月销售额为346,973.90元。香飘公司与梁某某的劳动关系于2011年3月31日终止,梁某某的工资已支付至该日。

2011年6月16日,梁某某向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香飘公司支付2011年3月工资2000元,报销2011年1月至3月3000元,并支付2010年燃气费。补贴1万元,燃气补贴2500元2011年,佣金奖金174,697.50元,2010年,2011年1月至3月佣金奖金36,196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63,632元。

香飘公司不服仲裁,提起诉讼。一审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其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

2、万江律师主持点评

首先东莞万江律师,工人工资包括狭义的月工资、报销和提成奖金。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也应当按照本标准支付。

香飘公司应按照什么标准向梁某某支付佣金奖金?双方确认2008年度《销售人员工作福利函》的真实性并达成协议;但该公司声称,2010年以后的计算应按照2010年《销售人员岗位福利函》约定的标准。梁某某表示,确实是性别,不予承认。根据谁索赔、谁举证的原则,公司应当提供证据证明《2010年度销售人员福利声明》的真实性。也就是说,如果员工与用人单位未就《业务员工作福利函》达成一致,公司不得擅自减少或改变员工的劳动福利、福利等。

3. 代理结果

经过万江律师的不懈努力,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万江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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