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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关系的行为无效:高纤公司

时间:2024-12-13 19:1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用人单位不能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解除劳动关系

——某高纤公司与崔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件基本事实】

2022年2月,崔某到某高纤公司车间上班。 2022年3月万江律师,某高纤公司与车间全体人员(包括崔某)签订了车间承包协议。合同协议规定,崔某等人必须遵守高纤公司的各项安全制度。本协议视为高纤公司与车间全体人员(含崔某)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某高纤公司分别于2022年3月、4月、5月向崔某支付了报酬。 2022年6月,崔某在工作中受伤。崔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高纤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支持。某高纤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崔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原审法院认为,崔某具备劳动主体资格,某高纤公司具备劳动主体资格。崔先生自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一直在一家高纤维公司的生产线上工作。他所从事的工作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每月领取劳动报酬。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称,该协议视为高纤公司与崔某等人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崔必须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制度及其他协议。并确认高纤公司相关规章制度适用于崔某。 XX、崔先生接受了公司的劳动管理。一审法院裁定,崔某与某高纤公司存在雇佣关系。

【典型含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转型和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出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等考虑,采取了多种经营模式。实践中,存在一些企业滥用合同管理方式,通过与职工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的方式规避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以已签订合同并转嫁劳动风险为由,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人民法院在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不仅要审查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还要对双方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进行实质审查。通过合同的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准确认定双方法律关系,纠正通过签订劳动合同逃避用人单位义务的违法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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