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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指引体例与结构评估:多维度核查验证方

时间:2024-12-13 19:1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一)关于专家指导的风格和结构

在评估实践中,不同性质、功能和来源的数据可能有不同的核查范围和方法,专家指南的制定需要考虑不同视角的需要。

专家指南分为一般提示和具体提示四章,涵盖评估对象、数据来源或用途、评估方法三个维度。第一章“引言”,主要阐述了《专家指南》的目的和适用范围。第2章“基本合规性”提供了有关验证和验证的一般要求和关注事项的提示。第三章和第四章分别阐述了单项资产评估中的“各类信息的核实与核实”和“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核实与核实”。其中,在权属证明材料和财务会计信息材料两部分中,按照评估对象类型分类了相关提示。其他相关资料中,根据数据的获取渠道或用途对相关提示进行了分类。在企业价值评估中,在验证过程中,根据不同的评估方法对相关提示进行分类。

(二)关于核查核实的范围或程度

资产评估人员普遍认为,如何理解和落实重要性原则,是确定核查核实范围和工作量,以及评价资产评估人员是否勤勉尽责的关键。但每个项目所需验证的范围和程度是不同的。对此,专家指南在基本合规性中指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根据项目风险和业务质量控制要求执行验证程序时,可以根据数据对评估结论的重要性来确定验证和验证的范围。核查重要性级别由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单位内部控制状况、相关信息收集、评估金额和数量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对象和其他因素。

附:资产评估专家指引——资产评估中的核查与核实

(征求意见稿)

本专家指南是专家建议。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可以参照本专家指引,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其他适当做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及时更新本专家指南。

第一章 简介

第一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基本指引》的规定,对所使用的有关文件、凭证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合法审查。在资产评估活动中。验证与验证。为指导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履行适当的验证程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制定了本专家指南。

第二条 本专家指南仅供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履行鉴证程序时参考,不能代替有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专业判断。

第三条 核查对象是指资产评估人员在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时通过合法途径获取、使用的相关文件、证明和信息。

文件主要是指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收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等资料。

证明主要是指权属证明材料,是能够证明资产的产权归属与评估对象的产权归属一致的材料。

信息主要包括财务会计信息、行业信息、专业报告等。

验证和鉴证对象可以由资产评估参与方提供,也可以由资产评估专业人士从市场上独立收集,也可以由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各类专业机构等组织出具。

第二章 基本合规性

第四条 核查是评估程序的重要环节。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根据项目风险和业务质量控制要求,根据数据对评估结论的重要程度决定实施验证程序。范围。核查重要性级别的确定,由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单位内部控制状况、相关信息的收集、评估的金额和数量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评价对象等

第五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某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分析、判断时,通常需要对评估信息采取相应的验证方法。如果计划的验证方法无法实施,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对具体事项进行评估,以决定是否采用其他替代程序来完成验证工作。

确无法实地考察的,应当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核实,如电话访谈、电子邮件、确认函、网络核实等;若被评估单位未提供过往评估及交易信息,资产评估专业人士可通过公共网站、专业网站(如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发布的信息证券交易所等)及相关媒体,并获取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六条 对于超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能力范围的验证事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委托或者要求委托人委托相关机构出具专业意见。详见《资产评估实务指引——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的运用》及评估报告中披露。对于无法核实的事项,可以根据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采取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等措施。

第七条 履行鉴证、鉴权程序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是具体实施评估项目并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员。

第八条 对核查、核查程序实施情况的内部审查应当关注核查、核查方法是否适用、适当,核查、核查结果是否客观、有效。

第九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核查、核查所涉及的工作底稿内容,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方法、评估条件和核查、核查实施方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本专家指南提醒您注意以下事项:

(一)访谈包括面对面访谈和电话访谈。进行访谈的,应当形成书面访谈笔录,并由受访者和访谈员签名。如果受访者接受采访但不愿签署采访笔录的,采访人员应当清楚记录采访过程,并将情况记录在工作底稿中;被采访人拒绝采访的,资产评估负责人应当在工作底稿中注明。经对方同意可以对电话访谈进行录音,音频材料可以纳入工作底稿。

(二)网页查询应当制作查询记录,包括时间、地点、内容,并由负责查询的资产评估人员签字。同时,网页内容的下载应当纳入考核工作底稿。

(三)确认书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不得通过被评估单位办理。确认函对方未签收确认函,或者在确认函规定的期限内未回复的,资产评估师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信件收据和询问函应作为手稿存档。

第十条 委托资产评估业务时,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应当依法提供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有义务对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凭证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和验证。

第三章 各类信息的核实与核实

第十一条 核查方式一般包括观察、询问、书面审查、现场调查、询问、函件、复核等。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根据各类数据的特点,合理确定验证方法。对于一些复杂的信息,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或结合现场调查进行核实,如访谈、核查等。

(一)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采用询问方式核实的,应当形成访谈笔录,并要求访谈对象、访谈人员以签名或者其他方式确认访谈记录。

(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采用书面审核方式进行核实的,应当分析相关书面信息来源的可靠性,并通过核对原件来验证书面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采用现场调查方式进行核实核实的,应当形成现场调查书面记录,并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签字。被调查人为企业法人的,必要时应当加盖被调查人印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资产评估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四)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采用查询方式进行核实的,可以通过公告、网页或者其他载体查询相关信息,并对查询的信息内容、时间、地点、载体等相关事项形成查询记录。

(五)资产评估人员采用函授方式进行验证的,应当采用挂号信或者快递的方式发送。回执、问询函草稿及对方答复函应当由办理该事项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字。被询问人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的,应当要求被询问人退回询问函原件。对方未在回执上签字、未在回执上签字或者逾期未回复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将对相关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第一节 所有权证明

第十二条 权属证明材料核查,是指对资产的合法权属证明和其他权威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材料以及其他能够间接证明资产权属的材料进行验证。

第十三条 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核验、核定。

(一)房产权属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房产证。未开具房产证的,可以是《土地登记簿》、《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其他土地权利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使用通知书、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房屋所有权证》、《其他房屋权证》、《房屋登记证》书》、《土地房屋权证》、《房产权证》《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等。

(二)已取得权属证明材料或正在办理权属证明材料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核对、核对评估对象的房地产权属证明或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资产评估过程中,必要时专业人员可以要求评估对象产权人到相关权属机关配合查询评估对象权属信息。

(三)评估对象未办理产权证书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检查取得房地产的相关证明文件、发票、合同等材料,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对象未办理产权证书的;申请了产权证书。

第十四条 机械设备所有权证明文件的核查。

(一)机械设备所有权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法定所有权证明(如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证、船舶国籍证等);外购机械设备的采购合同、发票,进口设备的报关单;自制机设备设计、主要材料及外购件采购合同及发票、竣工决算;融资租赁合同及融资租赁设备发票;法院判决书以及法院判决书形成的设备资产的资产移交令;机械设备抵押(质押)抵押合同、抵押(质押)登记证明等

(二)核实机器设备权属证明材料,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核对、核对权属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无法取得权属证明材料原件的(例如抵押设备权属证明留在第三方等),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向留存原件的一方查询或确认;必要时评估专业人员可以要求产权人到有关当事人。有关权属机关将配合查询评估对象的合法权属登记状况;对于重要设备采购合同、发票(及报关单、装箱单等)、竣工决算数据等,评估专业人员可以根据经济行为、产权特征评估评估对象的合法权属状况客户可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和重要性原则决定是否采用延伸验证方式,如向供应商询问或信函查询、查询发票真伪等。

(三)对于权属信息不完整、毁损、遗失等缺陷,以及资产评估人员根据重要性原则应当收集但未能获取的相关权属信息,可以要求产权人提供财产股权承诺,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森林资源权属证书的核定和核定。

(一)森林资源权属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房产证。未出具房产证的,可以是《林权登记档案》、《林权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簿》、《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

(二)对于已经取得权属证明材料或者正在办理权属证明材料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核对、核对评估对象的房产证或者林权证的原件、复印件;或正在办理的证明材料、资产等。必要时,评估专业人员可以要求评估对象产权人到有关权属机关配合查询评估对象的权属信息。

(三)评估对象未办理房产证、林权证的,应当查阅森林资源收购相关证明文件和合同,了解评估对象未办理权证的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

第十六条 采矿权权属证书的核验和核定。

(一)采矿权权属证明文件主要包括矿区范围划定批文、采矿权许可证、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与采矿权有关的出让、出让合同及相关支付凭证、采矿权的其他权利(无论它们存在与否)。抵押、质押等)等

(二)审查矿区范围划定批准文件、采矿权许可证、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等权属证明文件并核实证明(或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必要时,可以要求采矿权人到相关权属机关配合查询评估对象的权属信息。

(三)矿业权转让收入或者转让款可以通过书面审查原始付款、付款凭证,或者通过相关方查询、信函等方式核实。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材料的核查和核实。

(一)知识产权所有权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复印件、最新专利年费缴纳凭证、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或专利权利要求书、专利说明书及其附图;委托方或者相关权利人提供的专有技术形成说明材料;注册商标证书、商标历史获奖证书、商标授权使用注册及备案材料;著作权登记证书、著作权及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说明、委托人及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承诺书;涉及上述资产的转让合同(购买协议)、授权协议、变更登记、付款记录等信息。

(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收集上述合法权属证明原件,并通过书面审查核实权属材料的所有人、取得方式、权利范围、有效期等相关信息。可以对申请的知识产权与相关国家政府网站公布的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基准日的权属状况真实有效。

(三)对于许可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检查授权协议和付款记录,必要时可以与权利人确认或进行面谈东莞万江律师,确认该知识产权的许可期限、许可范围和使用条件。使用权的类型。 、许可费支付及其他相关条款。

第二节 财务会计信息材料

第十八条 财务会计资料通常包括:委托人及其他有关方提供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第十九条 财务报告信息应当通过书面审核的方式进行检查,核对财务报告信息与评估申报表是否一致,并按照重要性、付费原则采用抽样方法审核相关会计凭证。注重财务信息的可靠性。

第二十条 通过现场勘察检查现金、票据、实物资产的,应当制作现场勘察书面记录,并由参加勘察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和被评估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单位印章。

第二十一条 银行存款、异地存货、往来账户、交易性金融资产等采用确认方式进行检查。确认函由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直接出具的,应当在确认函中注明对直接接收资产的人进行检查。受托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的回复函。若采用第三方机构确认结果,应采取替代程序并获取相关证据,分析判断确认结果的可靠性。

第三节 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通过公开市场获取的询价信息、交易案例等信息,可以通过现场调查、多渠道审核等方式核实核实;检验记录、鉴定报告等信息可通过原始文件核对、查询、查询核实等方式进行核实;行业信息、政府文件等信息可以通过查询、书面审核的方式进行核实和核实。

第二十三条 其他专业机构提供的专业报告应当按照《资产评估执业指引——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的运用》的相关规定进行核实和核实。

第二十四条 核查被评估单位对外担保情况,应当获取被评估单位出具的相关对外担保事项说明,并通过中央银行全国联网的企业征信系统进行查询;必要时,在被评估单位的配合下,到有关单位查阅相关信息;或者采取信函、查看登记机关公告、网站等方式。

第二十五条 核实被评估单位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取得被评估单位出具的有关诉讼、仲裁事项的说明。如有必要,您还可以选择与其他相关中介机构一起前往被评估单位注册地、主要营业地的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约谈。您还可以通过询问、信函或咨询公告、网站等方式。

第二十六条 资产抵押(质押)的,资产评估人员应当取得被评估单位出具的抵押(质押)资产清单及说明。必要时,可向抵(质)押单位或部门举报。询问。

第四章 企业价值评估验证

第二十七条 对涉及的法律文件、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相关的经营管理结构和产权结构材料的核查核对,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现场调查、约谈、询问等方式。

对于企业提供的投资协议、公司章程、公司制度、股权买卖协议或回购协议等材料,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检查相关印章、签名是否齐全;对企业高管或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访谈;使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公开信息;如有需要,还可以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政府部门查询信息。

第二十八条 对被评估单位的业务、资产、财务、人员、经营状况等资料的核实和核实,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现场调查、访谈、询问等方式。

第二十九条 对被评价单位的经营计划、发展计划和收入预测数据的核对和核实,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现场调查、询问、信函、面谈、询问等方式。

(一)核查被评价单位的行业数据和行业排名,主要通过书面审查、询问、现场调查等方式。资产评估报告引用的行业数据和行业排名是否具有权威性、客观性、公正性要求,具体方法包括:

1、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发布的统计数据具有权威性,可直接引用;

2、第三方机构的数据必须与同类数据相互验证后方可引用;如果没有,则需要对数据来源??进行其他调查(如查询同行业上市公司近期公开披露的信息、走访行业协会、竞争对手等),并注明所引用数据的来源;

(二)对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收入预测信息进行核实,主要通过书面审查、信函、询问、访谈等方式,核实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收入预测信息的合理性。

1、营业收入核实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对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历史收入水平、产品结构等进行分析,并与同行业水平进行比较。对于对收入预测影响较大的重要客户或重要合同,应关注客户和合同的变化及其对收入的影响。

2、核实经营成本,将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历史成本构成及水平、预测期内成本构成及水平与同行业企业数据进行比较分析。通过查询行业研究报告或列表,可以获得同行业的成本数据。访问公司公共数据。若无法获取同行业企业数据,可采用访谈等方式了解和分析评估单位报告期内销售成本变化趋势,以及大幅波动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3、毛利率验证主要检查被评价单位毛利率预测的合理性,并将预测毛利率与历史数据进行比较。历史数据经过异常因素调整后可使用审计数据;将预测毛利率与历史数据进行比较。毛利率是与同行业毛利率水平比较。同行业的毛利率数据可以通过查询行业研究报告或上市公司公开数据获得。如果无法获得同行业数据,可以根据历史数据分析和行业发展状况来判断预测期内毛利率的合理性。

第三十条 核查评价对象和被评价单位的过往评价和交易数据。

对评估对象及被评估单位过往评估及交易数据的核实和核实,主要涉及查阅评估单位提供的过往评估数据,如评估报告、估价报告等,获取过往交易背景、评估目的、以及评估基准日期、数值类型、相关参数等信息,以合理判断其参考价值。

第三十一条 影响被评价单位经营状况的宏观和区域经济因素数据的核查和核实。

影响被评价单位经营活动的宏观经济和区域经济因素数据主要包括:与被评价单位经营活动相关的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国家和地区经济形势及未来发展趋势、相关财政政策等。和货币政策。

以上信息一般来自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发布的统计数据,算得上权威,可以直接引用。

第三十二条核查被评估单位所在行业的现状和发展前景。

评估单位所在行业的现状和发展前景信息主要包括:行业政策、行业竞争、行业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因素、行业特定的商业模式、行业周期性、季节性、区域特征、企业所在行业的上下游特征。之间的相关性。

以上信息通常来自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发布的统计数据,这些数据可以被视为权威,可以直接引用。

第33条验证和验证有关证券市场,房地产权交易市场和其他市场的相关信息。

(1)直接从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中获得的数据。由于数据已由审核员审核,因此可以在必要的分析和调整后直接使用它。

(2)对于来自不同信息网站的数据或研究结果,请尝试从两个或多个渠道获取有效的数据,以相互验证其可靠性。

(3)评估机构本身的研究结果应列出确定重要参数的方法,想法和主要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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